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旋挖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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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旋挖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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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旋挖钻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旋挖钻
项目名称:
郑州新郑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项目GTC综合交通换乘中心桩基础工程
工程承包人:
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
签订日期:
2014年月日
工程施工劳务合同
甲方:
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加快郑州新郑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项目GTC综合交通换乘中心桩基础工程建设,确保优质、按期完成工程施工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就郑州市新郑国际机二期桩基工程的施工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郑州新郑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项目GTC综合交通换乘中心桩基工程
1.2工程地点:
郑州新郑国际机场
1.3工程内容:
包含但不限于护筒坑开挖、护筒埋设、钻机就位、钻孔、泥浆制备及相关材料、施工用水的接入、清孔及孔径检测、场内推土(含租赁机械)、钢筋笼场内运输、钢筋笼安放(注浆管、声测管)安装及井口焊接、浇注桩身混凝土、孔口及泥浆池安全防护、施工段落内便道和场地的维护、机械设备的搬迁、装卸、运输、维修、保管、调遣、转场等所有工序内容和包括完成本工程的自用临建工程、机械设备的折旧以及按甲方要求进行现场道路、卫生、环保等正常维护、迎检工作所用的零工及设备使用。
劳务确认表中描述的所有内容。
第2条工期
2.1开工日期:
暂定2013年9月10日。
2.2完工日期:
随本工程工期。
2.3乙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工期组织施工,满足业主及甲方有关工期要求。
乙方必须保证机械、施工人员正常施工,若出现施工人员停工现象,甲方每发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
2.4因乙方自身原因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因其他原因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2.5根据业主施工安排及乙方进度情况,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施工范围,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不承担任何其他费用。
第3条工程质量
3.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国家和本行业现行的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组织施工。
3.2乙方所承建的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范的规定和要求,A类桩符合甲方与建设方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以桩基检测结果为准)。
每出现一根C、D类桩罚款壹万元。
3.3严禁出现负桩,若出现,除无偿接桩外每根负桩罚款贰仟元。
第4条合同价款:
4.1合同价款的计算依据:
合同单价、设计范围内的实际验收工程量、中间计量资料及详细的附件资料。
4.2承包方式:
工序综合单价承包,单价中包含完成本工序工作及相关附属作业的全部内容,以及乙方为保证工程正常施工所具有的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人员设备调遣、施工场地清理、安全文明施工等与此相关的其它明示的和暗示的全部操作工序和相关工作内容以及因各种原因引起的人员窝工、停工、设备的闲置损失。
即包含为完成上述工作内容所应消耗的全部机械使用费、劳务费、主材损耗、小型材料费(含泥浆材料费)、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进出场费、倒运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乙方设备及员工雇工的各种保险费、规费、相关税费(发票费用)、管理费和利润等及其他费用。
乙方已充分考虑到甲方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对施工现场、桩基地质资料、周围环境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并对施工风险和意外等进行了预测和估计,同意工序单价一次性包死(若50米以下发现有岩石层,无法钻进时双方协商单价),合同执行期间劳务、材料价格的上涨及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均不导致合同单价的调整。
图纸及工程量综合单价清单中未列细目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本项目劳务价格之中。
4.3劳务费用及工序工作内容:
序号
工程项目
劳务价格元/m
备注
1
Φ800mm钻孔桩(旋挖钻成孔)
160
劳务价格包含:
护筒安拆、钻机就位、钻孔、泥浆制备及相关材料、护桩、清孔及孔径检测、钢筋笼运输、钢筋笼安放(注浆、声测管)安装及孔口焊接、浇注桩身混凝土、孔口及泥浆池安全防护、施工段落内便道和场地的维护、机械设备调遣、转场等所有费用、以及管理费、利润、相关税费及1.3款、4.2款所包含的费用。
2
Φ900mm钻孔桩(旋挖钻成孔)
170
3
Φ1000mm钻孔桩(旋挖钻成孔)
180
4
Φ1300mm钻孔桩(旋挖钻成孔)
260
4.4桩基砼灌注充盈系数控制在1.10以内,超过部分商品砼费用由乙方负责。
4.5工程计量规则:
按施工图纸(含变更图纸)设计有效桩长,不计空桩,工程数量的计算由甲方负责。
4.5.1工程完工验收后,乙方进行完工清场、撤退人员和设备、撤离临时工程、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等所需的费用,已摊销在相应劳务价格中,甲方不另行计量。
4.5.2钻孔灌注桩以实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桩基检测、试块检验)合格后的数量,按不同桩径的桩长以米计量。
计量应自图纸所示或甲方实际施工有效桩长进行计算。
4.5.3乙方已对现场及外部施工条件、地质情况等所有风险做充分了解,不再以任何理由增加费用。
4.5.4因设计桩顶标高与自然地面标高的高差而形成的空桩部分,甲方不单独计量,其费用包含在桩的劳务价格中。
4.5.5由于乙方施工不当或未按时完成造成,影响下道工序施工时,为保证整体计划不受影响,甲方计算影响下道施工的工程数量和项目,并核定进行处罚。
第5条甲方负责提供或办理的事项
5.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全面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5.2提供施工图纸,进行技术交底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进行控制测量;负责工程试验、材料检验。
5.3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监控、检查,负责对隐蔽工程检查与验收;
5.4根据施工总体进度计划下达施工任务并督促计划的完成;
5.5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应保证施工需要。
;
5.6负责配合业主对工程所需的永久性占地的征用及电力、电讯、坟墓、房屋建筑、管线设备等的拆迁。
乙方自行征用的土地和设施由乙方承担费用。
5.7负责将主干便道引至施工场地边;泥浆池开挖;提供修建施工平台所需土石方等材料,负责循环钻机施工平台的修筑。
5.8负责验收乙方施工的合格工程,进行验工计价、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办理竣工决算。
