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复习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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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复习案例分析
第一讲绪论
【案例1】
滕兴善案略
【案例2】
被告人陈某因犯组织卖淫罪被某县法院—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陈某不服,上诉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属特别严重,应依法判处死刑,原审法院量刑畸轻,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规定,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理后,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某不服,上诉于省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的裁定。
就该案存在的问题简要评析:
1.中级法院加重被告刑罚,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2.我国审判制度为二审终审,该案中中级法院判决已为终审判决,被告不服只能通过申诉途径申请再审,何来上诉于高院的说法?
(注意即可,也有可能只是表述错误的原因)
【案例3】
刘某等6名被告人结伙抢劫作案19次,先后行凶致伤4人,劫得现金财物总计达6万元。
本案由某市检察院于1998年11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起诉。
市中级法院结案的认为,本案案情重大,影响面广,为维护法制教育公民,决定在某人民剧场进行公开审判,并发出旁听证300余张。
开庭前法院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特别严重,为节省时间,实现当庭宣判,不致让旁听群众失望,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了事实(与起诉书相同),并决定判处刘某、张某死刑,其他4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会后,合议庭依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开庭前一天就写了当庭宣判的判决书。
第二天上午8点半在某人民剧场准时开庭,法庭审判只历时3小时即审理完毕,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判决书。
法庭审理过程中,几名辩护律师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只在主犯从犯的认定上发表了辩护意见。
宣判后除刘某张某表示上诉外,其他被告均表示不上诉。
闭庭后,旁听群众普遍认为判得好,打击了犯罪,伸张了正义,维护了法制。
就该案存在的问题简要评析:
1.根据我国的法院审判制度,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是经过合议庭开庭审理,认为属于重大疑难的案件。
本案中尚未开庭经合议庭审理,就事先交审委会“判决”,与上述规定不符。
2.根据未经法院开庭审判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合议庭在开庭审判前就事先制作判决书的做法亦不对。
3.由于上述1.2.问题,导致审判沦为事先排练,事后上演的表演,一切旨在保证被告人权利和判决正当的程序规则未得到遵守,审判流于形式。
该院做法严重违反程序规定,是对法律赋予法院审判权的滥用,更侵犯了刑事审判中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程序权利(由于审判事先就已作出,使得辩护方的法庭意见变得毫无意义)。
及时该案审理及时,结果正确,但程序正当不容忽视。
总之,该院判决因程序严重违法因此无效。
【案例4】
2004年11月15日上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刑事案件,庭审时,由于检查官刘海娜在举证质证时发生口误说“这是我方的辩护意见”,引起旁听群众哄堂大笑,法官只好当庭纠正:
“你是公诉人,这只能是你方的质证意见,怎么成了你的辩护意见了”。
在法庭论辩过程中,由于公诉方举证漏洞百出、自相矛盾,被辩护律师辩驳的哑口无言,更是火冒三丈,肆意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法官提醒刘要注意庭审程序时,刘突然把卷宗摔向法官。
法官问:
你干什么。
刘海娜说:
你说干什么。
随即冲向法官,刘检察官拿起法庭上的法锤朝法官头部打去,法官本能的用胳臂挡住,刘检察官又用腿踢法官,并撵到走廊、院子里拳打脚踢这名法官。
在法官“逃离”了现场上楼回到办公室后,几名检察官在法院门前叫嚣说:
“把×××揪出来,卸掉他的腿!
