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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贸的前奏
中國加入世貿的前奏
國際專家圓桌會議
〝中國入世後香港內地法律界交流的展望〞
2001年5月18日(星期五)
上海銀河賓館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致辭全文
陳良宇副市長,萬鄂湘副院長,張玉卿司長,汪堯田教授,王貴國教授,各位嘉賓:
非常高興能來到上海參加由上海與香港的世界貿易組織研究中心聯合主辦的圓桌會議,與國際專家探討一個對兩地都有長遠影響的題目。
去年八月在香港與汪教授見了面,今次再有機會向他討教,實在非常難得。
每一次來上海,都感到上海正在不斷地創新、前進和充滿活力。
我們香港人也應以此作為榜樣,如徐匡迪市長說:
希望上海和香港能雙翼齊高。
2.剛才萬副院長演講非常精彩,使我對國家加入WTO以後符合國際司法水平充滿信心。
3.今天我準備向在座各專家報告香港法律界在國家入世後,怎樣面對機遇和挑戰和特區政府與內地法律界的交流情況。
(I)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和世界貿易組織(WTO)
4.1946年2月,聯合國理事會通過召開“貿易與就業會議”,商議成立一個國際性貿易組織,並手起草其憲章。
世貿的基本精神,在其“成立協議”的序言中,有清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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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貿易和經濟關係方面應當按照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份就業和大幅度穩步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為持續發展的目的而擴大對世界資源的充份利用……根據互讓和互利的安排,達到切實降低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並在國際貿易關係上消除歧視性待遇……”
5.在憲章的起草過程中,參與國亦擬備了一份與關稅事宜有關的總協定,以作為該憲章的一份附屬文件。
不料後來該組織未能順利成立,包括英、美在內的23個國家只同意簽署該份總協定,這就是現在我們所知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
6.總協定自1948年生效以來,奠定了多邊最惠國待遇和削減關稅的基礎,在取消貿易壁壘、擴大使用世界資源和持續發展方面,漸漸取得成果。
本總協定的精神,各成員國在烏拉圭回合的談判中,同意成立一個有國際法人資格的永久性貿易組織。
在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WTO),正式成立。
(II)中國入世的過程
7.中國是關稅貿易總協定的創會成員,但於1950年退會。
到了1984年,中國以觀察員身分重新參與總協定的活動,並於1986年遞交申請要求恢復其成員資格。
在1995年,總協定的地位被世貿所取代,中國便改為申請成為世貿成員。
經過了多年峰迴路轉的談判,中國終於在1999年11月與美國達成支持中國入世的協議。
在2000年11月,中國又與歐盟簽署類似的協議,中國入世,指日可待。
(III)中國加入世貿對香港經濟的影響
8.現在,讓我講述中國入世後為香港帶來的機遇和衝擊。
9.根據政府經濟顧問的評估,香港的經濟會因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所帶來的商機而大獲益。
估計至2010年,香港與內地有關的出口將增加15%(平均每年1.3個百分點),而本地生產總值則增加5.5%(平均每年0.5個百分點)。
(IV)中國加入世貿對香港服務業的影響
10.在中國加入世貿的談判過程中,與美國分歧最大的是進入服務業市場問題。
服務業包括電訊業、銀行業、保險業等等。
在專業服務方面,中國現在嚴格限制外國律師行及會計師行在內地開設辦事處。
按照中美就中國加入世貿達成的協議,中國在多個專業範疇作出廣泛承諾,包括法律、會計、稅務、管理顧問、建築、工程、城市規劃、醫療及牙科,以及電腦和有關服務。