5.9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范围进行合理调整,该调整不影响其它合同条款的实施。
5.10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本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如甲方发现乙方拖欠材料款及工人工资等,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部分代为支付。
5.11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5.12负责提供合格的钢筋笼、主水源、主电源及总配电盘。
第6条乙方应负责办理的事项
6.1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盖红章)、进场人员特殊工种资质证书、员工身份证、花名册等复印件核查备案。
乙方按有关规定与投入本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完善劳动手续,并将《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报甲方备案;按约定和承诺,及时上报管理管理与劳务人员。
乙方为完成本项目工程派出的所有管理人员、劳务人员与甲方无劳动法律关系。
6.2按照所承包的工程量,提供能够保证工程顺利施工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及必要的测量、试验仪器。
进场机械设备状况必须良好,能够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所有进场机械设备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本工程使用。
6.3严格按照施工图和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按照甲方的进度安排完成施工任务;并按甲方要求提供材料用量计划。
6.4负责场内道路的修建和维护、水电安装、水环保设施,质量和功能满足工程施工要求标准;负责泥浆池修整及围护;旋挖钻机施工平台平整;负责解决施工用水及施工用电。
6.5乙方现场人员的食宿由乙方自己负责,住宿须使用吊装轻装钢构彩板房,摆放到甲方统一安排指定的场地;
6.6乙方必须保管好现场的警示、标志、标牌、标语条幅等,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的场容场貌等文明施工,积极配合甲方迎接各项检查活动,并承担相关费用。
及时维修施工使用的道路、水、电和围栏、警卫设施等。
如因此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6.7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文件,对现场安全和环境等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施工期间发生涉及上述安全和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措施费用、整改费用、罚款、人身伤亡、违约金、索赔、损失补偿、诉讼等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乙方必须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甲方,并在2小时内上报详细的书面材料。
6.8乙方提供施工项目过程中的所有行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时,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严禁以甲方名义从事对外赊购材料、借款及其他一切经济交往活动,否则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6.9乙方对安全生产全过程负责,执行甲方针对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安全保证体系和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施工范围内原因造成的事故责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6.10乙方需配合甲方进行控制测量、试验及桩基检测工作,负责试件取样、制作及运送,配合桩基检测相关工作内容及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
若乙方不配合桩基检测,甲方安排其他人员配合检测,每根桩按30元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桩基检测配合费。
6.12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噪音、环境等管理规定,由此发生的费用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因此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6.13从开工之日起,乙方应全面负责看管与保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以及已完工程等,直到本合同工程交由甲方之日为止。
如看管与保护期间发生损失或损坏,由乙方负责予以修复或赔偿全部损失。
6.14按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施工中若发生损坏地上和地下通讯管线等设施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15对其员工要求持有效证件并实行造册登记,加强对所属员工的管理教育,严禁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如有发生,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10000元/次的违约处罚。
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6.16对甲方有关质量、物资、施工安全、现场文明施工等的规定和办法,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乙方同意,并遵守执行。
6.17施工期间不论乙方以任何原因要求停止施工,必须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条件撤场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同时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赔偿的,由乙方承担赔偿经济责任。
6.18乙方应提供与甲方支付的计价款等额有效正式税务发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劳务价格内)。
6.19乙方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赶工损失和赔偿责任并按工期要求按期完工。
第7条驻地机构及代表
7.2乙方驻工地机构名称:
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主要人员:
项目经理:
职称:
身份证号码:
技术负责人:
职称:
身份证号码:
材料负责人:
职称:
身份证号码:
财务负责人:
职称:
身份证号码:
必须确保主要人员不离开现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中途离开或换人时,须提前三天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保证乙方的现场主要人员每月在工地时间不少于22天。
乙方拟委任的本合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上岗。
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撤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在5天内落实。
其他人员撤换遵照该规定执行。
第8条材料供应
8.1主材供应
8.1.1本工程所需的混凝土,由甲方负责供应至孔口附近。
钢筋笼由乙方负责从加工场地运输至孔口。
8.1.2工程主要材料用量,均由甲方根据乙方承担的工程量,按照施工图及定额消耗标准计算出材料消耗量限额供应,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定额消耗量使用甲方所供材料,严格按照甲方提出的质量要求施工,严禁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
