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珠海学院试验教学相关人员营养保健津贴和工作防护用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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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珠海学院试验教学相关人员营养保健津贴和工作防护用品
院发〔2015〕107号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实验教学相关人员营养保健津贴和工作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针对在实验教学中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的教职工,视其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和时间长短及影响健康的程度等因素,给予不同级别的营养保健津贴和不同形式的工作防护用品。
第二章人员范围
第三条学院在编的实验课教师、实验室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或外聘(请)、返聘来学院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人员,可以领取防护用品。
第四条学院在编的实验课教师、实验室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或外聘(请)、返聘来学院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人员,接触化学、生物或物理致害物质或环境的,可享受营养保健津贴。
第五条来学院实习、进修、讲学、科研和协作的人员,从事非实验教学工作的,不适用本规定。
若因接触化学、生物或物理致害类物质或环境,按规定应享受营养保健津贴的,可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证明其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物理致害因素的具体情况,转由派人单位处理。
第三章津贴发放标准和办法
第六条各级营养保健津贴发放标准,按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中规定的“实物标准”执行。
将各等级“实物标准”折算成人民币,存入工资卡,按月发放,寒暑假除外。
第七条营养保健津贴设立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等级的具体划分如下:
甲 级
1.长期从事黄曲霉素B1、亚硝胺和3-4苯并芘等强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
2.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产工作,在实验或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
3.经常吹制或修理含汞、铅、稀有元素或其它有毒物质的玻璃仪器的专职玻璃工和石英玻璃仪器专职吹制工。
4.从事鼠疫、天花、霍乱及副霍乱等烈性传染病菌和病毒的研究实验工作或病理解剖工作。
乙 级
1.从事4-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等一般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实验及其它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上述物质者。
2.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课教学工作,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3.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崔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工作,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者。
4.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
5.校级化学药品库剧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和发放工作者。
6.长期从事砷、汞、铅、锰、铍、镉、硒、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包括专职化铅、铸字、浇版工。
7.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气体的专职喷漆工和发生炉煤气生产工。
8.从事传染病的防治研究和致病菌种、病毒的分类、鉴定及培养保藏工作。
9.研制调试有毒染料介质激光器或平均功率大于50瓦的大功率激光器的工作人员。
10.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曝光及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束)、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的工作人员。
丙 级
1.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和实验课教学工作,经常使用接触中、低毒化学药品者。
2.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使用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
3.专职从事剧毒以下化学药品、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及发放者。
4.专职静电复印工和暗室洗相(含彩色洗相和印刷业中的照相制版)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者。
5.从事动植物组织切片工作(不含取材、固定、包埋、切片、显微镜观察和照相等)、在制片染色过程中接触甲苯等有毒物质,或在电镜制片过程中接触锇酸等有毒物质者。
6.从事动物生理学实验、动物解剖学研究和标本制作、植物和昆虫标本制作保管,在工作中接触开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者。
7.恶性肿瘤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试验的实验动物饲养工。
8.平均功率小于50瓦的激光器的研制、调试工作人员。
9.在研制、调试、使用微波设备的工作过程中,其操作位和经常观察点上的微波功率密度一日八小时连续辐射时大于38微瓦/平方厘米,或短时间间断辐射及一天辐射八小时以上日剂量超过300微瓦时/平方厘米的工作人员。
10.由于防护屏蔽条件的限制,经常暴露在电场强度大于50伏/米,或磁场强度大于5安/米的高频辐射(100千周至30兆周)下工作的人员。
11.长期在大于90分贝(dB)的噪声条件下工作(脉冲声频除外)的人员。
12.经常在30℃以上而热辐射强度达每分钟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条件下工作的人员。
如玻璃仪器吹制、焊接、工具打磨和砂轮切割等工作。
13.接触矽尘作业的工种包括岩石标本的切割、磨片;石英喷砂;翻砂;水泥粉尘作业和专职砂轮切割及工具磨工等。
丁 级
经常接触用升汞、砒霜等有毒物质消毒处理过的动植物标本,从事分类鉴定工作者。
第八条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可享受营养保健津贴的实验教学工作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发放原则,只能享受其中一种。
第九条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关于各级保健食品的规定和珠海市目前物价情况,经核定,各类各等级保健津贴每月标准为:
类 别
级 别
金额(元)
化学、生物及物理致害因素类
甲
110
乙
88
丙
66
丁
44
第十条教师每天在实验室工作4学时以上为一个工作日,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
每学期首尾两个月实际工作日分别不足22天的,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第十一条各系、教学中心在每学期最后一个月报考勤前一周,将《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实验教学相关人员营养保健津贴申请表》(附件2)送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确定等级。
第四章防护用品领用标准和办法
第十二条从事机械和汽车类实验教学工作的人员,每人一套棉质长衣长裤、一副护目镜和一顶工作帽;在物流实训室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每人一套棉质长衣长裤和一顶工作帽;从事物理、电子、化学、医药、食品类和建筑专业从事模型制作、建筑物理及相关实验教学工作的人员,每人一件棉质长袖白大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从事专业课实验教学的教师每人一件棉质长袖白大褂;在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每人一件棉质长袖白大褂。
上述人员每学期可领取一条毛巾和一块香皂。
第十三条防护用品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领用,各系、教学中心在每年开学初两周填写《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实验教学相关人员防护用品申领表》(附件3),申报所需防护用品,审批通过后到库房一次性领取。
其中毛巾和香皂,为每学期领取一次;工作服、护目镜、工作帽每三年领取一次,期间如果损坏可以到库房以坏换新。
新来工作人员符合条件可以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申请领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所需经费从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从事科研和校企合作等非实验教学工作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出台新的相关文件时,按新文件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院发〔2011〕264号《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实验教学相关人员营养保健津贴和工作防护用品发放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授权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实验教学相关人员营养保健津贴申请表
2.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实验教学相关人员防护用品申领表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2015年5月15日
附件1: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实验教学相关人员营养保健津贴申请表
部门名称(公章):
20年月日
序号
姓名
工号
主要工作内容
工作
天数
备注
部门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
附件2: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实验教学相关人员防护用品申领表
序
号
姓名
性别
身高
(CM)
编制
工作服
护目镜
帽
子
香
皂
毛
巾
备注
衣裤
大褂
部门名称(公章):
20年月日
填写说明:
在所选项目栏内画“√”。
填报人:
部门负责人签章: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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