中國會容許外資持股過半數,但不包括有關中國法律的執業。
外國律師事務所將獲准與中國律師事務所就法律事務簽訂合約,維持長久的委託關係(俗稱“掛”)。
中國正式加入世貿之後,只准在中國設立一家辦事處的規定會於一年內撤消,外國律師事務所在內地開設辦事處不會受到地域及數目上的限制。
11.中國與歐盟就法律服務方面達成的雙邊協議,也有作出類似的承諾。
12.香港在服務行業方面佔據優勢,內地開放龐大的服務市場可以為我們帶來不少益處。
內地市場開放後將會締造更多商貿和服務良機。
基於種種有利因素,包括香港鄰近內地市場、在內地營商多年對內地市場累積了深厚的認識和經驗、兩地在歷史、語言和文化上有緊密的聯繫、香港提供世界級商業金融和法律服務,加上具備優良的基本設施,預料香港會因為內地開放更多行業﹙包括法律服務業﹚給外商參與,而得以直接參與內地的經濟發展。
13.中國現正草擬有關外國律師事務所的新規定,雖然內容尚未明確,按照內地的法律服務現況,有象顯示開放的辦法可有幾方面:
–
(i)批准開設外國和香港律師事務所的規定可以更加開放、更具透明度、更合理和更客觀,以便外地律師事務所計劃在內地開設辦事處前,能夠清楚評估本身的情況;
(ii)放寬經營這些外地律師事務所的規定,容許內地與外地律師行聯營,或聘請中國律師,使客戶能夠在一家律師事務所得到兩地的法律服務;
(iii)放寬外地律師事務所只可設立一家辦事處的規定,容許律師事務所在內地多個城市設立辦事處,更加有利他們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
(iv)香港居民可以參加全國律師考試,考取內地律師資格。
不少香港人都希望參加這個考試,令本港精通內地法律的專才快速增加;
(v)有建議香港律師可在內地註冊為香港法律師,然後受聘於內地律師事務所,專責處理香港法律事務;累積數年經驗後,更可獲准成為合夥人。
這些建議,都是香港法律專業所樂意接受的。
(V)機遇和挑戰
14.國家加入世貿後,和內地律師業一樣,香港法律服務的發展既有機遇也面臨挑戰。
15.加入世貿有利於國家經濟的改革和發展,律師業作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的職業,定必受到有利的沖擊,面臨難得的歷史機遇:
(i)加入世貿後將為內地律師業的發展營造一個全新的國際執業環境;“經濟要發展,律師必先行”將成為國際經濟生活中市場主體進行經濟往來的必備條件;
(ii)加入世貿後,將促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的加速實施,“法治”精神將滲透到社會生活乃至國際經濟活動各方面,律師介入社會經濟生活的程度越深入,發揮的作用就會越大;
(iii)加入世貿後還將中國的立法、執法、司法體系產生重大影響,律師制度和專業水平也將隨法律體系各項制度的不斷健全,而得到不斷的改善。
16.以上的分析,對香港法律服務業就國家入世後所應取的態度有非常重要的影響。
香港的律師對內地法律服務業開放市場後所帶來的契機非常重視,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
香港律師應可憑多年來的經驗,提供高質素的專業服務,尤其是在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包括知識產權法﹚。
香港的律師亦應在其他方面,縱使回報率相對地不高,提供服務,包括行政法、立法和法制建設、律師業管理、執業方式等,在世貿的範疇下,為強化國家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和律師專業制度的現代化建設創造有利條件。
17.國家加入世貿後,除了為香港法律服務業帶來契機,亦同樣使香港的律師面臨挑戰;這些挑戰主要是由競爭所產生的:
(i)香港律師行業面臨的問題
多年以來,香港律師行業過分倚靠房地產的發展,因而忽略其他業務的開展。
80年代開始,証融資借貸經營權及商務合同漸漸有需求,而外國律師行來港開展業務,以跨國服務贏得當事人的信任,加上定額收費被淘汰,金融風暴更使中小型律師事務所遇到前所未有的衝擊,行業士氣低落,自身改造的要求,迫在眉睫;
(ii)“中介人”角色轉型,擴大法律服務空間
多年來,香港律師在內地與外地法律服務提供擔當“中介人”的角色。
在改革開放初期,香港律師把他們的商業經驗帶入內地。
初期內地當事人要求較低,只要資金到位,文件內容條款,不大重。
隨內地的改革開放和商務發展,這個角色實際上亦發生轉變。
外國律師行進入內地提供直接的法律服務,香港律師的“中介人”角色受到衝擊。