8.1.3甲方定期对甲供主要材料消耗量进行材料节超考核,乙方材料消耗量不得超出限额材料用量,若材料实际消耗量超过限额材料用量,超限额消耗材料费用,在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按合同约定供应价格加收20%的管理费扣除。
8.1.4严禁倒卖、变卖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若乙方倒卖、变卖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除按材料(设备)原价承担赔偿责任外,另承担材料(设备)原价100%违约金。
8.2其他材料供应
8.2.1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材料费用已包含在乙方的劳务承包单价中,甲方可统一采购、统一供应,也可委托乙方采购。
凡属委托采购的材料,甲方应当出具委托书。
乙方受托采购的材料均需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和采购凭证,并将所购材料提交甲方进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材料不得进场使用。
8.2.2甲方统一采购供应的材料,按期结算,费用从乙方当期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8.3周转材料供应
8.3.1应由甲方负责的周转材料,甲方按设计要求供应周转材料,乙方在使用过程中负责保养、维修和看护,使用完毕后,要及时交还给甲方。
若发生丢失或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赔偿款从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8.3.2应由乙方负责的周转材料,乙方按施工进度要求,及时配齐工程所需的周转材料。
第9条机具设备、运输工具租赁
9.1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甲方有偿提供部分机具设备、运输工具给乙方使用。
对甲方提供的机具设备和运输工具,乙方应认真保管爱护,如有丢失、被盗、损坏,乙方负责赔偿或修复。
9.2乙方应当按承诺投入施工所需机具设备和运输工具。
乙方已充分了解和认可本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格已包括该部分机具设备和运输工具的使用、折旧等项费用。
第10条开工、停工和延误
10.1开工
10.1.1乙方在规定的开工时间前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按合同约定上场施工。
10.1.2由于施工场地限制,桩基不能全面展开,乙方应根据甲方协调场地情况合理调配人员、机械设备。
10.2暂时停工
10.2.1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虽经返工,仍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而导致的停工整顿。
10.2.2由于工程进度不平衡或管理不善,虽经监理工程师多次提出而无明显改进,所导致的停工整顿。
10.2.3由于进驻现场的主要人员、重要设备与施工组织设计不符,而导致的必要停工;或由于其它原因而导致的停工。
10.2.4由于出现上述原因,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停止施工,乙方须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接到甲方代表复工通知后,方可继续施工。
10.3因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不可抗力造成的暂时停工,乙方承诺不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但可依据业主的有关规定,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协商顺延工期。
10.4由于下述原因之一而影响施工进度,乙方有权要求延长工期,但需在事发后3日内书面报甲方签认,否则甲方视为乙方放弃此权利。
10.4.1由于业主或设计的延误或阻碍。
10.4.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
10.5甲方根据施工计划和合同工期或者根据业主、监理下达的通知,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有权通知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进度,确保工程能在合同工期内完工。
乙方不得以为了采取这些措施为由而要求支付任何费用。
第11条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
11.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发的相关工程施工技术指南和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技术人员的检查检验,乙方应为甲方人员检验、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对不合格的部分按甲方技术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返工修改费用。
11.2隐蔽工程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及时通知甲方验收,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的,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进行隐蔽和下部工序的施工。
经甲方代表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求乙方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完善后重新验收。
若甲方对已经隐蔽的工程提出复验,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覆,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检查不合格者,乙方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若乙方未按规定通知质检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到现场进行检查,需重新检查及返工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若未按报验程序经甲方技术员和监理工程师检验认可,擅自施工,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并处以2000-5000元/次的违约处罚。
11.3凡是乙方施工的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包括短桩和断桩,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及返工费,并处以5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12条安全文明生产
12.1甲方对乙方承担的工程要进行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按安全标准、操作规程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相关人员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12.2乙方应加强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落实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2.3乙方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应自费实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自备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消除事故隐患,如甲方有相关规定,按甲方规定执行。
12.4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安全培训教育和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和相关安全规定组织施工和落实。
12.5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相关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因乙方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施工,或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负。
