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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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节事故报告第一条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对工程施工造成一定影响的质量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如实将事故报告项目经理,并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二条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依法进行报告。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必须立即如实地将事故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并在1小时内写出简要事故报告。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
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或报告人、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
第五条事故报告时限及要求:
执行1小时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特大或重大死亡事故可直接向企业总经理或主管领导速报,同时报企业安全质量主管部门,并后补书面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对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如有隐瞒、虚报或者故意延迟不报告的,除责成其补报外,对责任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事故抢救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尽可能了解或判断事故的类型、地点和严重程度,并迅速报告项目经理、单位负责人。
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现有设备和工具材料及时消灭或控制事故,如不可能,迅速组织撤离。
第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九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事故类别、灾区
的范围、灾区人员的分布等实施现场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第三节事故调查第十条事故的调查处理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严格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员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相应处罚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第十一条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按有关的法律法规,配合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做好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质量事故,项目部配合或接受企业授权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做到以下几点: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需要时听取专家组的事故原因分析意见);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十五条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项目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交企业质量主管部门备案,需要时归档保存。
第四节事故处理第十九条按照处罚决定,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接受企业工会和员工、质量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以外,在项目部内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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