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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湘鄂赣地区的讼风
明清湘鄂赣地区的“讼风”
中国历代统治者讲究以“礼”治国,其重要理念之一,便是使民无争,民无争则无讼,这既是“礼”的表现,也是天下太平的标志。
孔子曾经自我标榜说: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1]“无讼”也就成为儒家治国行政的最高境界。
《唐律疏义》之为后世奉为立法圭臬,也是因为律文简要、“一准乎礼以为出入”。
但社会的发展却并不按照统治者所定下的规则行进,社会矛盾、经济纠纷无时不在、无处不有。
不管统治者愿不愿意,听讼实际上已经成了地方官员的主要事务。
正如明代学者丘浚所说:
“民生有欲,不能无争,争则必有讼。
苟非聴讼者中而聴不偏,正而断合理,则以是为非、以曲作直者有矣,民心是以不平。
初则相争,次则相鬬,终则至于相杀,而祸乱之作,由此始也。
是以为治者,必择牧民之官、典狱之吏,非独以清刑狱之具,亦所以遏争鬬之源而防祸乱之生也。
”明清时期,不仅诉讼已为社会生活中习以为常之事,一些社会关系复杂、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讼风”更成了令人注目的社会现象,江西、湖广即今日之湘鄂赣地区尤为典型。
一、江西的“讼风”
江西“讼风”始于唐末而盛于宋明,并在明清时期随着江西人口的大规模流动而向湖广以及四川、云南、贵州、河南等地扩散。
《隋书·地理志》说:
“豫章之俗,颇同吴中,其君子善居室,小人勤耕稼。
……俗少争讼,而尚歌舞。
”《宋史·地理志》则说:
“永嘉东迁,(江南东西路)衣冠多所萃止。
其后文物颇盛,而茗荈、冶铸、金帛、粳稻之利,岁给县官用度,盖半天下之入焉。
其俗性悍而争,丧葬或不中礼,尤好争讼,其气尚使之然耳。
”是在唐初以前江西尚无诉讼的风气,历唐至宋,则风气大变。
《隋书》和《宋史》的修撰者言及江西习俗,无论是隋时的“俗少争讼”,还是宋时的“尤好争讼”,都将其和“吴中”、“江东”即今日江苏省的南部、昔日人们所说的“江南”地区联系在一起。
但是,比起吴中、江东,江西的“好讼”引起了社会的更多关注。
晚唐民谚说筠、袁、赣、吉四州民风:
筠袁赣吉,脑后插笔。
北宋沉括在他的名着《梦溪笔谈》中,直指江西人“好讼”:
世传江西人好讼,有一书名《邓思贤》,皆讼牒法也。
其始则教以侮文,侮文不可得,则欺诬以取之。
欺诬不可得,则求其罪劫之。
盖“思贤”人名也,人传其术,遂以名书。
村校中往往以授生徒。
南宋周密《癸辛杂识》也说:
江西人好讼,是以有簪笔之讥,往往有开讼学以教人者,如金科之法,出甲乙对答及哗讦之语。
盖专门于此,从之者常数百人,此亦可怪。
[10]
江西人的“好讼”,也引起宋廷的关注。
《宋会要辑稿》载:
(绍兴)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礼部言臣僚札子:
江西州县百姓好讼,教儿童之书,有如《四言杂字》之类,皆词诉语。
乞付有司禁止。
国子监看详,检准绍兴敕:
诸聚集生徒教辞讼文书,杖一百,许人告。
再犯者不以赦,前后邻州编管。
从学者各杖八十。
今《四言杂字》皆教授词讼之书,有犯合依上条断罪。
[11]
可见,在两宋时期,江西人“好讼”的风气遍及城乡,其影响则远远超出江西自身的范围;并且,诉讼在一定程度上也超出了民众自发的阶段,形成了专门的职业,为了适应这一职业的需求,“讼学”悄然产生。
宋元易代,但江西的讼风却在延续。
明太祖朱元璋凭借农民战争摧枯拉朽的力量和新政权的高效机制,以重典治天下,希望将所有的社会活动纳入政府控制的范围之内,“讼风”自然不允许继续存在。
为此,明太祖一再命户部向既为财赋之地又是“好讼”之乡的江西及浙江、苏松等地发布“榜文”,要求这里的民众息争止讼、应役输粮:
为吾民者,当知其分。
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
能安其分,则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斯为忠孝仁义之民,刑罚何由而及哉。
近来两浙、江西之民,多好争讼,不遵法度,有田而不输租,有丁而不应役,累其身以及有司,其愚亦甚矣。
曷不观中原之民,奉法守分,不妄兴词讼,不代人陈诉,惟知应役输租,无负官府。