”于是,刘再一次冲到楼上去寻找、殴打法官。
当时参加听庭、闻讯围观的群众多达几百人,在场法警也低着头不敢过问,都被检察官的气焰所吓倒。
就该案存在的问题简要评析:
1.就检方错误,法官不宜主动纠正,更不应当庭指出,避免激发矛盾,有损公诉方威信。
2.刑事审判中控诉平等,辩护方当然有权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公诉方肆意打断辩护方发言。
3.该案中公诉方无视法庭纪律,肆意滥用国家权力。
自恃权大,欺压辩护方,甚至殴打法官的做法损害的法庭审判的严肃与尊严。
该案中检察官的做法是我国司法领域长期存在的检方权力过大所导致一些列问题的表现之一,日后改革应注重适当削弱检方权力,力求审判中立,控辩平等。
【案例5】
1998年河北省承德市陈国清、杨士亮等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抢劫、杀人被逮捕、起诉,在此后的数年间,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三次判处4被告人死刑,但每一次均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疑点较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3年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次判决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才终于决定不再发回重审,经过一年的复查准备工作后,于2004年3月26日终于做出了终审判决,在证据并不充分的条件下认定四人抢劫罪成立,判处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死缓,朱彦强无期徒刑。
●就该案存在的问题简要评析:
1.肆意延长审理期限,导致案件前后持续十二年之久才做出处理。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即使最终结果正确,也是对被告人人权的严重践踏。
2.疑罪从无,既然疑点较多,事实不清,终结审理或宣告被告无罪,而不应一再发回重审。
3.2004年做出的判决在证据并不充分的条件下认定四人抢劫罪成立,而刑诉法规定法院宣告被告人有罪的条件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违反上述规定,应依法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案例6】
某市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张某因涉嫌受贿与偷税漏税被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市委副书记高某在开庭审判前打电话给法院院长说,张某几年来为公司的扭亏为赢立了头功,每年纳税上亿元,希望法院在审理时充分考虑张某为本市经济发展所作的突出贡献。
讨论:
我国司法独立的现状:
审判独立有几点内容(法院专有,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尤其是行政机关非法干涉等),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中往往难以落实的问题谈谈即可。
怎样看待“能人犯罪”:
主要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案例7】
赵某因涉嫌强奸被县公安局拘留,由于1.无法收集到足够证据公安局只得撤销案件,释放赵某,(正确)但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公安局处理赵某。
(有舆论主导审判的嫌疑)县政法委召开公检法三家联席会议,会上公安局局长说,只要检察院敢起诉我就敢重新抓人;检察长说,只要法院敢判我就敢起诉;法院院长说,你要敢起诉我就敢判。
(刑诉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监督,旨在更好的保护人权,保障刑事程序启动与运行的正确,而这里三机关却联合侵犯人权,无视启动刑事侦查,审判程序的法律条件,刑事程序沦为三方蔑视法律践踏人权的工具)于是2.赵某被重新逮捕、起诉(有违反任何人不应因同一行为受到两次惩罚的规定的嫌疑,),法院判其有期徒刑7年。
【案例8】
张某、王某、高某合伙抢劫他人财物被某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在开庭审判前一天,县法院院长关某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叫到办公室对他们讲,“此案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明天上午你们开个庭,计划后天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定案。
”(对于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必须由合议庭开庭审判后作出认定)
【案例9】
村民韩某将路过本村的患精神病的妇女蒋某带回家做老婆,为防止蒋某逃跑把蒋某软禁在屋子里达7年,其间韩某对蒋某关怀备至并生有一女。
派出所得知情况后,依法拘留了韩某,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韩某徒刑12年。
(根据社会危害性来讲,韩某行为基本不存在值得追究刑责的危害,对其不追究或宣告有罪但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理为宜)全体村民以法院量刑过重为由告到县人大,县人大在了解情况后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我国法院审判独立但并不排除人大监督,人大做法正确)
【案例10】
王某因涉嫌盗窃,在判决生效之前被羁押5年,五年之内收集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据,最后经法庭审理,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由于此前已被羁押5年,所以法官在宣告判决时宣布已羁押的5年折抵刑期5年,并宣布服刑已满当庭宣布释放被告人。
讨论:
在此案中,被告人被未决羁押5年是否具有合理性?
我国刑诉法严格规定了羁押期限。
尤其是根据最新修订的刑诉法,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即使相应的刑事活动尚未结束,也必须释放被告人或改变强制措施(主要变更为取保候审等对人身自由限制较小的方式)。
未判决先羁押,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是对被告人人权的直接践踏,导致最终结果正确的判决也因程序不正当而受到质疑,更容易导致冤假错案无从补救。
【案例10】
犯罪嫌疑人阮x,男,23岁,于1997年4月5R晚利用看麦场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麦场取农具的同村女青年林X强奸。
林X被害后当即到乡政府告发。
但乡政府个别干部却认为两家同住一村,原来又没什么矛盾,没有强奸的因素,而且一个人对一个人,如女方不同意,进行反抗,男方也不能达到目的,遂以通好作结论,责成阮x作出检讨。
被害人林x及其父母不服,向县公安局告发,公安局则认为乡政府已作处理而不予受理。
(公安局不受理的理由于法无据,对于公民告发的案件公检法都有义务受理。
新刑诉法108条)被害人林X又告到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又转到公安局。
(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阮X,阮x不承认,故未立案。
讨论:
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的作法有何错误?
