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图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实用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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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图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实用手册
总图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实用手册
一、建设用地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二、建筑容量控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三、退让道路红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四、退让基地边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五、控制建筑高度与面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
六、总图布局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
七、总图出入口设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
八、总图绿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
九、汽车、自行车停车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
十、建筑朝向与间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
十一、民用、高层建筑防火间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十二、车库建筑防火间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
十三、厂库房、变配电站防火间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8
十四、人防出入口与采光窗井防火间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
十五、道路及消防车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1
十六、消防回车场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十七、消防登高场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十八、室外消防给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十九、区内管线布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5
二十、入口坡道范围设置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5
廿一、入口坡道坡度设置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6
廿二、总图方案设计阶段设计深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6
廿三、总图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深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7
廿四、总图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深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9
廿五、规划主要指标计算规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1
廿六、规划主要术语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
一、建设用地分类
1、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C4),指体育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
3、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
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4、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5、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二、建筑容量控制
1、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即建筑密度(D)和建筑容积率(FAR)控制指标的总称。
应不大于如下规定:
(1)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度为20%,建筑容积率为0.4;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18%,建筑容积率为0.35;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18%,建筑容积率均为0.3。
(2)其它低层居住建筑:
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0.9;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27%,建筑容积率为0.8;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25%,建筑容积率均为0.7。
(3)多层居住建筑(含洒店式公寓):
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度为33%,建筑容积率为1.8;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1.6;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建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1.4;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30%,建筑容积率均为1.0。
(4)高层居住建筑(含洒店式公寓):
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度为25%,建筑容积率为2.5;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25%,建筑容积率为2.0;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建筑密度为25%,建筑容积率为1.8;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30%,容积率均为1.0。
(5)多层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为2.0;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为1.8;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为1.6;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40%,建筑容积率均为1.2。
(6)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为4.0;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45%,建筑容积率为3.5;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建筑密度为40%,建筑容积率为2.5;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40%,建筑容积率均为1.2。
(7)低层工业建筑(含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
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度为60%,建筑容积率为1.2;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为1.0;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40%,建筑容积率均为1.0。
(8)多层工业建筑(含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
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度为45%,建筑容积率为2.0;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40%,建筑容积率为1.6;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35%,建筑容积率均为1.2。
(9)高层工业建筑(含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
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3.0;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2.0。
2、建筑容积率折减率(J)规定如下:
(1)建筑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折减率为20%;
(2)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折减率为15%。
(3)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不大于7000平方米,折减率为10%。
(4)建筑基地面积大于7000平方米不大于15000平方米,折减率为5%。
(5)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不大于25000平方米,折减率为10%。
(6)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5000平方米不大于30000平方米,折减率为15%。
3、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4、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3)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4)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5、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且确认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等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上述规定的面积的。
6、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经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7、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规划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如下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1)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为1平方米,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2)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小于4,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8、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1)廊道的净宽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
(2)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三、退让道路红线
1、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建筑的,后退道路主线边缘线不小于30米,后退匝道边缘线不小于15米。
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层、低层不得小于5米,高层不得小于8米。
3、在宽度不大于24米的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为:
(1)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后退3米;
(2)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60米的,后退8米;
(3)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100米的,后退10米;
(4)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后退15米(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下同)。
4、在宽度大于24米的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为:
(1)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后退5米;
(2)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60米的,后退10米;
(3)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100米的,后退15米;
