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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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浙江省文化厅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
浙江省文化厅行政许可(共25项)
审批事项:
(一)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法律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二)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在歌舞娱乐场所参加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法律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参加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法律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
(四)音像制品连锁、批发单位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法律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法律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规定。
2、《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国合作者向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立项或不予批准立项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3、《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企业的重大变更,包括变更投资者、调整投资者的权益比例、变更投资额或合作条件、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年限以及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七)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法律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八)文物商店设立的审批
法律依据:
1、《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按照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设立文物商店,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查批准。
4、《浙江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九)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的审核
法律依据:
1、《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
2、《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销售、拍卖前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
3、《浙江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十)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的审核
法律依据:
1、《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销售、拍卖前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
3、《浙江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十一)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法律依据:
1、《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十二)民办非企业文化单位设立的审批
法律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
(十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立的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7项。
2、《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备案。
初审事项:
(十四)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设立和变更的初审
法律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由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五) 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初审
法律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规定。
2、《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从事音像制品批发等业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国合作者向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进行立项审批。
……
3、《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企业的重大变更,包括变更投资者、调整投资者的权益比例、变更投资额或合作条件、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年限以及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十六)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的初审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3项。
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
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当在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十七) 设立文物拍卖企业的初审
法律依据:
1、《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2、《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文物拍卖活动的(以下称文物拍卖企业),须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文物局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
3、《浙江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审查事项:
(十八)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的审查
法律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十九)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设立的审查
法律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十) 香港、澳门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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