是以上下相安,风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
以此较彼,善恶昭然。
今特谕尔等,宜速改过从善,为吾良民。
苟或不悛,不但国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
[12]
两浙江西等处人民,好词讼者多,虽细微事务,不能含忍,径直赴京告状。
设若法司得人,审理明白,随即发落,往往亦要盘缠。
如法司囚人数多,一时发落不及,或审理不明,淹禁月久,死者亦广。
其干连之人,无罪而死者不少。
详其所以,皆由平日不能互相劝诫,不忍小仇,动辄经由官府,以致身亡家破。
如此者连年不已,曾无警省。
今后老人,须要将本里人民恳切告诫,凡有户婚、田土、斗殴、相争等项细微事务,互相含忍。
设若被人凌辱太甚,情理难容,亦须赴老人处告诉,理事轻重,剖断责罚,亦得伸其抑郁,免致官府系累。
若顽民不遵榜谕,不听老人告诫,辄赴官府告状,或径赴京越诉,许老人擒拏问罪。
[13]
在发布告民榜谕的同时,对热衷参与讼事的“刁民”进行严厉打击。
兹列《大诰》所举洪武十八、九年间明太祖亲自过问的几个案例。
江西郭和卿状告王迪渊等四十五人,称其为害民之胥吏、皂隶、豪民。
经通政司提审,令原、被告面质,但原告郭和卿竟“默然无对”,坦言所有被告人的姓名、劣迹,都是一个名叫周继奴的人所提供,自己只是代人投诉。
[14]又浙江处州松阳县民杨均育,与同乡叶惟宗不和,便以惟宗的名义,告其兄叶允名为积年老吏、弟叶允槐为逃军。
待官府勾提原告,叶惟宗愕然不知。
[15]又有福建沙县县民罗辅等十三人,不务生理,专在城乡搬弄是非、起诉词状。
经官擒获严惩,仍然不改旧习。
[16]
[1](魏)何晏撰(梁)皇侃疏:
《论语集解义疏》卷六。
《四库全书总目》卷八十二《史部三十八·政书二·唐律疏义》。
参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丘浚: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六《治国平天下之要·慎刑宪》。
关于明清时期江西的“讼风”,拙稿《明代吉安的诉讼》(载《南昌职业师范学院学报》1990年第4期)和《明清江右商与商事诉讼》(载《南昌大学学报》1995年《赣文化研究专辑》)曾经作过初步考察,许怀林教授则在《民俗“好讼”》(同上)一文重点讨论了宋代江西的讼风。
但两湖地区明清时期的诉讼则未见论列。
2001年,人民出版社出版了我的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成果《明清湘鄂赣地区的人口流动与城乡商品经济》,在该书中,我论及了明清湘鄂赣地区的“讼风”,并将其与当时的人口流动联系起来,但未暇作深入的讨论。
《隋书》卷三一《地理志下》。
《宋史》卷八八《地理志四·江南东西路》。
《御定全唐诗》卷八七七《江右四郡谚》。
按,(元)于钦《齐乘》将这一民谚移于山东:
“登莱沂密,脑后插笔。
”(卷五《风土》)可见流行之广、影响之大。
沉括:
《梦溪笔谈》二十五·十四条。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说:
“尝见人戏呼一哗讦者为‘邓思贤’。
初不可晓,后读《笔谈》,始得其说云:
世传江西人好讼,有一书名《邓思贤》,皆讼牒法也。
……”(卷十五《邓思贤》)可见“邓思贤”之说流行甚广。
[10]周密:
《癸辛杂识》续集卷上。
[11]徐松:
《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二六。
又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九:
“绍兴十有三年七月丁未,度支员外郎林大声言:
江西州县百姓好讼,教儿童之言,有如四言杂字之类,皆词诉语,乞禁示刑部,请不以赦,前后编管邻州,从之。
”是所谓“臣僚札子”,乃度支员外郎林大声所上。
[12]《明太祖实录》卷一五0,洪武十五年十一月。
[13]张卤:
《皇明制书》卷九《教民榜文》。
[14]《大诰三编·代人告状第三十一》。
[15]《大诰三编·诡名告状第三十二》。
[16]《大诰续编·断指诽谤第七十九》。
这类事情,本来各地都在发生,按《大明律》论处,不过徒、流,但在“治乱世用重典”思想的指导之下,均被“押回原籍,枭令于市,阖家成丁诛之,妇女迁于化外”。
