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专业管理奖惩办法职代会讨论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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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专业管理奖惩办法职代会讨论附件
首建集团钢构分公司安全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国家、行业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推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进程,保证我公司各项施工、建设、经营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经职代会通过后,适用于钢构分公司所属各单位、专业部(室)经营实体单位(承包部、项目部、分厂等)及在本公司承揽施工、作业项目的外部施工单位、联营单位。
第三条:
安全管理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在安全专业管理做出下述成绩之一的单位(专业部(室)、承包部、项目部、分厂等实体单位)给予奖励。
1、坚持管理创新,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面实现安全生产奋斗目标,年度被评为北京市、区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10000—20000元,年度被评为总公司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5000—10000元,被评为首建集团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3000---5000元。
2、贯彻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全年实现安全生产事故零,年度被评为总公司级安全先进集体奖励1000—3000元,被评为首建集团级安全先进集体奖励500—1000元。
被评为本公司内部先进集体奖励300-500元。
3、严格执行“三规一制”,认真落实“联保、互保”制度,狠抓班组安全管理达标工作,全年无违章、无事故,年度被评为总公司级安全先进班组奖励500—1000元,被评为首建集团级安全先进班组奖励300—500元。
被评为本公司内部先进班组奖励100-300元。
4、在本公司及上级专业部门组织的安全专业检查评比中,获得优胜的单位奖励500--1000元。
主管部门奖励500元。
5、在钢结构单项工程、工业检修(中修以上含中修)及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施工中,严格组织施工、落实安全防护标准,保证工程按期、优质、安全顺利完工,受到上级公司、部门表扬的,根据施工项目规模,对单位进行单项奖励1000--3000元。
主管部门奖励1000元。
6、项目工程管理有创新,获得“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称号的单位给于奖励1000—3000元,主管部门奖励1000元。
二、在安全专业管理中做出下述成绩之一的个人给予奖励:
1、全年无安全事故,无违章,在“三不伤害”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年度被评为总公司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5000—10000元,被评为首建集团公司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3000—5000元。
被评为本公司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1000—3000元。
2、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自觉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大人身伤亡、设备事故的发生,对有功人员奖励1000—3000元。
3、在事故处理、抢救伤员、事故抢险过程中,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1000—3000元。
4、坚持管理创新,科技进步,结合安全专业管理中的重点、难点积极进行发明、创造、革新,对实现安全管理创出一定经济效益的个人奖励1000—3000元,贡献大、事迹突出,加倍嘉奖。
第四条:
安全管理罚款范围及标准:
一、发生因公伤亡事故对单位(含外协单位)的处罚。
1、死亡事故:
一次死亡事故死亡1—2人,每亡一人处罚项目部五万元,项目负责人三万元,伤亡人员隶属外协单位的处罚外协单位十万元。
死亡3人加倍罚款,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倍处罚金额。
2、重伤事故:
一次工伤事故伤1—2人,每伤1人处罚项目部三万元,项目负责人一万元,受伤人员隶属外协单位的,处罚外协单位五万元。
受伤3人加倍罚款,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倍处罚金额。
3、轻伤事故:
一次工伤事故伤1—2人,每伤1人处罚项目部一万元,项目负责人三千元,受伤人员隶属外协单位的,处罚外协单位三万元。
受伤3人加倍罚款,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倍处罚金额。
4、因公伤亡事故涉及2个及以上单位时,按分析得出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实行处罚。
5、由意外、不可抗拒原因及职工在抢险救灾时造成的因公伤亡事故不予处罚。
6、发生一起火险事故,视影响程度处5千元--1万元罚款,火灾事故,视情节严重给予2--5万元罚款。
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加倍罚款。
二、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含未遂)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事故划分
按责任分析罚款金额
直接责任者
主要责任者
一定责任者
其他责任者
未遂事故
500
200
100
50
重大人身
险肇事故
1000
500
200
100
轻伤事故
2000
1000
500
200
重伤事故
5000
2000
1000
300
死亡事故
10000
5000
2000
500
重大死亡事故
20000
10000
5000
1000
三、对人身伤亡事故有关责任领导的处罚:
1、轻伤事故按其所承担的责任分析给予200—500元罚款。
重伤事故给予500—1000元罚款。
2、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按其所承担的责任分析,死亡事故给予1000-3000元,重大死亡事故给于3000—5000元罚款。
