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贷P2P行业手册版初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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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贷P2P行业手册版初稿
中国网贷(P2P)行业手册
(2013版初稿)
此稿仅限本次研讨论证会使用
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指导委员会编著
XXXXXX出版社
目 录
序言 ---------------------------------------------------------------3
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指导委员会简介 --------------------------7
全国担保行业等机构P2P业务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讨论稿) -------------------------------------------------------------------11
P2P业务操作流程基础模版-------------------------------------------19
中国P2P行业自律公约(讨论稿)-------------------------------------21
《中国P2P行业北京宣言》-------------------------------------------27
国内外P2P 运营模式介绍 -------------------------------------------29
一、国外主要的P2P运营模式 ----------------------------------------30
1、Prosper模式 ----------------------------------------------------30
2、Zopa模式 -------------------------------------------------------31
3、LendingClub模式 -----------------------------------------------32
4、Kiva模式 -------------------------------------------------------32
二、中国主要的P2P运营模式 ----------------------------------------33
1、拍拍贷模式:
无抵押无担保模式 -------------------------------------34
2、宜信模式:
无抵押有担保模式 --------------------------------------35
3、青岛模式:
有抵押有担保模式 --------------------------------------37
4、齐放模式:
助学平台模式 -------------------------------------------38
“P2P”网络借贷风险及对其监管与引导-------------------------------41
国内网络借贷平台介绍- ---------------------------------------------43
序言
P2P是是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
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实现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据借款人发布的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
目前国外有美国的Prosper模式和LendingClub模式,英国的Zopa模式,发展中国家的Kiva模式。
就运营模式来看,Kiva是非盈利的公益借款平台,Prosper是典型的借贷中介平台,在此出借人和借款人完全是自主交易,Zopa做得更多,最主要的是强制借款人每月还款,降低了出借人的风险,LendingClub则承担了更多责任,主要表现在根据借款人信用评级规定不同的固定利率并利用现成的网络交际平台为自己服务。
而其盈利模式是一致的,利润都是来自中介服务费。
据此认为可以把国外的P2P企业归纳为:
非盈利公益型(Kiva)、单纯中介型(Prosper)和除了是平台中介还是担保人、联合追款人、利率制定人的复合中介型(Zopa、 LendingClub)三类。
中国的P2P运营模式脸处于探索和创新阶段,当前比较得到公认的有阿信贷、宜信、拍拍贷、红岭、齐放和青岛的部分金融中介公司。
同时市场上出现了担保公司直接参与的P2P业务情况,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也是融资信用体系中需要引导和疏导的必然情况,更是以风险管控为目的、以保证兜底为要求的市场投资者的必然选择。
从上述分类可以知晓,P2P伴随着企业的诞生、成长、和成熟且和其他资本市场对接过程中,在各个发展阶段,向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创业,成为了他们创新和自身发展的孵化器和助推器。
当今世界上,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英国等都有P2P产业的存在,为教育、就业、创业等融资立下了不少功劳。
究其原因,除了社会文化发展及其网络发展,更多的是市场发展,而P2P产业尚未发展成一个独特的产业,更不像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一样成为一个金融产业的分支产业。
P2P产业机构将企业家和具有商业眼光的科研人员、对行业充满希望而有渴望产业良性发展的行业组织人员、有创新精神和改革意识的政府官员组织到一起,面向市场,以创新、创造及满足社会需求为目标,以风险为基础,以利润为驱动,利用市场自由发展,同时结合国家监管政策,形成了一个充满生气的产业创新体系,P2P核心是风险保证(担保),处于这个体系的融合位置,融汇和整合资源,帮助市场小额资金需求者,实现创新的制度化和逐步体系化。
通过互联网这样的平台,实现金融的创新,为金融改革在互联网的运用提供样板。
创新是一项高风险的经济活动,特别是金融业的创新。
政府的财政资金和没有风险判别能力的投资者资金是不宜进入P2P领域,这也是P2P中的关键因素,因为市场是有风险的。
实际上有P2P之称“PEAR 和PRIVATE”,就是是点对面,同时是私人投资,风险就很大,对公众的弱势群体是不可以行为的。
出资人绝大部分来自于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的富裕阶层且在网上进行投资理财,他们愿意且能够承担高风险,从而获得投资的高收益。
对于这样的中间层的人员,因为资金不涉及公众和财政资金,监管的原则就要多以行业自律为主,通过我国的已经颁布的《公司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让P2P行业进入了稳健、创新、自律提升的发展空间。
合法前提下的少监管并不是不要规则,而是要借助市场机制,建立和维护行业规则,如同理论和实践证明的,市场声誉就是规范市场参与者行为和维护市场规则的强有力工具,结合媒体督导,实现行业净化。
中国担保协会拥有大量会员,如果一个会员单位以破坏行业规则的方式牟利,协会发现后及时通报,违规者因此名声扫地,丧失同其他会员的合作机会,媒体给予报道,从而可能遭受难以估量的商业损失,当损失大到不值得违规的地步时,声誉效应就可以阻止违规企图。
事先防范违规行为产生也扩大了协会的社会影响力,会员间的合作机会就越多,信息交流就更充分,社会效应就会更强大,同时通过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如开出会籍,媒体公示等,也协同政府机关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权益等。
基于市场的行业自律当然不完美的,但往往比政府监管更为有效。
监管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是信息不对称,监管当局限于专业手段及能力,或则因缺少资源,无法随时跟踪市场,及时发现和惩处违规行为;
第二个问题是激励机制,监管效率和监管者的利益无关系,监管者缺乏工作积极性;第三个问题或许更严重,就是利益寻租,人为制造监管漏洞,甚至使监管形同虚设。
行业自律解决或则也是大大缓解了这些问题,在相互监督的自律体系中,每个会员或从业者(研究者)都是监管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就非常关心市场规则的维护。
彼此熟悉的会员单位同时也是从业者,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他们每天都在市场中了解、观察、交流,从而使信息不对称性逐渐减少或则信息完全对称,使市场风险减少。
本次行业协会的导入,就是为了大力倡导行业自律,通过本手册的出版,我们希望进一步推动行业自律的实践,以发展我国的P2P产业。
同时希望行业的专家、从业者、机构给予大量的批评,且给予参与及支持!
