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概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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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概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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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概论
特种设备安全概论
一、什么是特种设备?
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录》
《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年6月29日颁布,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关于《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10月30日,质检总局发布《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114号公告,新目录予以颁布实施。
1、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改动的内容,一是承压蒸汽锅炉增加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二是有机热载体锅炉增加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2、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改动的内容:
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过去是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现在是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
比过去有所放松,比如现在30L*0.1MPA=3MPa·L。
3、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改动的内容:
过去是公称直径大于25mm,现在改为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增加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主要是指空气、惰性气体等,不包括蒸汽。
4、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增加内容: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5、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改动内容:
过去是: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现在是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主要是起重量调整为3吨,去掉电动葫芦。
机械式停车设备调整为大于或者等于2层。
6、客运索道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没有变化。
7、大型游乐设施
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增加:
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定义没有变化,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包含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两类;但过去旅游观光车包括内燃观光车、蓄电池观光车,现在仅有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定义是按照GB/T21268-2014,以电动机、内燃机或两者交替驱动,具有4个或4各以上车轮,非轨道无架线的,6座以上(含6座)、23座以下(含23座)的非封闭性乘用车辆。
9、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压力管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过去我们对工业压力管道开展安全监察的依据是《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山东省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现在,《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了压力管道制造、安装、使用的要求,新《特种设备目录》明确了压力管道的范围,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文件提出工业压力管道依法办理使用登记,长输管道、公用管道暂停登记,压力管道依法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做到了有法可依。
(2)《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后都有一段话: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3)《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了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的要求。
特种设备经营明确了对销售、出租、进口特种设备的要求。
特种设备充装列入使用管理的内容。
(4)现场检查时如何判定特种设备?
一是看设备资料,一般设备出厂资料有设计文件、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监督检验报告(承压类)、安装与使用说明等;设备安装资料有安装告知书、安装质量证明书、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二是看设备现场,看设备铭牌,承压类设备看参数,压力、温度、介质,看CS标记;机电类设备铭牌参数,吨位、速度,看设备标示。
另外看设备规格、尺寸。
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有什么要求?
一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二是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使用管理的要求基本是一直的,但是处罚的条款不完全相同;《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针对《特种设备安全法》补充了相关内容。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对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1、应使用合法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法》32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法》33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建立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法》34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4、建立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法》35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法》36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6、申报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法》40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7、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安全法》14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8、定期维保保养和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法》39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9、其它和专项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法》37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44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法》45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特种设备安全法》43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法》49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归纳起来就是:
“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
(二)《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关于使用管理的相关内容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6.3.1实施,《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1.使用登记变更、停用的要求。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19条 :
使用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20条:
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在启用前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监控的要求。
第22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使用监控系统。
鼓励其他场所的电梯配置使用监控系统。
3.电梯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27条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的,出租、出借合同应当约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出租、出借方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未确定运营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28条: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负责电梯使用的日常管理、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等。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电梯的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更新、改造、检验、安全技术评估等管理职责,检查确认电梯显著位置的安全注意事项、检验标志以及使用标识、维护保养标识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医院、商场、车站、机场等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扶梯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停止标识,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巡查人员。
第29条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并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
4.充装单位的要求
第24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充装时,充装的介质品种、容量应当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产品设计相符,并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
禁止对已经报废或者未经检验、检测以及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
车用气瓶、非重复性充装气瓶和呼吸器用气瓶之外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
5.氨制冷装置的要求:
第25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氨制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场所配备氨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涉及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
氨制冷压力管道禁止通过人员密集场所。
6.压力管道的要求:
第26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及其配套安全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有关建设工程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采购、施工、检验和检测。
石油天然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运行检查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7.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流动式起重机的要求
第23条 载运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车辆、流动式起重机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关有效防护措施。
8.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要求
第17条 电站锅炉、石油天然气管道、石油加工与化工成套装置使用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以及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数量大于五十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
项目是A1。
(三)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规章:
154号令《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16号令《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92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14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规范,国家局规范性文件。
锅炉: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使用管理规则》、《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等。
三、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
(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类和要求
1.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2.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3.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1)重点时段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2)专项整治监督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3)其他专项监督检查。
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内容:
1、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内容:
机构及制度、设备档案、人员档案
2、现场抽查特种设备
锅炉:
作业人员、使用登记及检验标志、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情况水(介)质处理。
电梯:
作业人员、使用登记及警示标记、安全装置、维保情况。
(三)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程序:
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
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有整改要求的必须进行整改复查。
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
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通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发现被检查单位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其中,撤销、吊销、暂停许可案件由许可实施机关办理,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监管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
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的机构,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必要时可约请相关机构给予配合。
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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