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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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情形与处罚标准: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2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50吨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2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50吨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违法行为情形与处罚标准:
1.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单位用户在10户以下,个人用户在1000户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单位用户在10户以上20户以下,个人用户在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单位用户在20户以上,个人用户在2000户以上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尚未经营燃气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已开始经营燃气并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已开始经营燃气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3.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12小时以下的;或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事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引起供气纠纷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或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24小时以上的;或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4.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3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3吨以上1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10吨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3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3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1000公斤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6.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涉及用户500户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涉及用户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涉及用户1000户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7.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涉及用户500户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涉及用户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涉及用户1000户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她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
违法行为情形与处罚标准: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3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3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1000公斤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以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与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与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与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情形与处罚标准:
1、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与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与安全警示标志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构成一般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构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燃气经营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与维护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构成一般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构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构成一般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构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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