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何小锋
全国金融人才平台服务中心主任 张信良
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指导
委员会简介
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指导委员会(互联网金融)是中国担保协会的内设部门,其全称为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指导委员会(互联网金融),英文简称“IOF”。
此委员会是为了担保机构及其担保衍生的P2P产业运行机构的组织,目的是搭建行业自律、产业维权、品牌提升、合作交流的自发性平台。
主要会员机构为监管机构、担保公司、网站开发商、第三方支付平台、P2P运行网站及其爱好P2P行业的科研机构和自然人。
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地方主任13名,秘书长1名,常务委员和委员各若干名,实现产业稳健、健康、和谐、规范发展。
附:
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指导委员会名单(拟筹)
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委员会名单(拟筹)
名誉主任:
刘振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主任:
常务主任:
李建民 (中国金融办工作协会常务副会长)
副主任:
副主任:
副主任:
副主任:
副主任:
副主任:
副主任:
副主任:
副主任:
副主任:
副主任:
副主任:
副主任:
地方主任:
地方主任:
地方主任:
地方主任:
地方主任:
地方主任:
地方主任:
地方主任:
地方主任:
地方主任:
地方主任:
地方主任:
常务委员:
常务委员:
常务委员:
常务委员: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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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秘书长:
张信良(中国担保协会秘书长兼任)
常务副秘书长:
副秘书长:
副秘书长:
副秘书长:
副秘书长:
副秘书长:
副秘书长:
副秘书长:
副秘书长:
全国担保行业等机构P2P业务规范管理的
指导意见(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担保行业等机构开展P2P业务实行自律性规范管理,防范和控制行业风险,促进P2P业务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P2P业务的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为企业(中小、微型、工商户等)和自然人提供P2P融资业务咨询和担保机构及其中间业务的机构等。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资质是指从事P2P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风险率等。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风险率是指从事P2P业务的机构开展经营业务时发生的代偿资金总额与自有实有资金总额的比率。
担保风险率是指担保机构赔偿总额与担保机构实有资金总额的比率。
管控风险率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风险管控风险出错资金和总资本流动比例。
第五条 地方开展P2P业务的机构其业务指导机构是P2P工作委员会地方分会,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指导意见在当地的具体细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P2P业务的行业发展;
(三)审定授权范围内从事的P2P业务的机构的资质;
(四)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P2P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五)配合当地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会、工信委(厅)等及其他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对P2P行业的指导监管;
(六)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二章 从事P2P业务的机构的设立及年检
第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授权P2P业务登记管理的部门。
对设立一年后的P2P机构中先获得资质证书及加盖行业年检公章的,工商登记部门给予年检参考。
第七条 设立P2P机构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报告
1.设立目的;
2.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
3.注册资金数额;
4.申请从事的业务范围。
(二)机构的章程
(三)机构的操作细则
(四)机构的经营业务管理办法
(五)有效的银行资金证明文件
第八条 参与P2P业务的准入资质
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
(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从事再担保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亿元以上。
(二)发起人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从业人员,且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金融、担保和政策、法律等业务知识,具有5年以上商贸业务或3年以上金融、保险业务等工作经历,无违法违规行为;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分之二人员有3年以上商贸业务或2年以上金融、保险业务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政府业务指导部门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3人以上获得从业资格证书;
(七)融资性担保公司参照以上条件参与P2P业务。
二、参与P2P业务的运营机构的资质
(一)运营机构注册资本金应达到500万元以上;
(二)发起人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具备不少于10人的专职技术从业人员,且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金融、担保和政策、法律等业务知识,具有5年以上商贸业务或3年以上金融、保险、网络业务等工作经历,无违法违规行为;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分之二人员有3年以上商贸业务或2年以上金融、保险、网络业务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特别是要建立科学的风险评测和追踪体系;
(五)要有ICP备案和公安部门备案;
(六)政府业务指导部门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参与P2P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许可的资质要求)
四、参与P2P业务的软件开发商资质
(一)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拥有金融信息系统(具体模块详见附件)著作权证书及源代码。
(三)系统集成国家三级及以上资质。
(四)通过IS09001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参照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
(六)公司从事金融信息系统软件开发时间不低于2年(提供证明材料或应用证明)。
(七)制造商按照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委员会提供的统一操作流程基础模版进行软件开发,进行公测且获得测试证书后发行。
第三章 担保机构的资质等级
第九条 担保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各级资质标准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亿元;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及高级职称,主要业务人员具有大学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80%以上;
3、经营第一年担保资金总额达1.5亿元以上,代偿率不超过2%。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7000万元;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学历及高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学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的70%以上;
3、经营第一年担保资金总额达1亿元以上,代偿率不超过3%。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3000万元;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60%以上;
3、经营第一年担保资金总额达6000万元以上,代偿率不超过4%。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2000万元;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学历及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及中级职称、初级职称者占人员总数的60%以上;
3、已担保项目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代偿率不超过5%。
第四章 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认定管理
