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委员会有关水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 文档编号:1240365
- 上传时间:2022-10-19
- 格式:DOCX
- 页数:78
- 大小:28.44KB
上海交通委员会有关水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上海交通委员会有关水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交通委员会有关水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7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上海交通委员会有关水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水路运输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情节
处罚标准
1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越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或者普通货船管理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超越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危险品、旅客运输或者危险品船、客船管理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6万元的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普通货物运输或者普通货船管理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品、水路旅客运输或者危险品船、客船管理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八条第三款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运证缺页或者遗失未办理的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营运证未通过年度核查或者未参加年度核查的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营运证过期未办理或者使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营运证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6万元的罚款
从未取得营运证的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3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普通货船运输初次发现,能主动送达船舶营运证件的
责令改正,不处罚款
普通货船运输第二次发现
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
普通货船运输三次及以上发现;危险品船运输、客船运输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4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的罚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使用外国籍船舶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30万元的罚款
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60万元的罚款
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5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发现时隐瞒的事项已弥补的
处2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以贿赂的手段取得,发现时隐瞒的事项已弥补的
处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发现时隐瞒的事项未弥补的
处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以贿赂的手段取得,发现时隐瞒的事项未弥补的
处2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初次发现出租、出借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第二次发现出租、出借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6万元的罚款
发现三次及以上出租、出借行为,或者不从事自主经营,专门从事出租、出借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5万元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5万元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7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初次发现涂改的
没收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初次发现变造的
没收变造的许可证件,处6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初次发现伪造的
没收伪造的许可证件,处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处罚过,再次发现伪造、变造、涂改的
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1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初次发现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单艘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初次发现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多艘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初次发现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故意隐瞒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经处罚过,再次发现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9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交通 委员会 有关 水路运输 行政处罚 裁量 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