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策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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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策略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与隐私保护
【内容提要】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一个自由、开放的世界,并且因特网已经将人类社会的各种信息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从而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任何一个因特网用户都可以从网上获得各个方面的信息,进行电子商务等各种活动。
然而,网络也为非法侵犯隐私权提供了一个大平台。
隐私泄露、滥用隐私权问题变得日益严重,造成了对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的侵害。
而在我国也同样存在着一些网络隐私的问题,并且我国也作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本文通过对网络隐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并且对我国的网络隐私的相关内容、泄露隐私的方式及保护网络隐私的策略进行了分析和说明。
【关键字】网络隐私我国网络隐私策略
【正文】因特网是目前世界上发展最快、前途最为广阔的领域,它为人类社会提供了极其丰富的信息资源。
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一个自由、开放的世界,并且因特网已经将人类社会的各种信息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从而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任何一个因特网用户都可以从网上获得各个方面的信息,进行电子商务等各种活动。
然而,网络也为非法侵犯隐私权提供了一个大平台。
隐私泄露、滥用隐私权问题变得日益严重,造成了对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的侵害。
而在我国也同样存在着一些网络隐私的问题,并且我国也作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1.知识产权的性质与内容
知识产权就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
在民法中,公民与法人的民事权利共有四类,即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和债券。
知识产权是同物权相并列的财产权,因其不像房屋、货币、器物那样占有一定空间,知识产权又被称为知识权、无形权利或无形产权。
然而完全无形的东西无法保护,因此它总是通过一定得手段,物化在有形财产之中。
知识产权保护活动也要通过其物化的有形财产而进行。
只不过对于有形财产的侵权通常表现为毁损或强占,比较容易察知或追查责任;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剽窃与仿冒,固然这种侵权也会物于一定得有形物件之上,但察知与追查责任的难度较大,加以知识形态的智力成果具有与有形财产类商品不完全相同的法律特征和属性,因此,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承认与保护,需要另作直接的、具体的规定,并须经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经专门的机构鉴定后,才予实施。
显然,由于知识之类的智力劳动成果在问世后,人人有权享用,属于社会共同的精神财富。
因此,知识并不是必然构成产权的。
若按照自然法的基本思想,凡经由劳动或所有权而产生的财物,其产权自然属于劳动者或所有权权利人,则知识形态成果同样应自然地形成产权。
但知识产权作为法权,只有在承认和实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才实际存在和受到保护。
各国由于情况和目的不同,说实施的知识产权法律也有差异,从而带来知识产权范围与权利方面的差异。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公约第二条规定,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
(2)对演出、录音和广播享有的权利;(3)对一切领域的发明享有的权利;(4)外观设计享有的权利;(5)对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享有的权利;(6)对制止不正当竞争享有的权利;(7)对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说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作为公民与法人的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体现在无形财产权方面,也体现于人身权利方面和物权方面。
因此知识产权概念还包含着产权同取得该产权的人,人身不可分离,人身权利不能转让、赠与或继承等内涵,以及包含着权利人利用其无形财产取得物质金钱奖酬的权利,也就是说,在知识产权受到保护的时候,权利人的精神方面的权利同经济上的权利,在法律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2.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2.1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大进展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是在七十年代末开始形成与逐渐健全的,刚刚建立20多年,对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至今尚在发展与完善中,但已经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国家对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的创造性工作,给予奖励和帮助。
”在宪法精神指导下,参照国际惯例及其他国家立法,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我国着手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
同时积极参加相关的国际组织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
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白皮书指出:
“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中国知识产权立法速度之快,也是史无前例的”。
目前,“已对知识产权实行高水平的法律保护”。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大发展为:
1980年1月成立国家专利局;1984年3月12日公布《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正式施行;1985年1月19日公布《专利法实施细则》,完成专利制度建设。
1993年1月1日实行新的专利法。
1978年9月成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2年8月公布了《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正式实行;1988年1月13日公布了《商标法实施细则》;1972年成立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
并于1977年10月恢复稿酬制度;1990年9月7日公布《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又成立了国家版权局;1991年5月24日公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并于同年6月1日起施行。
1987年6月23日公布《技术合同法》,并于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15日公布《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并即施行;此外1985年1月10日公布《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1985年5月24日公布《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1988年1月20日公布《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1年6月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年10月1日施行,同年5月机电部公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在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方面:
1980年6月我国成为《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员国;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其他一些主要公约;1989年10月加入了商标注册的马德里协定;1993年4月加入录音制品公约;1994年1月加入转让合作条约;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
2.2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地位和重要性
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竞争的经济不是市场经济。
而竞争的核心就是企业技术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技术不被侵权,保护权力人的合法权利。
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非常必要,而这种必要性可以从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中体现出来。
这些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优化企业配置资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因素是市场需求和价格,正是因为存在竞争激烈的国内、国外市场环境,才要求企业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以满足市场需求,创造更多的高附加值产品,降低产品的成本和价格。
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在调节市场供求、提供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优化配置资源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然而,要使市场机制能够发生作用,市场必须至少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是企业拥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第二是保持市场的开放性和公正性。
这即是说,经营者之间要能够在公平的市场上开展竞争,并能将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感受最深切的一点是,计划经济条件下许多有钱买不到的东西,现在是应有尽有,这简直就是一个经济奇迹。
产生这个奇迹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企业不断的技术进步以及竞争和公平的市场。
正是由于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有企业的不断创新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竞争才存在,企业才有活力和能力面向市场,积极参与生产和经营活动,企业资源才能得到合理和优化的配置,社会的供求关系才能得到平衡。
(二)推动企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普遍有了很大提高。
特别在家电行业,涌现出一大批资金雄厚、技术先进和经济效益十分显著的企业。
这些企业的发展靠的就是核心技术的竞争,竞争使这些企业有了巨大的压力,但同时也使它们产生了巨大的创新动力,这就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因此,可以说,知识产权及其保护是生产力发展的强大推进器,是一个国家经济活力的源泉。
(三)有利于保护企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全面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已逐渐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潮流。
这是因为知识产权对一国经济产生很大影响:
(1)多数工业化国家的工业生产日益成为科学与技术密集型的产业。
这些国家的产品无论是出口产品还是内销产品,传统产品还是现代产品,目前均含有越来越多的专利高科技和创造性投入。
(2)随着大量发展中国家对外资限制的取消,在这些国家生产专利产品的机会增加。
工业化国家的产业界形成这类安排和转移技术的意愿,取决于东道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为其技术产权和技术诀窍提供充分保护而不致被当地合作伙伴利用或形成反向侵占。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的国家可以更多地吸引外资,而本国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也可以对外投资,不用担心核心技术被侵权。
(3)随着产品技术的改进而出现的技术进步使复制和仿制简单又经济。
技术进步大大提高了复制的工艺水平,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保护企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使企业能获得较多的知识产品的收益,保护企业信誉和知名度,消费者能买到货真价实的商品。
只有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企业才能具有创新和发展的动力,消费者才能得到较大的社会福利。
2.3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已经步入了知识产权领域世界领先水平国家的行列,但是由于我国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总的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存在的一定得问题,需要我们关注和分析的。
加入WTO以来,企业一方面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参与竞争,另一方面随着国际资本的大举进入,制造业向中国转移,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外贸出口过程中又频遭技术壁垒的贸易保护,这些都迫使企业通过科技进步,加速新产品开发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而国内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已从供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绝大多数商品生产能力过剩,企业要想赢得市场只有依靠技术创新才能使产品质量更优,功能更强,使用也更加人性化。
与发达国家相比,由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我国企业和产业正面临新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严峻挑战,大部分企业的技术来源还主要依靠引进和仿制,缺少二次创新,我国企业的大部分核心技术、品牌和销售渠道仍然被外国企业控制。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不多,企业科技人力整体水平和素质都有待提高,在产品开发、知识产权和科技人员的使用培养方面面临问题较多。
企业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较弱
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由于长期以来科技投入不足,科技创新制度不完善,以及缺少高素质科技领军人才等原因,科研开发能力比较弱,这表现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不多,原始性创新较少,大多数在企业的科技人员几乎很难发表学术水平较高的科技论文,长期以来,技术工艺主要以仿制为主,新产品、新技术主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的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均比较少。
在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和实施本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新产品的研制过程中,往往注意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情况,但很少通过科技文献和专利检索了解整个领域的发展态势。
(二)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在一些企业中无论是企业的决策层,还是企业科员,专利意识都比较淡薄,大都数企业甚至不清楚哪些技术可以申请专利,对专利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也不太清楚。
有一些企业是在遭受专利指控或处罚后才开始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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