[1]同时,又令各布政司和府、州、县所在官司,以及“贤良方正、豪杰之士”,如有在役之吏、在闲之吏,以及城市乡村老奸巨滑的“顽民”,“起灭词讼、教唆陷人”,即行绑缚赴京治罪。
不仅如此,明太祖对江西的“刁民”和“讼风”,比浙江、苏松似乎有更多的成见和警惕,故在处理了郭和卿诬告之事后,特别指出:
“天下十三布政司良民极广,其刁顽者虽有,惟江西有等顽民,奸顽到至极之处,变作痴愚。
”
在明初的高压政策的严厉打击之下,江西有组织的“讼学”及“讼风”曾一度沉寂,但随着严酷冷峻的洪武、永乐时期的消逝,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复苏和发展,“讼风”重又死灰复燃,并有越演越烈之势。
成化十八年二月,镇守江西太监在奏疏中对当时江西的“讼风”作了全面的描述:
江西地方,虽曰文献之邦,然民俗刁顽,素称健讼。
有等刁泼之徒,不务生理,专以捏词告人,图利肥己。
有因争斗小忿,就将远年病死人命,捏作打死;有被强盗窃去家财,就告平昔有仇之人强劫;有因争竞一事理,作不干己数事,牵告百十余人。
所司审出虚诈,不予准理,私忿不遂,辄便赴京,捏词奏告。
及行提问,百无一实。
中间又有一等豪恶之徒,因事打死人命,或占人田土、奸人妻女、抢人家财、骗人财物。
被人告,自知罪恶深重,不肯出官对理。
……妄捏谋逆重情,赴京伸诉,声动朝廷,烦渎圣听。
着名学者、弘治初年官至大学士的丘浚在其《大学衍义补》中也说:
臣按近制,有诬告人十人以上者,发口外为民。
盖欲以止嚣讼之风也。
然此法行而天下之顽民皆知所警,独江右之民略不以为患,乃有如布(按:
指宋曾布)所言者。
盖其地狭民贫,游食四方,乃其素业。
乞下法官集议,别为法以处之。
今日健讼之风,江右为甚,此风不息,良善不安,异日将有意外之变。
江西的“讼风”,又以有“文章节义之邦”美誉的吉安为最盛。
成化四年七月,新任吉安知府许聪刚刚受命,就忐忑不安地向朝廷诉说他所听到的传闻:
吉安地方虽广而耕作之田甚少,生齿虽繁而财谷之利未殷,文人贤士固多而强宗豪右亦不少。
或相互争斗,或彼此侵渔,嚣讼大兴,刁风益肆。
近则报词状于司府,日有八九百;远则致勘合于省台,发有三四千。
往往连逮人众,少不下数十,多或至百千。
其间负固不服者,经年行提不出;恃顽变诈者,累发问理不结。
不仅是许聪,当时的各级官员也都对吉安的“讼风”给予密切关注。
成化十五年三月,巡视江西南京刑部右侍郎金绅上疏,反复陈述“吉安地广讼繁”,明廷为此升南京大理寺署寺正黄韶为江西按察司佥事,“专分巡吉安府地方”。
二十三年七月,吉安知府张锐上疏:
“江西多大家,往往招纳四方流移之人,结党为非。
如吉安一府,健讼尤甚,囚犯监禁,常累至千人。
缘官少不能决断,多致瘐死。
今宜增设推官一员,专理词讼,不得以他事差遣。
”刑部支持了张锐的请求,增设吉安府推官一员,专司理刑。
弘治十七年,巡抚江西都御史张本上疏,极言江西“吉安、瑞州等府刁民妄起词讼”,刑部为此下令:
“禁军民奏诉泛及七、八人以上,……仍治其人。
”
江西的“讼风”,又随着江西人口的外迁和江西商人的活动而向外省传播,成为朝野高度关注的影响全局的社会问题。
宣德十年五月,河南南阳县知县李桓疏称:
该县有江西流民,“多越讼告讦”[10]。
正统十四年十月,河南布政使年富上疏,说江西在河南的“逃户”,“诱人刁泼”,请示朝廷批准,将在河南的江西人尽皆驱逐出境。
[11]天顺二年九月,刑部所上题本说,该衙门几乎每天都要收到各地商人赴京投诉的案子,其中最多的是江西商人在湖广一带有关债务的纠纷。
[12]成化时,刑部题本再一次指责江西等处流民“进入湖广等处禁山寄籍并捏词”[13]。
成化十年八月,刑部题本又说,“江西人民”携带火药、布匹等物,至四川交易铜铁,屡起词讼,请命江西有司严给文引、西南各省严加盘查。
[14]万历时王士性任云南腾冲兵备道,屡屡受理江西特别是江西抚州商人的案子,但其中多有欺诈。
一怒之下,王士性表示,凡江西抚州人的案子,概不受理。
[15]
好讼之风、告讦之习,也影响着朝野上下对于江西民风士习的看法。
洪武时定制,苏州、松江二府及浙江、江西二省之人不得在户部任职,舆论即认为,这是因为苏松、浙江为财赋之地,而“江西士风谲诡”[16]。
由于江西商人在河南经商放债、累起词讼,河南邓州籍的新科进士李贤竟然拒见江西泰和籍大学士杨士奇[17],并且专门写了一篇文章,将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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