甲方除追究乙方责任外,另按有关规定并罚。
12.6甲方应加强对乙方使用危险物品和爆炸物品的管理,建立审批领取、登记使用、剩余退回等规章制度,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12.7乙方接受甲方各项治安管理条款及其他条款。
12.7.1乙方进场3日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按在册人员名单办理暂住户口。
12.7.2未经甲方通知使用的村内、乡间道路,不得使用;否则,后果自负。
12.7.3乙方进场的施工队伍,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按照业主及监理的要求,做到文明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由乙方承担的施工项目所发生的甲方代乙方向地方政府交纳的费用及项目部统一的安全防护用品、标识牌等费用,乙方同意按甲方分摊的比例承担费用。
12.7.4其他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方损害的行为均由乙方负责处理解决,费用自理。
12.8乙方选用工人不得大于50岁,50岁以上者须提供体检报告。
患有高血压,高血脂,心脏病等高危人员禁止使用。
乙方对所选用的工人负责,由于自身原因(疾病、酗酒、违反规定操作等)所产生的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12.9未尽事宜和相关的处罚规定,遵从甲方制定的安全质量管理办法。
第13条环境及文物保护
13.1乙方在施工中取土、弃土、排污等须按设计文件和甲方与当地政府部门签订的有关协议和要求进行处理。
13.2乙方应在施工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因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一旦发生,其后果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3.3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尽快通知甲方。
第14条工程进度款计量、完工结算及工程价款支付
14.1工程进度款计量
14.1.1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编制整理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项目、工程数量、材料消耗以及租赁机具设备等各项资料,呈报给甲方。
14.1.2甲方使用乙方的计日工必须经甲方现场代表和工区负责人会签,经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复核,最后经项目经理确认方可有效,当月验工结算,逾期不予办理。
14.1.3甲方每月组织验工计价,依此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具体事宜遵照甲方验工计价管理办法执行。
14.2工程完工结算。
乙方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完工后,甲方对质量合格的工程(已通过监理、业主验收)进行验收、结算。
14.2.1工程量清算。
乙方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经甲方、监理、业主验收合格后,双方根据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及数量进行清理,经双方确认汇总的工程量作为结算工程量。
超出设计工程数量的部分,必须经甲方现场代表和工区负责人会签,经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复核,最后经项目经理确认方可有效。
14.2.2材料结算。
工程完工后,双方对甲方供应材料予以清理,办理材料结算,包括主材节超、周转性材料及其他材料结算,并经双方确认,结转甲方财务,从工程结算款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14.2.3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价款结算依据为最终双方确认汇总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若有新增工程项目,结算单价按双方协商的补充单价。
14.2.4双方约定,最终完工结算,应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乙方应在工程完工后10日内,向提交工程结算相关资料,逾期未提供的,甲方单方对乙方施工的工程办理结算,若乙方在收到甲方结算通知或结算资料后15日内拒绝结算、签字,视为乙方认可以甲方的结算数额为最终结算。
结算书必须经甲方联合验工签认。
14.3工程款支付方式
14.3.1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劳务人员及机械设备的进出场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14.3.2按甲方审批的进度计量计价额,扣除各种甲方应扣回的费用和质保金(计价额的10%)后,根据业主拨款进度情况分期拨付中间工程进度款。
14.3.3劳务工资支付
14.3.3.1验工计价款扣除按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各项费用后,优先支付民工工资。
民工工资的发放由项目部根据乙方提供的、经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民工工资表,在应付计价款范围内,按季度由甲方代为发放,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民工工资卡上。
应付计价款不足以支付当期全部民工工资时,其超出部分甲方不予垫付,由乙方自行解决,且不得计入以后月份的工资表中。
14.3.3.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资不按时足额发放或错发,导致劳务人员上访的,每发生一次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3万元,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4.3.3.3甲方每月代付乙方的工资、材料、机械等费用不能超出每月计量款总额的90%,超出部分应由乙方自行负责
14.3.4工程完工结算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扣除已拨付计量款和其他应扣费用后,剩余结算款,双方协商确定付款期限。
第15条工程变更
15.1甲方有权根据业主、监理指令或工程具体情况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作出变更,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15.2没有甲方的指令,乙方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
15.3若乙方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甲方总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16条质量保证金和保修
17.1质量保证金预留。
甲方每月从对乙方进度计量款中预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结算时,累计按工程结算总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
17.2保修。
缺陷责任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指令后,7日内必须赶赴现场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病害或其它不合格之处进行修补、修复及重建。
如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甲方指令的,则甲方有权雇请其他人员或单位从事这些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从应退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款项不足的,由乙方另行支付。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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