县人民检察院的正确作法是什么?
检察院应履行立案监督义务,要求公安局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应发出立案通知书要求立案,公安局接到该通知书15日内应立案
【案例11】
陈甲之妻王某与本乡村民施某通奸,终至陈甲与王某感情破裂。
1998年4月21日夜,王某又去施某处,陈甲带领其弟陈乙闯入施某住房,将王某与施某用绳子捆绑在一起,将小便尿渍在二人头部,又毒打2小时,王某、施某身体受到伤害。
王某、施某以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侮辱罪成立,但伤害罪已达重伤标准,应由检察院公诉,遂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将案件交公安机关侦查。
(这里是否存在问题,待定吧)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伤害程度够不上重伤,于是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成罪标准达到轻伤即可,即使不构成重伤,公安机关仍应立案侦查)王某、施某不服。
讨论:
本案存在哪些程序错误?
王某、施某还有什么办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要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案例12】
犯罪嫌疑人:
卢某,男,18岁,中学生。
1999年1月,卢某与少女杨某(15岁)相识,双方一见钟情,互表爱慕之心。
此后,双方经常约会,确定恋爱关系。
同年7月2日中午,杨某应邀去卢某家与其幽会,双方进入卢某的卧室后,卢某提出要与杨某发生性关系,杨某坚决反对。
但卢某执意要与杨某发生关系,便强行将杨某按倒在床上,与杨发生了关系。
(此次事实应认定为强奸)此事发生后,卢某与杨某的感情非但没有受影响,反而使双方的感情更加深厚,幽会的次数更多,并多次自愿发生了两性关系。
(根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不认定为强奸)卢、杨二人还彼此盟誓:
白头到老,永远相爱,海枯石烂也不变心。
2000年3月,杨某有了身孕,被其父母得知。
在父母的追问下,杨某将与卢某发生性关系一事告知了父母。
其父母便向公安机关告发了卢某,要求追究卢某的刑事责任,并强烈要求将卢某逮捕归案,以免其与杨某再次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
讨论:
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案例13】
犯罪嫌疑人王长发、王长富系兄弟,1999年3月5日被某公安机关以合伙盗窃嫌疑依法拘留。
拘留后,侦查员李XX第一次对上述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如下讯问:
问:
你们叫什么名字,
答:
王长发、王长富。
问:
你们是什么时间被拘留的?
答:
3月5日早上9点。
问:
你们知道自己为什么被拘留吗?
答:
不知道。
问:
你们应该知道,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隐瞒罪行是没有好处的。
(
答:
我们俩的确犯有犯罪,希望公安局调查。
问:
不要骗人了,既然到了公安局,说明你们的罪行已经暴露,还是老实交代,争取宽大处理吧。
答:
我们不知道你们要我们交代什么罪行。
问:
你们有什么罪就交待什么。
答:
我们缺点错误是有的,但没有犯罪。
问:
我们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明你们俩犯了罪。
你们说自己无罪,可以拿出证明你们无罪的证据,不然就要以抗拒从严的政策,从重处罚。
讯问人:
李XX(签名)
被讯问人:
王长发、王长富(签名)
1999年3月5日
涉及的相关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问其有没有犯罪,如果承认有罪再让其供述罪行,无罪的作辩解,而不应令其交代罪行。
公诉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主要由控方承担,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既没有义务自认有罪,也没有义务自证无罪。
关于讯问依据-----党的政策,也不正确。
【案例14】
李某涉嫌故意杀人被拘留,公安局根据律师精神病鉴定申请委托某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李某作出了精神正常的鉴定结论。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的机构只能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该案中鉴定机构不合法,故无效)
讨论:
此鉴定结论是否有效?
【案例15】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焦某时得知,焦某在杀人后曾将一块手表(价值120元)遗留在现场,经调查了解得知该手表被郑某在上山砍柴时捡走,当时郑某发现犯罪现场时未报案。
侦查人员赶到郑某家时,要求郑某交出该手表,郑某说他根本没有捡到什么手表。
讨论:
侦查人员如何处理?
