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律知识考点总结第八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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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律知识考点总结第八章
专利法律知识考点总结(第八章)
第八章其他
第一节专利权的许可
一、强制许可的类型
1.合理申请
(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
(2)单位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3)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单位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4)专利类型:
发明、实用新型
2.基本专利和从属专利的交叉强制许可
(1)后一专利较前一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2)后一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前一专利的实施
(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
①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②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4)专利类型:
发明、实用新型
3.主动强制
(1)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
(2)公共利益的目的
(3)专利类型:
发明、实用新型
二、强制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1.如前所述“合理申请”和“交叉强制许可”都是专利行政部门依据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作出的强制许可决定
2.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即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3.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
4.双方可以要求听证
5.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1)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2)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3)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
6.强制许可的终止
(1)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依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三、被强制许可人的义务
1.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2.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四、使用费
1.数额由双方协商
2.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五、救济
1.事由
(1)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
(2)请求人对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
(3)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可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
六、强制推广实施
1.对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
2.专利类型:
发明
3.条件
(1)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
(3)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
(4)实施单位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二节专利权的转让
一、转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二、转让的程序:
书面合同—登记—公告
三、转让的生效时间——登记之日
1.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的事项是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的转让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
2.“登记”只是转让行为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转让合同的生效要求
四、专利权转让的实例分析
如果当事人依法订立转让合同之后、登记之前,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与第三人就同一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又订立转让合同,而且第三人将其转让合同进行了登记
1.尽管后一个转让合同成立在后,但是合同成立生效之后,第三人进行了登记,取得了物权的公示方法即取得物权,由于物权优于债权,因此取得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2.前一转让合同虽然成立在先,相对人却缺少物权的公示方法,即没有取得物权,而不能作为权利的受让人
3.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前后两个转让合同都是自成立之日生效(无效合同除外),前一个合同的相对人可以根据意见生效的合同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未取到公示方法从而丧失物权的一方,根据有效合同追究相对人合同责任。
五、涉及外国人的转让
1.中国单位,是指按照我国法律成立从而具有我国国籍的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以及其他混合所有制单位、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
2.外国人,是指所有不具有中国国籍的组织和个人,包括狭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
3.中国人向外国人转让——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4.涉及外国人的权利转让的提交文件表——“限制技术从大陆流出”
转让方受让方提交的文件
外国外国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外国内地
外国外国、内地
外国内地、港澳台
内地外国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内地、外国外国
内地、港澳台外国
内地港澳台
注意:
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变更国籍后,以及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均应当按照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规定办理。
第三节专利权和申请权的归属
一、职务发明创造
1.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③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专利法》第6条所称的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2.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于单位
3.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1)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2)被授权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授权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非职务发明创造
1.非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3.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三、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1.双方有约定,从约定
2.双方没有约定,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
1.双方有约定,从约定
2.双方没有约定,权利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节专利代理
一、专利代理机构
1.业务种类
(1)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2)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3)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2.责任形式
(1)合伙制——3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制——5名以上股东,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3.设立的条件
(1)机构名称
①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②由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
③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④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2)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3)具有合格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积极条件
A.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B.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C.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D.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E.品行良好
②消极条件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C.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D.受到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E.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4)具有必要的资金
①合伙制——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
②有限责任制——不低于10万人民币
(5)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6)律师事务所的特殊要求——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4.执业要求
(1)在委托人的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委托人具名的,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书面委托书)
(2)指派:
专利代理机构指派委托人指定的专利代理人承办代理业务
(3)利害禁止: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
(4)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5)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代理
5.违规行为
(1)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
(3)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4)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
(5)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
(6)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
6.惩戒措施
(1)警告
(2)通报批评
(3)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3~6个月
(4)撤销专利代理机构
二、专利代理办事机构
1.事务所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条件:
(1)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
(2)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
(3)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2.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
(1)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代理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代理人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资金
(3)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
3.执业要求
(1)不得以其单独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2)人事、财务、业务等由其所属专利代理机构统一管理
(3)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三、专利代理人
1.中国公民申请专利代理人的资格
(1)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掌握一门外语
(3)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4)从事过2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2.成为专利代理人的条件
(1)积极条件
①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②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③不具有专利代理或者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
④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
⑤颁证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⑥品行良好
(2)消极条件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
③领取专利代理职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
④受到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⑤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到专利代理机构兼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3.执业要求
(1)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2)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3)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1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4)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除非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
(5)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不得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其利益
(7)不得妨碍、阻扰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8)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务、利益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务
4.违规行为
(1)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2)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离职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对本人审查、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3)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
(4)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
5.惩戒措施
(1)警告
(2)通报批评
(3)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4)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
6.专利代理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
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该专利代理人追偿
7.同时对代理机构和代理人进行惩戒的规定(《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第8条规定)
(1)违规行为
①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
②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
③向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的,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④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或者指使、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
⑤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⑥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后果严重
(2)惩戒措施
①代理机构:
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3~6个月或者撤销代理机构
②代理人:
收回执业证书或者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节专利标记
一、标注位置
1.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
2.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中文注明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二、标注权人
1.专利权人
2.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表主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三、标注内容——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
1.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
2.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3.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不得误导公众
四、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职权——要求限期改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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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 法律知识 考点 总结 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