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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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沈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与规范沈阳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推动全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结合我市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企业(包括中央、省驻沈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四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二章技术中心的任务和职能
第五条技术中心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不以自身营利为目的,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主要任务和职能是: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技术引进的规划和设计。
(二)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新能源,为企业产品的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保证;负责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新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的经济发展服务;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六)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评估,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其经费主要由本企业提供,在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省、市和其他企业和单位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和创新水平。
第七条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三章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八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当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实行主任责任制。
第九条鼓励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第十条企业应当设立由主要领导以及研究、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产品技术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定期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科学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立立项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二条技术中心与企业内其他研究机构在课题安排上应当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
技术中心应当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三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的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四章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市级技术中心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报,申报企业需认真填写《沈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一式三份,另附电子文档),报送市经信委,市经信委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择优认定。
第十六条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工商注册两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主导产品在国内同行业有一定竞争能力,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
(三)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部门)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四)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万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六)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研究开发水平在我市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
(七)技术中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至少有一个以上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伙伴;
(八)建立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九)企业自申请认定之日起上溯两年内(指自申请认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技术中心:
1.有偷税、漏税、欠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2.违法经营被查处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3.有其他不得申请认定技术中心情形的。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七条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或公司更名、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
第十八条 已认定技术中心每年度应当如实根据《沈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编写提纲(见附件二)编写年度工作总结(一式两份),经企业主要领导审核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总结年3月20日前上报市经信委。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市级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认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技术中心资格:
(一)企业经营亏损,无法进行研发投入的;
(二)上报虚假材料,经核实的;
(三)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技术中心的;
(四)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有违法经营、窃取知识产权被查处、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六)企业有第十七条中所列情况,但未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市经信委或已经上报,但市经信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该企业技术中心不应予以保留的。
第二十一条 市经信委对调整与撤销的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予以颁布。
第二十二条 已认定市级技术中心满一年的企业,自愿申报,由市经信委按照有关要求,统一组织,择优推荐,申请认定省级技术中心。
第二十三条 市级技术中心企业在申报科技项目等方面将享受优先考虑等优惠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
原《关于印发沈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沈经发[2007]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沈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
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
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附:
《沈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表》
附:
沈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表
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经济性质
企业类型
主管部门
职工总数
人
技术人员数
人
年销售收入
万元
年利税
万元
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开发机构情况
机构名称
是否独立核算
职工数
人
从事开发人数
人
科技活动经费
支出额
万元
占销售额比例
%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建筑面积
M2
开发新产品数
项
新产品产值
万元
新产品利税
万元
申
报
单
位
企业:
(公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审
查部门意见
沈阳市经信委
年 月 日
附件二:
《沈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编写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及主营业务
企业性质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总结年度
二.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一)企业经营状况
(二)技术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
(三)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简介及新增经济效益
(四)产学研合作情况
(五)技术中心下年度工作计划(包括研发的重点产品,队伍建设等方面情况)
三.企业经济情况报表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数据值
单位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税总额
万元
其中:
企业纳税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5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6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7
当年完成科技项目数
项
8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9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0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1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2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13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人
14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项
15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四.总结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一)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二)相关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等方面的内容。
附:
相关指标解释说明
附:
相关指标解释说明
1.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2.企业利润总额:
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3.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4.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5.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
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
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
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
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
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6.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
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7.新产品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
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
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
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
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
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
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8.新产品销售利润:
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9.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0.企业职工总数:
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1.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
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13.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14.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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