(4)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后退20米。
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6、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宽度为:
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
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7、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退让河道蓝线距离不得小于6米。
8、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9、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离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10、沿磁悬浮交通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50米。
11、沿地面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不得小于30米,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12、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
500千伏30米,220千伏20米,110千伏12.5米,35千伏10米。
13、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的范围,即电缆向两侧延伸各不小于0.75米。
14、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15、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当小于80米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
声措施。
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四、退让基地边界
1、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主要朝向面,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的,按该建筑高度的0.5倍退让基地边界,其它地区的按0.6倍退让;退让的最小间距,浦西内环线以内和其它地区的,多层居住建筑均不得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均不得小于6米。
2、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次要朝向面,浦西内环线以内及其它地区的,均按该建筑高度的0.25倍退让;退让的最小距离,浦西内环线以内及其它地区的,多层居住建筑均不得小于4米,低层居住建筑均不得小于2米。
3、高层居住建筑的主要朝向面,浦西内环线以内及其它地区的,均按该建筑高度的0.25倍退让。
退让的最小距离,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的不得小于12米,其它地区的不得小于15米。
4、高层居住建筑的次要朝向面,浦西内环线以内及其它地区的,均按该建筑高度的0.2倍退让;退让的最小距离,浦西内环线以内及其它地区的,均不得小于12米。
5、非居住建筑的主要朝向面,退让的最小距离,多层不得小于5米,低层不得小于3米,高层按该建筑高度的0.2倍退让,退让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2米;
6、非居住建筑的次要朝向面,低层、多层退让的最小距离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退让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5米。
7、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8、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该建筑高度的0.7倍控制。
9、地下室退红线距离为埋深的0.7倍,但其最小值不小于3米。
10、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进行控制。
五、控制建筑高度与面宽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的1.5倍,即:
H≤1.5(W+S);
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1:
1.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A),小于或者等于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长度(L)乘以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S),即:
A≤L(W+S)。
3、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
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倍建筑高度,且其视角不小于60度。
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倍建筑高度的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倍建筑高度。
4、建筑物的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离室外地面净高不得小于3米。
5、一幢多层住宅的总长不得超过55米(上海建委下文防止沉降不均)。
6、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其连续展开面宽的总和不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不大于60米,其连续展开面宽的总和不大于7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连续展开面宽的总和不大于60米。
7、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规定。
8、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六、总图布局要求
1、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
实施。
2、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3)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3、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忧。
(3)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
供电、
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5)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
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6)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
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
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7)居住区域内宜设置分类收集垃圾的设施。
(8)居住区域内宜设计通透围墙,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
4、饮食建筑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饮食建筑应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5、医院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传染病房的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医院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
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医院路线交叉。
6、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
气扩散。
7、港口客运站的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配套设置并应布置在沿江或沿海城
市道路的同一侧。
客、车滚装船码头应设置安全、方便旅客和车辆上、下船的设施。
在码头附近,应设置乘船车辆的专用停车场。
停车场的停车规模不应小于同时发船所载车辆的一倍。
站房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相应设施。
出境和入境用房的布置,必须避免联检前的旅客及行包与联检后的旅客及行包之间的接触混杂。
8、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应设检查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设施。
9、特大、大、中型汽车库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由管理区、车库区、辅助设施区及道路、绿化等组成。
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10、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
11、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
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七、基地总图出入口设置
1、基地位于城市主干路与次干路、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主干路上,基地位于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不应设置在次干路上。
确需在主干路上设置时,距离交叉口不应小于80米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国家规定不应小于70米)。
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距离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或在基地的最远端。
在支路上设置出入口,距离与主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离与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距离与支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20米。
2、基地出入口到交叉口距离的计算,应从基地出入口道端边线起到交叉口转角路缘石曲线的端点止。
3、基地出入口距地铁行人出入口(国家规定不应小于15米)、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保持不小于30米的距离(国家规定不应小于5米);距铁路道口应保持不小于50米的距离,当坡度大于1%且小于2%时,在桥梁、隧道坡度范围内不宜设置出入口,距公交车站应保持不小于15米的距离。
国家规定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4、基地出入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90度,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
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米处作为视点的120度范围内至边线外7.5米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5、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双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7-11米;单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5-7米。
有机非隔离带的道路,机非隔离带开口宽度可在原基础上增加5-8米。
6、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原则:
(1)当机动车停车数小于等于100辆时,如必须在主干路上设置出入口的,则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1个;出入口均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的,则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
(2)当机动车停车数大于100且小于等于300辆时,如必须在主干路上设置出入口的,则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出入口均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的,则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3个。
(3)当机动车停车数大于300辆时,且基地位于主干路与次干路或与支路相交的道路,主干路上不应设置车辆出入口。
且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3个;并应分别布置在主干路以外的不同城市道路上。
主干路上必须设置出入口的,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
(4)非机动车不宜在道路上单独设置出入口。
(5)在超高的道路上,不应设置车辆出入口。
(6)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0米。
(7)相邻两块基地在用地分界线两侧分别设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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