答:
郑某此处涉嫌隐藏证据,第134条规定可以对其进行搜查,但必须出示搜查证。
【案例16】
某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母亲关入精神病院强制医疗,理由是协助调查。
讨论:
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
第五十条规定证据的收集必须合法,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一切与案情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协助调查。
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第五十五条,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7】
邢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为迅速破案对其进行昼夜突审轮番审讯达48小时,终于获取了邢某口供得以破案。
其间不允许邢某睡觉,只允许上了几次厕所,吃了三顿饭。
讨论:
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如何对待邢某的口供?
答: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拘留讯问的制度,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但没有规定不可以连续讯问。
算是制度的缺陷吧。
但这里我们可以将此案中侦查人员的行为看成是刑讯逼供。
刑讯取得的口供无效。
【案例18】
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起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县法院经审查,认为对被告人姜xx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此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遂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县人民检察院便将案件移送地区检察分院审查。
分院经审查,也认为对被告姜xx应当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便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级人民法院对姜案进行审查后,认为根据被告人姜XX的犯罪动机和情节等,尚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将案件退回检察分院,但地县两级检察院和县法院坚持此案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双方争执不下。
讨论:
本案有何程序错误?
答:
刑诉法第20条规定了可能判处无期的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由中院管辖。
根据刑诉解释第四条,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但只是可以,又由于刑事案件上级可以审下级的案件,下级不可以审理上级案件。
此案中出现争执,可以看出是我国刑诉法的缺陷。
【案例19】
有一起走私案件,被告人系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此案由乙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原系本院院长,便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高级人民法院经研究,指定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由甲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乙市公安机关向甲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讨论:
指出程序错误或不妥之处。
答:
此处涉及指定管辖。
乙市回避审判没有问题。
高院指定下级其他法院管辖也没有问题。
应该纠正的程序是:
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第19条:
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材料退回检察院,由乙市人民检察院将案卷材料移送给甲市人民检察院,然后由甲市人民检察院向甲市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20】
某县检察院向县法院起诉张某盗窃案。
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检察院发现案件主要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待进一步查清后再起诉。
法院认为已经决定开庭审判,不宜撤回,予以拒绝。
答:
检察院发现主要证据不足时可以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
但也可以撤回起诉,法院应当允许。
【案例21】
被告人徐某因犯抢劫罪被某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开庭审判前,徐某委托县律师事务所的江某担任他的辩护人。
辩护人江某在第二次会见被告人徐某时,从徐某的口中得知徐某在对被害人刘某抢劫后还实施过强奸未遂行为,但被害人陈述中均未涉及这一点,预审卷、起诉卷中也未有记录,被告人徐某也未对公安局、检察院作过交待。
讨论:
辩护律师江某对这一问题可以采取那些解决办法?
答:
第46条规定了辩护人的守密特权。
应当保密。
如果要揭发的话就不能再担任辩护律师,要解除其委托关系。
【案例22】
被告人李x,男,15岁,系x校学生。
1997年1月3日将另一学生刺成重伤。
2月3日,一审法院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发现李X尚未委托辩护人,便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李x表示不委托辩护人。
法院遂于2月9日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并判处李x有期徒刑2年。
答:
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开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
本案程序违法,结果无效。
【案例23】
在赵某故意杀人案的审查起诉阶段,赵某的父亲委托的律师市检察院向负责该案的两位检察员递交律师手续,两位检察员说要核实律师证和赵某父亲委托书的真伪,还要问问赵某本人是否同意二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第二天,检察员向二律师出示了检察员讯问赵某笔录,并根据在笔录中“我只接受母亲为我聘请的律师,其他人聘请的律师我都不认可,包括我父亲”的陈述,告知二律师不能担任赵某辩护人,不能阅卷和会见赵某。
讨论:
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
第33条规定了委托辩护的相关制度。
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但此案件中还是可以看出制度规定的不健全。
(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委托手续必须是受委托的律师本人亲自征求被告人的意见,本案中检查员侵犯的被告人委托辩护的权利。
)
【案例24】
刘某等6名被告人结伙抢劫作案19次,先后行凶致伤4人,劫得现金财物总计达6万元。
本案由某市检察院于1998年11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起诉。
市中级法院结案的认为,本案案情重大,影响面广,为维护法制教育公民,决定在某人民剧场进行公开审判,并发出旁听证300余张。
开庭前法院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特别严重,为节省时间,实现当庭宣判,不致让旁听群众失望,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了事实(与起诉书相同),并决定判处刘某、张某死刑,其他4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会后,合议庭依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开庭前一天就写了当庭宣判的判决书。
第二天上午8点半在某人民剧场准时开庭,法庭审判只历时3小时即审理完毕,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判决书。
法庭审理过程中,几名辩护律师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只在主犯从犯的认定上发表了辩护意见。
宣判后除刘某张某表示上诉外,其他被告均表示不上诉。
闭庭后,旁听群众普遍认为判得好,打击了犯罪,伸张了正义,维护了法制。
讨论:
本案的审理过程存在哪些问题?