3、因违章指挥,造成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对有关领导的处罚:
轻伤500—1000元;重伤10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发生因公伤亡事故(含未遂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对无故不按规定期限正式上报、谎报、隐瞒不报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罚款的2—5倍实施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对在人身伤亡事故调查、取证、分析中不积极配合、拒绝、刁难、阻挠事故调查,影响事故分析的单位、个人和在事故调查分析中,故意隐瞒事故真相进行串供、提供假供按其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分别按规定罚款的2—5倍实施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安全管理方面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责令期限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个人或由此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的,同比伤亡事故处罚相关条款分别追究责任进行处罚。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严格执行安全专业各项管理制度、规程、规范,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3、安排未经教育、培训或虽教育、培训但考试不及格的领导(班组以上)、职工(含外用工)上岗作业的。
4、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安排持有《特种作业学习证》人员独立进行操作;外用工进场后外省(市)《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及时办理换正的。
5、在班组安全管理中,未能严格组织安全交底、班组安全教育或安全互保、安全检查以及规程学习不落实的。
6、工程施工前卫严格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项目未编制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措施;检修项目、两个单位交叉的施工项目未组织签订安全协议或方案、措施、协议审批、交底不认真执行、不落实的。
7、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监测验收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8、未对从业人员(含外用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
9、使用外用工对队伍安全资格未进行严格审查和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办理安全协议签订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基础资料不健全的。
10、在首建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季节、定期、专项安全大检查中,未认真组织开展落实,被确定为不合各单位的。
11、在上级组织开展的“安全周”“安全月”“百日无事故竞赛”等重大专业活动中,未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活动无计划、总结,造成不良影响。
12、租赁设备未签订租赁合同或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责任和安全管理职责的。
13、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4、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项目,未制定应急措施,设备、设施未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职工生命的工艺设备的。
16、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机械设备安全保护装置、附件不符合国家、北京市行业标准和制度规定,被下达《安全检查通知书》、《隐患整改通知书》、《不安全指令书》逾期未整改的。
17、项目施工,“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标准”不落实的。
在防暑降温、工伤事故、专业月、季、年度计划、安全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外协队伍管理等专业管理工作未积极开展,给专业工作造成影响的。
五、在安全管理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个人进行罚款。
1、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每法线一次罚款100元;投入施工作业的加重处罚。
2、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达到熟知,罚款100元,按规定时限学习后,抽考仍不熟知罚款300元,并责令待岗学习。
3、周一安全活动组织不落实,对责任领导罚款100元。
4、对本岗位(施工区域)的安全装置,安全设施未进行维护,出现隐患,被上级专业部门下达《安全检查通知书》未按时整改的,对责任者处以200元罚款,被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对责任者处以300元罚款,被下达《不安全指令书》的处以500元罚款
5、在班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交底、安全协议签订、安全检查等专业工作中,出现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视其情节,对责任者处以100—300元罚款。
6、在施工、检修作业中,违章指挥及对职工违章现象失查失管的领导处以2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加倍处罚。
7、未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安全规程的每有一条,对个人处以2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加倍罚款。
8、施工中重要安全防护设施未按规定履行编制安全方案和安全交底手续的责任者处以100—300元罚款。
