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储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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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储粮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储粮
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本指引系通用性文件,用于指导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储企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检查,包括企业自查和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行政检查。
(二)本指引规定的粮油仓储企业的安全储粮包括:
仓储管理制度建立、仓储作业管理、库存粮油管理、熏蒸作业管理、仓储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生产包括:
安全基础管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防火防爆安全管理、防汛防台等突发性天气安全管理、用电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出入库作业安全管理、气调作业管理、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等。
(三)本指引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见附件5,并执行最新版本规定。
(四)省内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储企业开展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检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内容、方法、程序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
(五)物资储备企业的行政检查和自查参照本指引执行。
二、检查方法
(一)查阅档案
查看粮油仓储企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档案、组织机构建设和检查记录,了解制度建设、人员培训、日常检查、安全投入、隐患处置等情况。
(二)现场检查
1.查看
通过感官,实地观察、巡查,并指出“两个安全”隐患。
2.测试检测
3.
利用工具、仪器、设备对现场“两个安全”条件进行检查。
4.情况问询
5.
采取询问等方式,向相关工作人员了解企业“两个安全”情况。
6.模拟演练
7.
现场设定危险场景,检查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和控制等实施情况。
三、检查内容
(一)安全储粮方面
1.仓储管理制度建立
(1)安全储粮岗位责任是否落实;
(2)粮油保管员和检化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一符、三专、四落实”制度、粮食出入库管理制度、粮食堆放管理制度、帐卡牌簿管理制度、粮情检查及异常粮情处置制度、储粮害虫防治制度等是否建立并及时修订;
(4)粮油出入库作业规程、各类设备管理维护与操作规程、熏蒸作业操作规程、粮情检测系统操作规程、通风作业操作规程等是否建立;
(5)粮油储存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并开展应急演练;
(6)储粮安全问题隐患台账是否建立,并落实具体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
2.仓储作业管理
(1)粮食是否分类堆放,是否存在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的粮食混放现象;
(2)仓房是否超限装粮;
(3)散装粮粮面是否平整,铺设踏粮板;包装粮粮面是否统一有序、无乱包、烂包,粮垛是否距墙、柱0.6米以上。
(4)粮情检测设备是否性能良好,能保证日常粮情检测;
(5)粮食储存期间,粮油保管员是否定期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做好记录,及时绘制三温图,并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粮情检测结果统计分析。
3.仓储设施设备管理
(1)仓房编号是否规范;
(2)仓房门窗有无破损,屋面有无破损、渗漏,地坪、墙壁有无返潮,地坪、墙体有无裂缝、变形、下沉;
(3)仓房是否有防虫、防鼠雀设施;
(4)设备器材是否登记造册并建立领用、维修和养护台账;是否摆放整齐、定期保养。
4.库存粮油管理
(1)储粮性质标志牌、保管员岗位责任牌、库存粮油货位卡、粮情检测记录簿、通风记录簿是否健全,记录是否及时、规范、准确;
(2)是否建立粮食质量管理档案;
(3)粮食储存期间,是否每年结合春、秋粮食安全检查对库存粮食质量指标和品质指标进行检测;
(4)储备粮油质量合格率、品质宜存率食品安全指标合格率(稻谷查看镉,小麦和玉米查看呕吐毒素)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5.熏蒸作业管理
(1)是否严格执行熏蒸作业审批制度;
(2)熏蒸记录簿记录是否及时、规范、准确;
(3)熏蒸、气调前是否测定粮堆或仓房气密性;
(4)是否配备3台以上压缩空气呼吸器。
(二)安全生产方面
1.安全基础管理
(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是否健全;
(2)是否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是否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安全巡查制度、作业单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本年度是否开展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5)是否执行“三级安全培训”制度并做好培训记录档案;
(6)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
(7)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8)是否制定熏蒸、出入库、防汛、火灾、触电、防爆等分类应急预案;
(9)是否严格执行临时用电、动火、设备检修等作业审批制度和档案;
(10)是否签订外包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协议,并做好培训工作;
(11)本年度是否有安全生产投入(设施设备建设、配置、维修保养);
(12)是否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2.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1)仓房设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相关规定;
(2)租赁库点是否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要求,库区及周边1公里内是否有污染物、危险源;
(3)是否根据仓房设计存储方式装粮;
(4)简易仓囤及码垛是否出现倾斜、错位、鼓包等情况;
(5)挡粮板、仓库门窗发生是否发生变形;
(6)高空爬梯是否设置外围防护装置;
(7)仓房楼梯、通风口、消防设施、门窗、爬梯是否锈蚀严重;
(8)仓房、设备是否悬挂安全警示牌;
(9)机电设备、电气设备、配电房电气开关是否执行维修上锁挂牌制度;
