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及公示办法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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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及公示办法
根据教育部要求,为进一步深化“阳光招生”,维护公平,制定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及公示办法。
一、组织领导
考生资格审查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由省教育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台办、省侨办、省体育局、省科协按其职责负责考生政策照顾资格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管理及相关审查。
地、县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及地、县相关行业业务部门具体实施考生资格审查工作。
省招生监察办终审后,经公示无疑义的考生批准给予政策照顾。
考生资格审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审查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实行专人专职负责。
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处室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组织管理,对报送的考生相关资料及审查结论负责。
二、政策照顾项目及分值
(一)教育部政策照顾项目及分值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总分加20分;
2、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者,总分加20分;
3、省级优秀学生,总分加20分;
4、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总分加10分;
5、少数民族考生,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金阳新区,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安顺市西秀区,总分加10分;其他县(市、区、特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20分;
6、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总分加10分;
7、烈士子女,总分加10分;
8、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总分加10分;
9、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总分加20分。
(二)省内政策照顾项目及分值
1、获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省赛区一等奖者,符合省内高校投档条件的,总分加20分;
2、在贵州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女孩考生,符合省内高校投档条件的,总分加10分;
3、侨眷考生,符合省内高校投档条件的,总分加10分;
4、在贵州省三个自治州所属各县(市)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和贫困县连续工作或任教十五年以上的汉族干部、公办中小学教师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子女,报考第二批省内高校,总分低于第二批本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的,且所报考的省内高校投档线为第二批本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可向该省内高校提供该生档案。
凡已调离上述地区或其子女高中阶段未在上述地区就读的,均不享受此项政策照顾。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项目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3、高中阶段获地级表彰的三好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三、审查办法
申报政策照顾的考生,要认真填写《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考生资格审查表),并按申报的项目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应届考生申报材料由学校统一报送当地县招生办,往届考生由本人在其高考报名地的县招生办申报。
符合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必须在当年高考报名结束前进行申报,高考报名结束后不再进行申报和审查认定。
具体要求如下:
(一)少数民族考生,要出具本人、父或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县招生办审查后,要会同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对考生及父或母的民族成份在《贵州公安人口信息库》进行复核确认后,报送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二)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考生,要出具参赛名册、获奖证书原件。
县招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经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三)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省赛区一等奖的考生,要出具参赛名册、参赛原始成绩、获奖证书(或获奖名单)。
县招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
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科协审查确认并直接报送省科协,经省科协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四)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考生,要出具比赛单位的证明、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
县招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
经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五)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要出具比赛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申请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登记)表、运动员等级证书。
县招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
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体育局审查确认并直接报送省体育局,经省体育局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同时,考生要通过省招生委员会组织测试并被认定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标准。
(六)应届高中毕业生在普通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考生,要出具省教育厅颁发的获奖证书原件。
县招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经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七)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侨眷考生,要出具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书、考生父、母所在工作单位证明、考生国外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考生与父母的户口簿复印件。
县招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
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侨办审查确认并直接报送省侨办,经省侨办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八)台湾省籍考生,要出具户口簿、身份证。
县招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
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台办审查确认并直接报送省台办,经省台办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九)烈士子女考生,要出具革命烈士证明书及单位证明。
县招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经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十)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要出具退役士兵证、荣誉证书、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县招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经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十一)在我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和二女结扎户女孩考生,要出具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结扎证明。
县招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县人口计生局,县人口计生局审查确认后,将考生申报材料汇总交县招生办报送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
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人口计生委审查确认并直接报送省人口计生委,经省人口计生委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十二)在我省三个自治州所属各县(市)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和贫困县连续工作或任教十五年以上的汉族干部、公办中小学教师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子女考生,要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证明。
县招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经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十三)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录取政策照顾的考生,县招生办审查确认后将考生名单(光盘)报送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经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将考生名单(光盘)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十四)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或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
报考体育、艺术类的考生,除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照顾外,不享受其他政策照顾。
四、材料上报要求
(一)审查单位及审查人要在考生资格审查表上签字盖章,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二)各相关单位要妥善保管考生申报材料,认真做好登记、汇总、编号和造册。
上报的复印件材料要注明“原件已审”并签字盖章。
(三)材料上报要规范和完善移交手续,交接双方要签字确认。
(四)审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省行业主管部门于4月15日前将审查确认的考生名单(含身份证号码)及光盘、考生资格审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五、公示
各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要加强考生资格审查公示工作,对符合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要在省招生考试中心网站、贵州招生考试报、考生就读学校和当地县级招生办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必须满10天,公示期间要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对公示中有疑义的考生,各级招生监察办要认真核实,有问题的,要严肃处理。
六、违规违纪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考生未如实填写《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表》、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的,取消其享受政策照顾资格。
(二)考生有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电子档案。
(三)教育系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出具、审查、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等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帮助考生虚报、隐瞒、伪造、变造有关材料的,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
本办法解释权在省招生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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