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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工作方案范文集合六篇
工作方案篇1根据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以及省公安厅《关于做好迎接全国中小学幼儿园春季开学校园安全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部署,为确保顺利通过全国中小学、幼儿园春季开学校园安全交叉检查,我区教育局将于4月7日至4月12日对全区学校进行校园安全工作督导检查,制定如下方案:
检查方式与重点内容方法步骤学校自查自纠阶段:
学校对校园内安全管理、食堂卫生、消防、重点部位视频监控及联网状况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大排查,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能整改的立即整改,对于暂时整改不了的,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及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限时整改到位,教育局督导检查阶段:
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区属各学校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限期整改,确保师生安全。
第一组:
带队领导检查学校:
区属各幼儿园第二组:
带队领导卢榕芳成员:
检查学校:
区属各中小学工作要求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
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进行逐一排查,确保见到实效。
严肃纪律,保证质量。
在督查整治过程中,要做到认真对待,责任到人,不流于形式,更不能消极应付。
学校要紧紧围绕督导检查重点,迅速行动,精心安排,统一部署,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抓好整治,取得实效。
其他事项
1、车辆由党政办统筹安排。
2、各组第一成员负责制定线路、召集成员、通联相关学校。
工作方案篇2为认真落实全市就业工作专题会议精神,促进城镇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帮助其提高收入水平,改善生活条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委“两个强力推进”的战略部署,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以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为重点,以开展就业援助为支撑,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等措施,多渠道促进城镇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二、工作目标将城镇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特别是其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及时提供有效的就业援助,使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全年帮助625名城镇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三、工作措施认定就业援助对象。
各县政府要制定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民政部门要制定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受理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员的就业援助申请,将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建立基础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政府,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就业岗位。
各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大力开发劳动保障协理、公共交通协管、社会治安协管、环境卫生协管等公益性岗位,大力发展社区就业实体,开发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等就业岗位;劳动保障部门要优先帮助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对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政府,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针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的特点,组织有就业创业愿望的人员参加就业前培训、再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
实行项目管理,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
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政府,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鼓励吸纳就业和自主创业。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吸纳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的认定工作,并对吸纳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的用工单位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税务、工商部门要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各部门按规定提供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政府,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人行等部门)
开展就业援助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开展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等援助服务;通过组织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参加招聘活动,或个别介绍、送岗位到家等形式,为他们及时提供就业岗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积极做好所属就业援助困难的认定工作。
四、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促进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县政府是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
各地要制定解决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问题的具体方案,确保目标、责任、措施、人员、经费五到位。
落实工作责任。
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负责做好促进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的组织协调工作,民政、财政、税收、金融、工商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促进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和创业工作。
完善联动机制。
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联动机制,将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社会救助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鼓励和引导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积极就业。
加强督查督办。
各地要加强对促进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准确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加强宣传报道。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就业援助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宣传实现就业创业的低收入家庭典型,大力宣传用人单位吸纳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的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工作方案篇3xx学院全体师生:
为扎实做好考试及寒假期间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校园稳定,让学生度过一个安全、明、愉快、祥和的假期。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生放假时间放假时间为20xx年1月9日至2月17日,2月18日至19日返校报到、注册,2月20日上。
二、要切实履行好职责,抓好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学院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安全发展意识、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忧患意识,始终把学生的安全放在首位。
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措施,抓好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要切实抓好学生安全教育,全面排查安全隐患
1、学院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本学期结束前,要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寒假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教育引导每个学生在“人身、心理、财物、网络、交通、消防、住宿、饮食、酗酒、防火、防盗、防灾、防诈骗、防传销、探险猎奇”等方面树立安全意识、筑牢安全防线、增强自身防范能力,确保考试及寒假期间人身和财产安全。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陷入传销组织。
同时,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安全教育,提醒学生增强防范意识,提防就业陷阱,提防传销组织。
2、抓好开展学生活动的安全管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组织学生开展活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打工,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确需开展的活动,必须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
3、教育学生在大考周期间自觉遵守校规校纪,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私拉乱扯。
注意自身财产安全,外出时锁好门窗,妥善保管贵重物品。
4、教育学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放假回家和寒假出行时选择安全可靠的时段、路段和交通工具,不乱闯红灯,不坐黑车,不酒驾、醉驾,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自身安全。
5、教育学生在寒假期间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不接触不参与传销、、邪教、迷信等非法活动,带头倡导明新风,展现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
6、教育学生按时返校,按时报到、注册。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未按时返校注册的学生要及时联系其本人或家属,掌握学生的动向。
四、认真落实具体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学生离校前,学院对学生宿舍进行
一次全面的安全排查,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地排查用水、用电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查找薄弱环节,确保切断电,锁好门窗,统一封闭登记;一旦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迅速消除。
学生离校时,要将个人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或托人保管,严禁放在宿舍内,注意防火、防盗。
五、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值守制度学院要完善细化各项应急处置预案,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学生安全稳定动态,做到有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及时上报;要抓好学生工作系统值班安排,寒假期间,学院学生工作系统要保持联络通畅,重要情况和信息要及时沟通。
xx学院团委工作方案篇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煤炭经营资格审
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
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第五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
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市级审查、分级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
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区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区县工商行政
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的初审,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
