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施工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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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施工合同模板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承包合同
发包人:
重庆市黔江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下称甲方)
承包人:
(下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土地整治项目事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黔江区(街道、镇乡)村
(三)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第二条承包范围
以设计图纸及现场指定的范围为依据,具体工程量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第三条施工期限
该工程施工期限为3个月,即从2016年3月20日至2016年6月20日止。
该工期被视为乙方已充分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雨天、矛盾纠纷等不利因素而提出合理工期,乙方不得再以此要求延长工期。
(一)施工进度
1、乙方应在收到全部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和甲方组织的设计交底后7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工程师收到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7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乙方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对此,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二)暂停施工:
须以甲方现场代表的书面通知为据。
(三)工期延误:
监理工程师确认的下列工期按实际天数顺延: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的。
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项目预付款和进度款。
3、未及时提供乙方所需指令、批准等,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
4、设计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量。
第四条质量标准
(一)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1041-2013)、《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规定标准。
工程数量必须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进行建设。
(2)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不得要求设计变更;甲方保留对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内容作出增减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索赔。
(三)工程质量达不到本条
(一)项约定的,应返工重作。
返工重作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四)质量验收:
1、凡属隐蔽和中间验收,乙方应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内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送达验收通知书,并应积极配合监理工程师的验收。
只有监理工程师在隐蔽和中间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2、乙方在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接到隐蔽和中间验收通知书后24小时内未进行验收的,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
(五)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作出认可或整改意见。
凡需整改的乙方必须在甲方确定期限内予以整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工程质量争议,由双方同意的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担。
(七)该项目的保修期为1年。
第五条合同价款
(一)价款:
本项目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材料运输费等所有费用,双方认可增加的费用除外。
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即单价中综合了分项工程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税金、风险等全部费用。
甲方不接受乙方以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对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消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决策、营改增政策等原因)为理由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二)支付方式:
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乙方完成总工程量的50%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工程完工并通过区级验收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
经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支付至审计总金额的95%。
余下5%的质保金,按竣工验收之日起1年后如工程无质量问题,在10日内拨付。
(三)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后5日内,向投标人递交中标金额的12%的保证金(其中10%为履约保证金,2%为民工工资保证金),在项目实施完成经甲方组织现场收方后予以退还,不计息。
(四)经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同意而变更设计所增加的工程量,其价款按相关部门审定单价执行。
第六条设计变更
(一)规划变更:
施工单位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有2次变更机会。
第一次在技术交底会时提出;第二次在工程完成50%时提出。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项目管理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乙方不能以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未能涵盖本工程设计方案的全部工程量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
所以,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工程量与实施方案不符的情况,不应理解为本条中所指的变更。
)
(二)确定变更价款
1、若调整新增建设内容的变更工作在本合同中已经包含和存在,并已标明费率或价格,则应遵照本合同中列明的费率或价格进行计价变更合同价款;
2、若本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按当月的工程所在地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确定的材料价格组价,报经主管部门审定单价。
3、调减建设内容引起合同价调整的,按照投标报价相应调整。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工程师(现场代表)委派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以发包人与监理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为准。
2、发包人派驻的现场代表
姓名:
职务:
现场代表
职权:
全面负责该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
(二)工程师(现场代表)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师可以委派其代表,行使代表职权,并在必要时可以撤回。
但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工程师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可以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
其发出的该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对该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对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有失误的,工程师应及时纠正。
2、工程师发出的指令、通知应由其本人签字后交给乙方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在收到该指令、通知上签署收件人和时间即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该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工程师在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该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3、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对该指令虽有异议,但工程师仍决定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但应承担因工程师指令错误所造成的追加价款和给乙造成的损失,且工期顺延。
4、更换工程师,其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者应继续行使前任者的职权,履行前任者的义务。
5、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不得影响乙方正常施工,凡每影响8个小时乙方的工期顺延一天;为乙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6、因工程师的指令失误,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赔偿实际损失。
(三)提供项目资料、施工现场
1、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
向乙方提供1套项目资料,资料内容:
实施方案、规划图(工程布局图)、单体设计图。
2、开工日前7天内,组织监理单位、乙方和项目所在地镇(乡)、村、组协调会1次,作为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的移交方式。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施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足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资质的人员和配齐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杜绝施工中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安全责任,均有乙方承担。
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事前均应得到工程师的认可;凡实施爆破作业和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在施工前14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在得到工程师的认可后方能实施。
(二)投入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花名册及特殊工种上岗证应报监理单位审查,并将复印件报甲方备案;按投标时承诺的管理人员和设备进入现场施工。
(三)投标书中承诺的管理人员,除因工作调离(凭工作调离的辞职报告、调动函)或重大疾病(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发票)或死亡(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等特殊原因需更换的外,任何人均无权更换。
(四)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驻工地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5天,每月累计5天不在岗或无故不参加工地例会、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视为违约。
(五)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六)不得损害甲方与第三人所使用的公用道路、水源等公共设施,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八)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
第九条竣工验收和结算
(一)竣工验收
1、项目完工后,由甲方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2、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并移交后56天内承包人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供三套竣工图和全部竣工资料。
3、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发包人另行约定。
4、如果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或经整改后的重新验收,则工程师应在上述验收通过之日后28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由发包人、工程师、承包人和设计单位四方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
(二)、结算
1、工程结算以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审计后出具的审计决定为准。
2、根据国家有关项目验收办法规定,本条款所指的工程竣工是“项目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因此,竣工结算应在项目业主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
具体的时间和程序按照有关部门的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擅自解除本合同的,除了不得要求返还已付款外,还承担本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2、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
(二)项的,承担应付款1%的违约金。
3、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
(二)项情形之一的,承担本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
4、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三)项情形之一的,承担本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不能按期完工的,每超期1天,每天承担本合同总金额2‰的违约金。
2、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项的,每出现1次承担本合同总金额3%的违约金。
3、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
(一)项情形之一,承担本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
(二)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承担本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5、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三)项,经抽查现场管理人员与备案人员不一致或未在现场的,承担20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出现3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责令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员,另承担违约金20000.00元,并不得要求返还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
6、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四)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次;3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组织或委托他人施工;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将其纳入全市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
7、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五)项,发现一次,全部扣除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现两次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8、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六)项,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9、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八)项的,承担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和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一方可以向本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答疑文件;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监理合同;
11、质量保修书;
12、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13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洽商、签证、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履行完毕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3份。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住所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现场代表:
现场代表: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合同附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建设单位(甲方):
重庆市黔江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
施工单位(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嬚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
(盖章)乙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重庆市黔江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
承包人(全称):
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条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合同项下承包人完成的所有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但因管理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保修范围。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施工合同载明的全部承包内容。
第2条质量保修期限
(下列保修最低年限一律用大写填写,如有改动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如下:
1、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其他项目保修期限1年。
以上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修。
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第四条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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