第十条 担保机构审批注册后,应向业务指导部门申请资质审查,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暂不核定资质等级,发给《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资质证书》;满一年后申请资质等级。
申请资质等级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质申请报告
1、申请资质的目的;
2、拟申请的资质等级;
3、担保机构已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业绩的简要介绍。
(二)各地方指导部门核准的资质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本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应资信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与主要业务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和职称证件复印件;
(六)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业务指导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及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在6000万以上由中国担保协会核准资质,其他由地方省级协会核准。
具体对其资金能力、人员素质、业务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实际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允许继续使用《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资质证书》一年;一年内仍不能达到条件者,自动退出担保行业。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的资质等级每一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机构,予以降级。
第十四条 核定资质等级时可以申请升级。
申请升级的担保机构必须向业务指导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资质升级申请书;
(二)原《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本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应的资信证明;
(四)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业务指导部门对资质升级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升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范围
(一)一级担保:
可跨省区从事担保业务。
(二)二级担保:
只能在省内从事担保业务;
(三)三级担保:
只能在本地(州、市)从事担保业务;
(四)四级担保:
只能在所在县(市、区)内从事担保业务;
(五)持有《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资质证书》的担保机构只能在地级(市、区)内从事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必须在核定的担保范围内从事担保活动,不得擅自越级从事担保业务。
第十八条 担保机构应每季度向其业务指导部门上报财务报表。
第五章 担保机构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业务指导部门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或者核定等级后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业务指导部门备案,取消其资质等级资格后,依法按企业歇业、破产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向业务指导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因严重违规违纪被取消从事担保业务资格的,应终止担保业务。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应依法保护其财产,按法定程序清理债权、债务。
第六章 其他机构资质等级
第二十一条 运营机构等级由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委员会《P2P行业运营机构等级认证管理办法》进行评定并公布。
(《P2P行业运营机构等级认证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等级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4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7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机构名单及检测业务范围》执行。
第二十三条 软件开发商等级由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委员会《P2P行业软件开发机构等级认证管理办法》进行评定并公布。
(《P2P行业软件开发机构等级认证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资质或报告监管部门取消资质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一)申请设立或者申请资质等级或申请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超越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担保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的;
(四)损害企业或银行利益的;
(五)因担保过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机构代偿率超过7%,给予警告;代偿率超过10%,通报批评;代偿率超过20%,降低资质等级1级;代偿率超过25%,停业整顿;代偿率超过30%,取消资格。
第二十六条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中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部门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在相关各部委备案,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具体贯彻实施。
P2P业务操作流程基础模版
图示说明:
1、投资者向运行机构咨询相关投资方面的问题,运行机构收取相应的咨询费;
2、融资者向运行机构咨询相关融资方面的信息,运行机构收取相应咨询费;
3、投资者要求担保机构介入;
4、担保机构为融资者提供连带担保;
5、融资者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
6、担保机构向投资者发出支付令;
7、投资者在第三方托管机构开户存入款项;
8、担保机构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支付令,同时投资者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支付通知;
9、第三支付机构向融资者支付融资款。
中国P2P行业自律公约(讨论稿)
为保证我国P2P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P2P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经营性P2P行业自律,规范P2P行业运作和从业人员行为,树立P2P行业的良好形象,促进P2P行业健康运行,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行业发展目标,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指导委员会特制定本宣言,供全体会员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第一章 自律篇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章。
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二条 严格遵守P2P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维护合同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严格自律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
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P2P项目的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四条 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积极配合、通力合作,保证P2P行业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依法规范信息披露工作,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及时向客户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建设以诚信为核心的P2P文化,传播P2P文明,致力于P2P行业的宣传及投资者教育,共同培育P2P市场。
以规范的运作、专业的管理、稳健的经营,树立P2P行业的良好形象,维护公众对P2P行业的信心。
关注公众对P2P行业行为的评议并接受其监督。
第七条 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全体员工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八条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
强化廉洁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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