为什么?
答:
这种先定后审的例子彻底的背离的刑诉法的本质,实质上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把法律和政治挂钩。
任何人未经合法的程序审判,不得定罪。
此案程序违法,结果无效。
【案例25】
1999年3月4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起诉李华盗窃一案,起诉的犯罪事实是:
1998年1月20日凌晨2时,被告人李华翻窗入室,盗窃县百货公司现金2500元。
县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讯问李华时,李华除交待了上述作案事实外,还主动交待了他于1997年5月14日盗窃县畜牧站现金3000元的事实。
经休庭调查、核实,证明李华盗窃畜牧站3000元的事实确实存在。
继续开庭后,经审理,一并认定两次盗窃共5500元,法院以盗窃罪数额巨大,判处李华有期徒刑五年。
讨论:
县法院的审理程序有何错误?
并提出正确的解决办法。
答:
3000元的犯罪事实未经公诉机关就直接审判,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
应该由检察院针对新发现的犯罪事实起诉后再行审理。
法院不能自己起诉自己审判,在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应当有检查员补充侦查后,对新的犯罪事实再起诉,正确的程序是公诉人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对新的犯罪事实补充侦查。
【案例26】
2004年11月15日上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刑事案件,庭审时,由于检查官刘海娜在举证质证时发生口误说“这是我方的辩护意见”,引起旁听群众哄堂大笑,法官只好当庭纠正:
“你是公诉人,这只能是你方的质证意见,怎么成了你的辩护意见了”。
在法庭论辩过程中,由于公诉方举证漏洞百出、自相矛盾,被辩护律师辩驳的哑口无言,更是火冒三丈,肆意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法官提醒刘要注意庭审程序时,刘突然把卷宗摔向法官。
法官问:
你干什么。
刘海娜说:
你说干什么。
随即冲向法官,刘检察官拿起法庭上的法锤朝法官头部打去,法官本能的用胳臂挡住,刘检察官又用腿踢法官,并撵到走廊、院子里拳打脚踢这名法官。
在法官“逃离”了现场上楼回到办公室后,几名检察官在法院门前叫嚣说:
“把×××揪出来,卸掉他的腿!
”于是,刘再一次冲到楼上去寻找、殴打法官。
当时参加听庭、闻讯围观的群众多达几百人,在场法警也低着头不敢过问,都被检察官的气焰所吓倒。
答:
首先法官没有站在中立的位置,即使检察官出现低级错误,也不可以当庭指出。
其次,检察官无视法庭纪律。
此案反映出我国检察官权力过大,没有很好的控权。
【案例27】
据《中国青年报》2002年4月22日报道,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仅仅用25公钟就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本案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与被害人王玉杰等人发生争执,打电话叫来五六个人与王玉杰一方发生争吵并厮打,混乱中致被害人王玉杰小腿骨折、脾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公安机关将孟广虎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孟广虎的辩护人认为,由于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无法确定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而公诉机关则认为,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如继续追逃则需要大量时间及人力和物力,而且由于本案多人混斗的特殊背景,证据收集也将困难重重。
但此案主要原因是被告人孟广虎找人行凶而导致被害人重伤的后果,对此后果,被告人孟广虎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意见发生严重分歧。
公诉机关便与辩护人协商此案是否进行辩诉交易。
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后,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辩诉交易申请。
控辩双方随后进行了协商,双方同意,即被告人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自愿赔偿被害人因重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要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放弃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同意被告及其辩护人的请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控辩双方达成协议后,由公诉机关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辩诉交易申请。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接到申请后,由合议庭对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进行了程序性审查,认为该辩诉交易协议及申请文本内容齐全,签字、印鉴清晰,格式规范,决定予以受理。
孟广虎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故意杀人案件后发现案件不具备不公开审判的法定情形,遂决定公开审判。
法院担心赵某被刑讯逼供的事实泄露影响政府形象,便选择了本院只有30个座位最小的法庭,开庭前一天又打电话给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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