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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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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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模板
**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项目
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导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局属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促进交通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规定,结合局属交通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EPC),是指在**市交通运输局下属各建设单位将所负责组织实施的交通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工程内容打包发包,与中标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由承办单位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行业监管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EPC)的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发包和承包
第三条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招标原则上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如因项目建设需要,必须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确定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经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同意,可在完成项目交通规划论证后开展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
第五条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招标,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基础上,可以结合项目建设实际需要,采用分阶段方式招标。
(一)对于建设规模、技术方案、建设标准等要求相对明确的交通建设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含报价),招标人按招标文件公布的方法选择中标人。
(二)对于建设规模、技术方案、建设标准等要求相对不明确的交通建设项目可采用两阶段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设计(技术)方案,招标人组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后,优选不少于3名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招标;
第二阶段,由第一阶段确定的投标人在招标人确定的最优设计(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深化设计,按要求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含报价),招标人按招标文件公布的方法选择中标人。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备案、开标、评标、定标按照《交通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工作指南》规定的程序开展。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EPC)招标的投标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需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联合体各方根据订立的合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EPC)投标单位需具有与发包工程相应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
第九条工程总承包(EPC)采取定性评审、评定分离的方式招标。
定标原则上采用票决抽签法,采用直接票决法定标的须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专业分包以及工程永久使用的大宗材料、关键设备和主要构件等采购方案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接受市交通运输局的监督,相关条款应写入工程总承包合同。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须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原则上由中标人根据确定的初步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自行开展设计优化并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报价。
概算投资下浮一定比例后作为项目投资的上限控制价。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约定,除因规划调整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需进行技术方案调整外,该项目投资上限控制价不得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可采用反向审查机制对项目投资规模进行审核。
即建设单位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承包人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进行审核,审核费用按核减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三条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原则上采用固定清单单价按实结算和设置结算总价上限双控模式结算,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人工、材料调差条款。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
工程款支付可采用按实计量与支付方式,也可采用按比例或按月度约定额度支付方式。
第三章设计管理
第十五条由工程总承包(EPC)单位负责整个项目的设计管理工作,应建立相关设计管理制度,并做好设计过程控制及成果审查工作,确保设计质量、进度。
建设单位按第十六条规定对设计成果进行审查和备案。
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EPC)单位的设计人员应驻场服务或现场办公,因特殊情况更换人员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设计内容管理
(一)方案设计阶段。
由工程总承包(EPC)单位负责编制方案设计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单位应对方案设计和工可报告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按相关规定报审批。
(二)初步设计阶段。
由工程总承包(EPC)单位负责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建设单位应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按相关规定报审批。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
建设单位负责分阶段组织施工图设计评审及施工图预算审查,将审查合格后的图纸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施工阶段设计管理。
工程总承包(EPC)单位应对施工方案进行多方案比选,做好经济及安全性论证,可根据需要提出及完成必要的工程变更。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及内容进行审核,工程变更的相关费用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五)设计申报阶段。
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均可根据实际开工范围,按区域或者按工程施工内容分阶段申报;分阶段申报的方案设计审批通过后可直接开展施工图设计。
待全部项目方案设计通过后一次性完善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第十八条EPC项目设计文件应满足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设计质量进行管控。
第十九条工程总承包(EPC)单位完成各阶段设计文件后,建设单位应对设计成果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按相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条EPC项目推行限额设计,原则上工程概算不得超出工程估算,工程预算不得超出工程概算。
第二十一条EPC项目各阶段投资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后,按相关程序报审批。
在建设过程中出现项目投资确需调整的,按项目投资调整程序执行。
第四章EPC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局及其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的设计、施工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证。
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建设单位可以申请一本施工许可证,也可以根据实际开工范围,按区域或者按工程施工内容分阶段申请质量、安全监督,以及申报对应范围或内容的施工许可。
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的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证,提供以下资料:
1.提交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文件。
2.提交建设单位与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工程总承包(EPC)单位签订的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或者工程总承包(EPC)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作为已经确定道路施工单位的条件。
3.提交当前阶段按规定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所需的图纸。
4.提交由工程总承包(EPC)单位组织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作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全过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
具有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EPC)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总承包(EPC)项目进行管理。
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EPC)单位具有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工程总承包(EPC)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前期管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工程总承包(EPC)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以及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工期、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有效管制。
工程总承包(EPC)单位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按照市交通运输局相关管理要求执行,人员变更后应及时按规定报备。
第二十六条工程总承包(EPC)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
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工程总承包(EPC)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
选择的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分包合同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备。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EPC)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EPC)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EPC)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EPC)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EPC)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工程总承包(EPC)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EPC)项目转包。
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按照其资质实施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EPC)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EPC)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EPC)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EPC)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EPC)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EPC)单位对工期全面负责。
工程总承包(EPC)单位应当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管理,通过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的协调、配合与合理交叉,科学制定、实施、控制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三十条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EPC)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EPC)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EPC)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EPC)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第三十二条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建设单位应科学合理安排资金计划。
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由于承包单位进场时间较常规施工承包项目早,工程临时设施费需考虑实际情况,合理、及时安排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工程总承包(EPC)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交通运输局、行业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对工程总承包(EPC)单位在经营、履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行为进行监管并开展信用评价。
第三十五条对于已完工并具备使用条件的相关工程,需先行交付使用的,工程总承包(EPC)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交工报告,申请交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期限组织各参建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交工验收。
EPC项目全部完工后,按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开展验收相关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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