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硚口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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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硚口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硚口区范围内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加快市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建设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硚口区人民政府拟对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硚口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该项目已取得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鄂规选址420100201100201号)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鄂规用地420100201200001号)。
为推进该项目建设,依法保障该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现制定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硚口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硚口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二)项目征收范围:
详见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硚口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范围附图。
(三)项目调查概况:
占地面积约103亩,征收总户数约1973户、征收总建筑面积约159917.26平方米。
(四)房屋征收部门:
武汉市硚口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汉正街办事处、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六角亭街办事处、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汉中街办事处分别承担各自辖区范围内的征收实施工作。
(六)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
(七)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八)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协商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九)征收签约期限:
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6个月。
二、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由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房屋产权调换住宅房源:
硕实馨园项目:
位于硚口区常码头村453号,土地性质为出让住宅用地,预计交房日期为2015年5月底之前,产权调换房价格为:
6300元/平方米。
选房原则:
本着先签约并搬迁、先受益的原则,按被征收人签约并完成搬迁时间顺序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源。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硚口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收直管、自管公有房屋补偿
(一)被征收人依法依规将被征收住宅房屋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取得被征收房屋完全产权后,作为被征收人由征收部门按《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二)未能按上述方式出售的直管、自管住宅房屋
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10%予以补偿,对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90%予以补偿。
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对被征收人按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
(三)征收直管、自管非住宅公有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30%予以补偿,对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70%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四)房管部门依法托管、代管或者经房管部门决定带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且该房屋已作为直管公房或者自管公房出租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100%给予补偿,对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90%给予补偿。
四、房屋附属设施补偿
(一)装修补偿。
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评估,确定补偿费。
(二)构筑物补偿(含楼顶搭建、楼道等公共部分搭建、暗楼、房屋夹层、阳台及外挑搭建等)。
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构筑物进行评估,确定补偿费。
(三)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1、电话移机费(报装费):
216元/部;
2、宽带移机费(报装费):
308元/部;
3、有线电视迁移费:
380元/户;
4、空调移机费:
柜机500元/台、分体机300元/台、窗机200元/台;
5、热水器迁移费:
300元/台;
6、电表:
分表150元/块,独表500元/块;
7、水表:
分表100元/块,独表240元/块;
8、管道煤气按原报装单据给予补偿;
9、三相电表按原报装单据给予补偿;
10、地水表按原报装单据给予补偿。
五、房屋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
(一)房屋搬迁补偿
1、征收个人住宅,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搬迁费1000元。
2、征收直管、自管住宅房屋,给予承租人房屋搬迁费1000元。
3、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给予设备搬迁、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予以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住宅、办公及其它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偿费。
对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购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自房屋腾退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止期间,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超过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应当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同意其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5%补偿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计算。
七、补助
(一)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征收部门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安置房指标补助、货币补助及建筑面积补助。
1、安置房指标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下同)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决定公布之前两年内被征收人、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本市他处无住房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房管部门、征收部门审查核实后给予汉口城市广场安置房或青菱城市花园项目安置房购买指标。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与已婚直系亲属合住两年以上(自征收调查公告发布日上溯),且已婚直系亲属在本市他处无住房的,由被征收人和已婚直系亲属共同提出申请,房管部门、征收部门审查核实后对已婚直系亲属给予汉口城市广场安置房或青菱城市花园项目安置房购买指标。
汉口城市广场三期安置房屋项目位于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东风村,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
汉口城市广场四期安置房屋项目位于硚口区古田二路以西、三环线以北,金珠港湾楼盘旁,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
青菱城市花园项目紧邻白沙洲大桥青菱立交,位于青菱渔场内,属三环线以内,土地性质为划拔土地。
以上安置房价格以市物价局批准价格为准;交房时间由被征收人与安置房建设单位在签订《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时约定。
选择汉口城市广场三期项目安置房源的,征收部门一次性预付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汉口城市广场四期项目安置房源的,征收部门一次性预付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青菱城市花园项目安置房源的,征收部门一次性预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待实际交房时据实结清。
2、住房保底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1)未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2)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承租人。
3、货币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购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20%给予货币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含公有房屋屋承租人)不能同时享受安置房指标补助和货币补助。
4、建筑面积补助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建筑面积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为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为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的12%。
(三)困难补助
对于生活特别困难且被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按20000元/户给予补助;对身体残疾的被征收人(含同住直系亲属,下同),按20000元/人给予补助;对身患重症并持有重症病例的被征收人,按20000元/人给予补助。
被征收人如符合上述补助条件中的多项,困难补助可累加,但单户最高不超过60000元。
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按上述标准给予困难补助。
八、签约奖励
(一)选择货币补偿且未享受安置房指标补助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给予征收签约进度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30天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10%给予奖励;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计算。
2、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31天至45天期间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5%给予奖励;不足15000元的按15000元计算。
3、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46天至征收签约期限截止之日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3%给予奖励;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
(二)享受安置房指标补助及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给予征收签约进度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30天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20000元给予签约进度奖励。
2、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31天至45天期间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15000元给予签约进度奖励。
3、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46天至征收签约期限截止之日签约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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