(10)机械设备传动部位是否加装防护罩。
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1)库区是否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识;
(2)消防器材是否定期(每月1次)检查;
(3)库区门卫是否收缴香烟、火种,杜绝库区吸烟等现象;
(4)库区电焊、动火作业是否获得分管领导(或科长)批准并有专人现场监督;
(5)消火栓、消防水带是否完好、无锈蚀,并能正常开启放水;
(6)消防水池水源是否充足,机动排水泵是否完好;
(7)库区易燃物资是否单独保管、合理堆放、远离火源。
4.防汛防台等突发性天气安全管理
(1)是否建立有防汛防台等突发性天气应急处置预案;
(2)是否成立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防汛队伍;
(3)是否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4)防汛防台等应急救援物资是否充足;
(5)是否对仓房进行防漏查看和维护;
(6)仓房(油罐)避雷设施是否年检;
(7)是否配备有抽水设备,排水沟渠是否畅通。
5.用电安全管理
(1)是否对穿越库区的高压输变线路设有警示标志;
(2)机电设备操作是否有操作规程,是否定期开展用电安全检查;
(3)机电设备是否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4)电气线路是否存在金属线头裸露、私拉乱接等现象;
(5)电工是否持证上岗;
(6)机电设备维修、保养是否有记录;
(7)临时用电是否履行审批手续;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是否专库储存,是否不同种类分开存放;
(2)是否建立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双人、双门、双锁、双账”管理;
(3)危险化学品包装和残渣是否按规定处理;
(4)药房位置是否距办公区、生活区、水源大于30米;
(5)药房是否满足监控、通风、防火、防潮、防爆、防泄漏和防盗条件;
(6)检化验药剂(试剂)是否有专人管理、分类存放;
(7)强酸强碱类试剂是否严格执行专柜存放,“双人、双账”管理。
7.出入库作业安全管理
(1)出入库期间是否落实领导制度;
(2)库区是否有安全员巡查;
(3)是否执行粮食出入仓作业单、遵守生产作业操作规程;
(4)机械设备转动装置是否安装防护罩;
(5)是否存在机械设备违章操作行为(如开机时推行设备、吊臂下站人、输送机皮带下方站人,输送机停止作业未降到最低,未悬挂警示牌、在皮带上爬行等违规作业行为);
(6)登高作业是否使用登高作业平台;
(7)库区内有铁路专用线,是否在铁路交叉路口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8.气调作业管理
(1)正在进行气调仓房是否悬挂醒目警示标识;
(2)气调作业是否落实审批手续;
(3)是否建立气调储粮相关制度、操作规程;
(4)进入气调仓前是否进行氧气浓度检测;
(5)是否严格落实进入气调仓膜上作业、检查粮情不得少于2人制度;
(6)进入粮堆气囊检查粮情或取样化验时是否配备空气呼吸器。
9.有限空间安全管理
(1)是否对落实浅圆仓、立筒仓仓体内部、上下通廊、卸粮坑、提升设备、溜管、通风除尘设备内的粉尘及时清理;
(2)加工车间、包装车间、储备仓库和发货车间是否采取有效通风、除尘措施;
(3)是否对密闭空间的设施设备、电气线路进行定期安全检查,防止线路老化、裸露;
(4)有限空间的电气设备是否采取防爆电器设备;
(5)油脂加工企业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火、防火标志和告示;
(6)是否严禁任何人携带火柴、打火机、非防爆手电筒、闪光灯和其他能产生爆炸或火花的物品进入车间;
(7)油脂加工企业人员进入车间,是否严格穿戴符合要求的衣服与鞋帽;
(8)是否杜绝在浸出车间内有溶剂蒸汽的环境下进行动火或焊接作业现象,原油和溶剂灌、运输车船以及带溶剂的设备、容器、管道等检修动用明火是否经过许可;
(9)油脂加工企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溶剂跑、冒、滴、漏现象,保持浸出车间的良好通风;
(10)罐区周围的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11)罐区周围的高压线与罐体的水平距离、变电器与罐体或链接罐体的管道设施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10.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事故管理
(1)是否建有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2)事故报告是否及时、准确、真实;
(3)是否建立事故台账;
(4)是否建立事故档案,有地方相关部门的调查报告、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5)企业是否根据事故认定责任书履行了赔偿或垫付赔偿。
四、检查程序
(一)粮油仓储企业“两个安全”自查,一般依照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范围、检查、记录检查情况、整改、形成总结报告等步骤进行。
(二)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油仓储企业实施的安全检查,一般依照制订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现场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当场反馈意见、汇总检查结果、反馈书面意见、督促整改等程序进行。
(三)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部门和粮油仓储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档案,将安全生产情况登记备案。
五、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一)粮油仓储企业对“两个安全”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逐项登记,逐项整改,并采取如下措施:
1.能当场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当场立即整改的,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两个安全”工作。
2.对本企业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二)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粮油仓储企业的安全隐患,按以下程序处置:
1.向被检查企业发《安全生产现场检查隐患告知书》,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和要求。
2.发现严重危害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对未按规定上报事故的粮油仓储企业,一经发现,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
1.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2.安全储粮检查记录表
3.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隐患告知书
4.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
5.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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