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中代位求偿权大学毕业设计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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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中代位求偿权大学毕业设计论文
中文摘要
本文参考国内学者的相关观点,分析比较国内外对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对国内法律关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
为了使研讨比较深入系统,本文研究了一些与代位求偿权密切相关的问题。
在一些颇具争议的问题上,力图形成自已的观点。
论文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入手,研讨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行使的限制,进而从代位求偿权立法目的等的角度,结合与英国法下的规定进行比较,说明代位求偿权与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最后谈到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中的一些相关问题。
首先,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切入,进而谈到代位求偿原则的法理基础。
代位求偿权的法理基础是代位求偿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合理背景,也是从宏观的角度理解代位求偿权的钥匙,因此分析代位求偿权的法理基础对于理解整个代位求偿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
我国虽然已经确定应当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但是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对此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且与规定方式截然不同的英国法进行对比。
因为这一点也是中英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最主要的区别之一。
第三,探讨代位求偿权行使中受到的限制。
这一章有三个内容,分别是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追偿对象以及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中,适用范围一般限制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而追偿对象的限制则重点分析了致害第三人是被保险人的家人的情况。
我国海商法中并没有具体的关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对其进行讨论和分析也显得尤为重要。
第四,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在保险人的赔偿和致害第三人的赔偿都不足以满足被保险人的损失的时候,就产生了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矛盾,该章比较了英国法下的做法,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
第五,代位求偿权的相关诉讼问题。
本章注重分析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
标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所需的档,试图对于保险人提起诉讼起到一定的帮助和指导作用。
关键字: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海商
TreatiseAbstract
Thetreatiseanalyzesandcomparestheregulationsontherightofsubrogationindomesticandoverseasstatutelaws,anddiscussestherelatedregulationsindomesticlawsconcerningtherightofsubrogationofmarineinsurance.Topresentanin-depthandsystematicstudyanddiscussion,thetreatisestudiessomequestionscloselyrelatedtotherightofsubrogation,andtriestoshapeanindependentviewintermsofsomecontroversialquestions.Startingfromtheconceptofthesubrogationonmarineinsurance,thetreatisestudiesthenameandlimitationofsubrogation.Furthermore,thetreatiseexplainstherelationshipsbetweentherightofsubrogationandtherightoftheinsuranttoaskforcompensationfromthepointofthepurposeofthelawofsubrogation;atlast,thetreatisediscussestherelativeissuesinlitigationofsubrogationofmarineinsurance.
First,startingfromtheconceptoftherightofsubrogationofmarineinsurance,thechapterdiscussthelegalbasisoftherightofsubrogationprincipleandcomparetherightofsubrogationandotherconceptions.Thelegalbasisisthereasonablebackgroundofwhichsubrogationcanexistanddevelop.Itisalsothekeytounderstandtherightofsubrogationinamacroscopicpoint.Soitisveryimportanttoanalyzethelegalbasisoftherightofsubrogation.
Second,discussthenameoftheexertionofrightofsubrogation.AlthoughourcountryhasconfirmedthatunderwritershouldexertrightinhisownnameIstillbelieveitisnecessarytoanalyzeitintheoryandcompareitwiththedifferentregulationinEnglandbecauseitisoneofthemostimportantdifferencesbetweensubrogationsystemofchinaandEnglish.
Third,discussthelimitationofthesubrogationduringitsexertion.Therearethreepartsinthischapter;theyarethescope,theobjectandextinctiveprescriptionoftherightofsubrogation.Amongthemthescopeislimitedinthescopeofthesumofcompensation.Thepartofobjectfocusonthefamilymemberoftheinsurant.Extinctiveprescriptionisnotregulatedinchina’smarinetimelawanditisveryimportanttodiscussit.
Forth,analyzetherelationshipbetweensubrogationandtherightoftheinsuranttoaskforcompensation.Whenthecompensationoftheunderwriterandthethirdpeoplecannotsatisfythelossoftheinsurant,theconflictbetweentherightofsubrogationandtherightofinsuranttoaskforcompensationwillcomeintobeing.ThischaptercomparestheregulationoftheEnglishlawandgivestheopinionofmyself.
Fifth,discussrelativeissuesinlitigationofsubrogation.Thechapterfocusesontheobjectandprocessoflitigationaswellasthedocumentsthatareneededduringlitigation,andtrytoplayaneffectiveroleinthelitigationoftheunderwriter.
Keyword:
marineinsurance;subrogation;maritimelaw
第一章海上保险中代位求偿权概述
1.1海上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含义
1.1.1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rightofsubrogation)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在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内赔付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之后,在赔偿金额内享有的向第三者,即保险事故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制度作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转让制度,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和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现已为各国保险立法和司法普遍接受。
我国现行保险立法也确认了这一制度。
1981年《经济合同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代位求偿原则。
该法第25条第3款规定:
“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于赔偿。
”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44条至第47条建立了我国完整的财产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其中第44条第1款明确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1.1.2海上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
海上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类,毫无例外也有代位求偿制度。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79条规定:
“⑴不论是整个标的物的全损还是货物可分割部分的全损,保险人在赔付全部损失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在该已获赔付的保险标的上的任何权益,并取得被保险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在保险标的上的权利和救济;⑵除前款规定外,保险人赔付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并不取得该项保险标的或其余部分的所有权。
但根据本法,保险人从造成损失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因赔付了损失,就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救济,但以被保险人取得的赔偿为限度”。
1993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52条就海上保险代位求偿问题亦作了相应规定: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海事法规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从本条规定的文义来看,实际上规定的是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并没有明确的适用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200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诉讼法》第93条对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含义的规定,与《保险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1.2我国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两大法律基础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基础有两个方面,一是从海上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分支来考虑所拥有的保险法的基础,另一个方面保险合同法实质上不过是民法债权制度的一个分支,其立法的指导思想、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无不建立在民法债权基本制度的基础之上,这些基本制度对于保险合同法具有一定的支配作用,所以,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研究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
1、保险法基础:
代位求偿权是海上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也不仅仅是海上保险所独有,它同时也是保险合同的一种。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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