香港律師必須把這個角色轉型,提高自身法律服務的領導地位,加強增值服務,拓展新的法律服務範疇,加強競爭力;
(iii)專業素質的提升
內地法律服務市場的開放,不應由強勢律師行壟斷。
在強烈的競爭環境下,香港律師必須不斷提高專業素質,這不單是一個硬件的問題,也是一個軟件的問題。
有一種感覺是跨國律師行的質素往往較香港本地較細規模的律師行為高。
香港的中、小型律師行如要衝破這個框架,必須提升水平,能夠提供具國際水準的專業服務,同時在收費上與跨國律師行相比具有競爭力;
(iv)深入了解國家、國情和國法
若要到內地開設辨事所或執業,香港律師必須認識國家,了解國情和掌握國家法律。
儘管有些律師不準備考取內地執業資格,但在內地設立辦事所,需要接觸內地律師﹙和當事人﹚,在溝通方面,香港的律師若只談香港法律,對內地情況未能掌握,無疑在合作解決問題上製造一定程度的障礙。
事實上,現時許多內地執業律師對香港的情況和法律已有很深入的了解;
(v)利用優勢
香港律師比外國律師進入法律服務市場所佔的優勢,是同一國民,同一語文;加上以上所說提升水平的互動,對國家、國情和國法的了解,比起外國律師行更有條件,問題是:
如何充分利用機會;
(vi)學好中文,說好普通語
香港回歸前的一般教育以英語為主。
此外,現時香港的法律教育也以英語為主(雖然法庭上使用中文的機會漸多),以及許多律師是在英語系的國家接受教育或訓練。
但是若要進入內地法律服務市場,單靠英語看來還是不行。
單說粵語總是不能走出廣東以外,香港的法律界仍需努力,學好中文,說好普通話;
(vii)加強溝通
香港特區政府、法律界團體必須加強和內地溝通,瞭解內地將會作出的政策調整,準備加入世貿後,早日作出安排,這樣才可提高抗衡其他外資律師事務所的競爭力。
一方面應該提高本身的競爭力,另一方面協助內地改善其相對其他外資律師事務所的競爭力,達致香港與內地雙贏的局面;
(viii)把握先機
香港律師應該採取積極及主動的態度,了解客戶的需要及業務發展意向,爭取打入內地法律服務市場的機會和優勢。
再者,律師應該對內地法律服務市場潛力作出徹底及深入的評估。
在評估過程中,並考慮在內地哪些城市作根據地,才充分取得戰略上的優勢。
在這個專家圓卓會議,我希望能夠多了解內地同業對入世的看法,他們踫到的問題,和對入世作出的準備。
(VI)近年兩地法律工作關係的進展
(1)內地和香港律師交替執業的現行規定
18.隨兩地的社會和經濟活動不斷增加,所涉及的法律事務也急劇增多,所需的法律服務亦不斷上升,兩地的執業律師如何應付這種需求,是政府、市民和法律界都關注的問題。
19.根據香港法例第159章<法律執業者條例><海外律師(認許資格)規則>,內地的執業律師,具備不少於5年執業經驗或相等的認可學歷和經驗,並通過香港律師會舉辦的“海外律師資格考試”,可申請在香港執業,成為香港的執業律師。
至今年5月初為止,透過這途徑獲取在香港執業的“海外律師”有567名,其中兩名為內地律師。
20.此外,和其他法轄區的律師一樣,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外地律師註冊規則>,內地律師可向香港律師會註冊為“外地律師”,但他們只可就內地法律或第三個法律管轄區的法律提供服務,不可就香港法律提供服務,也不可僱用香港執業律師或與香港執業律師合夥提供法律服務。
按香港律師會的數字顯示,直至今年5月初註冊為“外地律師”的人數為740名,其中48名為內地律師。
除外香港律師行可按<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9C條,經律師公會批准,與一間或多間外地律師行註冊為聯營組織,它們可分擔或分享費用、利潤、處所、管理或僱員。
這類聯營組織只有6家。
21.以上是內地律師在香港從事法律服務的情況。
香港律師在內地從事法律服務的情況並不完全相同。
22.根據《關於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暫行規定》,香港律師可經司法部批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在內地設立辦事所,但處理的業務範圍限於就香港的法律和有關國際商事法和國際慣例,提供法律意見。
此外,香港律師在內地設立辦事所及其成員不可代理內地法律事務或向當事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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