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企业固定经营场所证明;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质检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设施和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第九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所在区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取得煤炭经营资格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区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第十一条区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
审查部门必要时可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查核实具备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区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在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煤炭经营资格证。
第十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可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煤炭经营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煤炭经营资格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二十一条煤炭经营资格证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二十二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煤炭经营资格,除法定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煤炭经营第二十三条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数量;品种、规格、质量;价格;交货方式;发出地点和到达地点;履行期限;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办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
第二十七条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
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
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煤炭发运时承运、托运双方的交接和到站后收货人对煤炭质量、数量的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煤炭经营应当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
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第三十条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煤炭代理配送。
第三十一条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民用型煤,应当保证质量,方便群
众,稳定供应。
民用型煤应当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
约能源,减少污染。
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煤炭产品;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垄断经营;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偷漏税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
其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
第三十五条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额外加收费
用。
禁止行政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禁止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
禁止经营无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
禁止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
第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
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应建立对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的全面检查制度。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活动,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四十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十一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四十二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实施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罚则条款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发布前,依据原市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已经审批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原市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工作方案篇5为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扎实推进《市20xx-2021年食品安全行动计划》的实施,确保“五一”黄金周期间的食品安全,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五一”黄金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时间20xx年4月20日至5月7日
二、整治目标和工作重点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的统一领导下,强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全市人民和中外游客的饮食安全。
本次整治行动的重点环节是餐饮业,旅游景区、农村市尝城乡结合部是重点区域,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粮、肉、蔬菜、水果、豆制品、方便食品、熟食制品、儿童食品、酒类及饮料是重点品种。
三、整治步骤、部署阶段
1、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根据本地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隐患,制定“五一”黄金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具体方案,确定整治重点,明确整治的步骤、目标和各职能部门的具体任务,并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自查阶段各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查。
检查阶段各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卫生、工商、质监、农业按照各自的监管环节,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
巩固阶段对整治重点部位要严格监控,落实到具体的部门、人员,确保监管到位,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巩固整治成果。
四、部门分工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的整治。
重点加强主要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古迹,特别是乡村假日游周边的宾馆、饭店、旅店等集体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对熟食制品、凉菜、冷食等品种的加工和贮存的卫生管理。
对节日期间的婚宴、大型聚会活动的食品卫生要进行严格监控,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同时做好突发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救援准备。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整治。
节日期间,要加强对食品市场特别是旅游景区食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重点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经销无质量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质量标准、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和查处对过期食品更换包装和标签的违法行为。
要加大对旅游景区景点、游客集散地区饮食企业和食品摊点的巡查力度,严查无照经营。
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
重点加强对我市的地方特色食品、方便食品、儿童食品、酒类及饮料的生产加工企业的检查,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广大商业企业,特别是旅游景区的商业企业,集中开展一次清仓查库工作。
重点查进货渠道,查货源,查保质期。
对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的食品,要一律封存,经抽样送检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对查出的不合格食品妥善处理。
要加强定点屠宰管理,确保节日期间的肉食安全。
要加强酒类市场监管,净化酒类市常
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节日期间蔬菜、畜产品、水产品、果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
要做好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产激素等知识的工作,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加大对高剧毒农药的销售、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规销售、使用高剧毒农药案件;同时加强动物产品检疫和产地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节日市常
食安办要发挥统一协调和督导检查的作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收集汇总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综合信息,适时向社会发布。
同时协调各部门做好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五、有关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负总责,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组织精干力量,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各环节的监管到位。
要加强日常监管:
在重点整治餐饮业、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的同时,要做好对其他环节、产品和区域的日常监管,防止工作出现漏洞。
为预防万一,相关部门要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处理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带来的损失。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搞好对口指导、抽查,并配合各区县政府做好整治工作。
要认真做好信息反馈和事故上报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节日值班和事故报告制度。
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按要求及时上报,对迟报、漏报、瞒报的,要依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要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在当地的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五一”黄金周期间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便于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区县食安办要将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将整治工作的总结材料于5月12日前报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方案篇6为加快我县机收再生稻生产发展,稳定我县粮食生产,特制定机收再生稻示范推广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在不同生态区域建立适合机收再生稻丰产示范样板,强化行政推动,依靠科技进步,突破制约瓶颈,加大资金投入,率先落实关键技术、率先推进农机农艺结合、率先推广成熟技术模式,促进再生稻生产的稳定发展。
二、目标任务20xx年计划在乡村、镇村建立500亩中稻机收再生稻示范片,头季稻平均亩产550-600公斤,再生稻平均亩产300公斤。
通过项目的实施,带动多熟制地区发展机收再生稻多收一季稻,降低再生稻生产的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益。
三、实施内容㈠选择示范地点。
要求示范片集中连片,交通方便,农田基础条件较好,排灌方便,便于机械作业,便于学习观摩,技术推广工作基础扎实,辐射带动能力强。
㈡选准示范品种。
重点选择熟期适中,低位芽优势,再生芽萌发
能力强的嘉优
99、宜优
99、宜优
673、天优华占、等中熟杂交稻品种。
㈢落实配套技术。
重点抓好机插、机收技术的集成示范与推广,落实好头季稻烤田、适时施好保根肥和机收后再生季及时灌跑马、适时施好齐苗肥等关键技术措施。
对中稻一再生稻头季稻机收田块,要因地制宜把握好留桩高度,确保再生季安全齐穗,促进早熟高产。
四、保障措施㈠加强组织领导。
县农业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再生稻示范片领导小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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