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三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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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三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三门县委、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三县委发〔2011〕276号)文件精神以及县级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体现我县旅游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
2、符合全县旅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景区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有利于提高我县的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
4、有利于丰富三门旅游内涵;
5、统筹安排,相对集中,突出重点;
6、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
7、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旅游业投资向多元化、社会化和资本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县政府当年工作重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方向,由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和县财政局研究确定.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旅游业企业和旅游业相关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贴息补助,旅游景区(点)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旅游宣传推介,旅游规划编制,旅游教育培训,旅游商品开发,旅游企业创强、上等级奖励以及经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旅游规划编制,包括旅游景区(点)资源调查、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项目区详细规划编制等.
第八条 旅游宣传推介
为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宣传我县旅游业整体形象,经县政府批准的以及上级旅游部门要求,参加、组织的各类宣传促销活动.包括:
1、国内宣传促销.对参加国家、省、市、县重大旅游活动(县里有统一要求)的旅游企业,给予展位、布展费及相关综合费用适当补贴.
2、境外宣传促销.指为开拓海外旅游市场,县里统一组织参加的旅游展销会等系列宣传促销活动,县内旅游企业给予每个展位适当补贴.
3、县内外广告宣传.指为宣传我县旅游整体形象在县内外媒体制作、刊登广告、包括网络宣传等所支付的费用.
4、旅游宣传品、纪念品研发制作经费.指为配合开展县内外宣传促销活动而推出的宣传品、纪念品的研发和制作费用.
5、全县性重大旅游促销活动.
第九条 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贴息补助,旅游景区(点)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完工或在建的重点旅游投资类项目,包括:
1、重点旅游景区、景点的景观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
2、对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前景看好的旅游项目提升改造.
3、对招商引资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
4、乡村旅游项目开发、提升改造.
第十条 旅游教育培训,旅游招徕奖励,旅游企业创强、上等级奖励,旅游商品开发,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一)旅游教育培训,包括旅游品质提高教育培训、旅游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培训、旅游质量监督人员培训,行业技能比武、导游大赛、旅游行风建设、旅游安全意识教育等.
(二)旅游企业创强、上等级奖励:
1.对新评的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2.对新评的省级旅游强镇、省级旅游特色村(点),省级旅游特色经营户(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
3.对新评的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省级农(渔)休闲示范基地、省生态旅游区等,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
4.对新评的市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新评的台州市旅游住宿推荐单位、旅游餐饮推荐单位、旅游购物推荐单位、旅游娱乐推荐单位,给予1万元的奖励.
5.对新评的二、三、四、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的绿色饭店给予5万元的奖励;
6.对新评的二、三、四、五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旅游招徕奖励:
对外地旅行社组团来三门和本地旅行社地接成绩显著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旅游商品开发:
对旅游商品研发给予适当扶持.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三门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县风景旅游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研究确定年度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安排计划,上报县政府.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纳入县风景旅游管理局部门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管理.
第十四条 由县风景旅游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县风景旅游管理局申报.包括旅游宣传推介、旅游教育培训、旅游规划编制.
申报时应提交三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明细预算及实际支出结算单据.需预拨专项资金的项目,填列三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拨款申请表,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明细预算,项目完成后,根据实际支出申报.
第十五条 除县风景旅游管理局统一申报的项目外,其它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各乡镇政府对项目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认真进行初审后,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属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直接向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和县财政局申报.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等;
(2)三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4)申报单位上一年度会计报表;
(5)开发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立项、规划、土地证、环评等资料;
(6)开发、提升改造投资类项目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投资额度(不含土地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书;
(7)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县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旅游创强、旅游企业上等级奖励证明资料、旅游地接人次证明资料等.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县财政局对上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共同提出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联合发文下达项目补助资金通知,县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县风景旅游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1.县财政局、县风景旅游管理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乡镇政府负责对所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2.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项目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并严格按规定使用.对于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取消项目单位五年内继续申请项目补助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三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附件2:
三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3:
三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拨款申请表
附件1:
三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三门县风景旅游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三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初审,拟同意 项目申请三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万元.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附件2:
三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金额单位:
万元
单位名称
(盖章)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
其中:
国有
资本金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营业收入
其中:
主营
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
从业人数
资产总计
所有者
权益
实缴税金
其中:
地税
实缴额
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项目批复文号或备案号
项目建设
起止年限
项目总投资
项目已完成投资额
项目银行
贷款额
申请补助
(贴息)额
项目预计经济社会效益
营业
收入
利润总额
税金
安排就业
人数
附件3:
三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拨款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拨款项目名称及相关内容
申请依据及理由
项目预算金额
申请预拨款金额
县财政局科室审核意见:
县财政局领导审批意见:
注:
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明细预算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谢谢观看
献给大家几句我很喜欢的话
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
必先劳其筋骨
坚持的人才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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