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运输行政检查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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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运输行政检查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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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运输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实施主体
检查对象
设定依据
1
国际、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监督检查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船舶管理协议签订是否规范;委托管理的船舶与其管理能力是否符合;是否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以承运人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省、市、县级港航管理机构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
《国际海运条例》第四条;
《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四十五条
2
水路运输经营市场监督检查
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配备情况,是否满足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企业是否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是否按照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与企业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省、市、县港航管理机构
船舶运输经营企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3
港口(理货)监督检查
港口企业资质符合情况;港口企业市场行为;港口理货企业是否存在兼营港口装卸、仓储业务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省、市、县港航管理机构
港口(理货)经营企业
《港口法》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第五条
4
港口危险货物监督检查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是否超出许可范围;港口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人员是否满足从业资格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省、市、县港航管理机构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或从业人员
《港口法》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五);《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
5
对港口设施保安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性;《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效果,包括保安措施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性;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对保安知识的掌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省、市、县港航管理机构
港口企业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6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6
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船舶、船员和通航安全、船舶防污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省、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条、第八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四十五条
7
船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监督
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船员培训单位
《船员条例》第四十五条;
《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条
8
船员服务机构经营行为监督
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相应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省、市、县(市、区)海事管理机构
船员服务单位
《船员条例》第四十五条;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9
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者的检查
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省、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次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10
对道路货运、货运站(场)经营者的检查
对道路货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省、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货运、货运站(场)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正)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第三十六条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专用车辆、设备、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及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检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11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检查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省、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公布)第三十五条
12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检查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省、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13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省、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修正)第四十二条
14
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情况的检查
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省、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企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三十条
15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的检查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检查
省、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经营者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六条
16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7
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的监督
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企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18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检查
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价机构备案条件、内部管理体系、档案管理、评审员管理、评价流程与质量控制、现场评价开展以及机构能力保持和建设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三级评价机构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九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6〕133号)第三条;
19
安全生产检查
对辖区行业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开展专项行动或综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行业企业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20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相关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九条
21
对公路养护、绿化、公路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公路养护、绿化、公路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收费公路经营企业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22
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
22
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法人
《港口法》第三十六条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航道法》第十二条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保障航道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港口工程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航道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
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
对货车超限运输情况进行检测
市、县级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道路货运车辆及其驾驶员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24
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检查
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省、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
存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
《公路法》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25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对水运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含项目单位、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26
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专项抽查
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专项抽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试验检测机构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27
公路建设市场检查
对公路建设项目从业主体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合同履约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
《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交公路发〔2015〕59号)全文
28
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向运营企业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票据、账簿、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进入运营企业进行检查,调阅、复制相关材料;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者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
29
对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路面检查
对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及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路面检查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或省、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30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检查
对水运建设项目从业主体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情况,包括基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合同履约情况等情况进行检查
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
《航道法》第五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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