9、对重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未按规定采购,发现质量问题,未能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妥善处理的责任者处以100—300元罚款,由此导致事故,按其责任同比事故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直至追究行政责任。
10、施工单位未按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预期未整改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由此导致事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第五条:
安全罚款由首建集团钢构分公司安全保卫部填写“安全生产处罚意见通知书”部门主管签字后执行。
第六条:
安全罚款费用的设置管理
一、首建集团分公司安全保卫部所查的各类罚款,由财务部管理,设立安全罚款单项科目,建立安全奖励、工资支付、安全评比、改善安全检查、监测条件等专项管理基金,安全罚款要专款专用,他人不得挪用。
二、对发生的事故和首建集团钢构分公司安全保卫部在检查管理中查处的各类罚款,由首本公司安全保卫部开具一式几份罚款通知单,一份送财务部,一份送组织人事部、一份送经营部、一份送被处罚单位、一份安全保卫部保存。
并建立专项处罚同级管理台帐,严格奖罚资金管理。
三、对在首建集团钢构分公司内部承揽工程的外部施工单位及个人的处罚,由本单位财务部负责收缴,按本公司安全保卫部下发的罚款通知执行。
四、首建集团分公司财务部根据安全保卫部罚款通知单,严格按月收缴,被罚单位和个人(含外施队伍和个人)不按时上缴的,由本公司财务部在次月5日前按增加20%处罚扣缴,由各单位账户直接划拨安全罚款专项账目。
第七条:
安全罚款费用的使用管理
“基本”账户安全罚款存款的日常使用,包括:
相关人员的工资及附加费支付,管理创优奖的发放、评比表彰费用的使用等。
第八条:
1、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2、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由首建集团钢构分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治安、防火、交通管理奖惩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及首钢总公司治安、防火、交通专业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具体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经职代会通过后,适用于钢构分公司所属各单位、专业部(室)经营实体单位(承包部、项目部、分厂等)及在本公司承揽施工、作业项目的外部施工单位、联营单位。
第一章奖励
一、在治安、防火、交通专业管理做出下述成绩之一的单位(专业部(室)、承包部、项目部、分厂等实体单位)给予奖励。
1、坚持管理创新,严格执行治安、防火、交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指标完成,年度被评为北京市、区级治安防范、防火、交通安全先进单位,奖励5000—10000元;年度被评为总公司级治安防范、防火、交通安全先进单位,奖励3000—5000元;年度被评为首建集团级治安防范、防火、交通安全先进单位奖励1000---3000元。
2、年度被评为北京市、区级治安防范、防火、交通安全先进集体的奖励3000—5000元;年度被评为总公司级治安防范、防火、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奖励2000—3000元;年度被评为首建集团级治安防范、防火、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奖励1000---2000元;年度被评为本单位治安防范、防火、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奖励500---1000元。
3、年度被评为总公司级治安防范、防火、交通安全先进班组奖励1000—3000元;年度被评为首建集团级治安防范、防火、交通安全先进班组奖励1000---2000元;年度被评为本公司级安全先进班组奖励500—1000元。
4、年度被评为北京市、区级治安防范、防火、交通安全先进个人奖励1000—3000元;年度被评为总公司级治安防范、防火、交通安全先进个人奖励1000—2000元;年度被评为首建集团级治安防范、防火、交通安全先进个人奖励500---1000元;年度被评为本单位治安防范、防火、交通安全先进个人奖励300---500元。
5、在本公司及上级部门组织的专业检查评比中,获得荣誉的单位奖励1000--3000元;获得荣誉的集体奖励1000--2000元;获得荣誉的班组及个人分别奖励500—1000元;主管部门奖励1000元(北京市、区级检查的加倍奖励)。
二、在治安、防火、交通专业管理中做出下述成绩之一的个人给予特别奖励:
1、在案件处理、抢救伤员、事故抢险过程中,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为企业挽回损失及影响的有功人员奖励1000—3000元。
2、在治安防范、交通安全、防火专业日常管理工作中,及时预见问题,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企业重大损失的,对有功人员奖励1000—3000元。
3、对敢于同不法分子作坚决斗争,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做出突出贡献给予奖励,挽回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给与500—1000元或相当于该价值的物品奖励,5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给予1000—2000元或相当于该价值的物品奖励,挽回损失2万元以上报总公司申请表彰或嘉奖。
第二章治安案件的处理
第三条:
1、加强职工的法制教育工作,增强主人翁意识,欢迎职工向各级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好的建议和意见,但决不允许聚众闹事、无理取闹。
发生事件后要及时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因单位疏导教育工作不认真或不做工作,导致职工到公司、总公司或到政府机关部门上访闹事的,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严重的给与行政处理。
2、对无理取闹、聚众闹事的,劝阻不听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责任者赔偿全部损失。
因单位工作失误,发生个人或集体上访,给公司造成影响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
第四条:
除正常工作外,未经本人同意私闯住宅,无理取闹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单位人欠、欠人款项不按正常手续办理,在公共场所、私人住宅无理取闹、损坏公物处以500--1000以下元罚款,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条:
1、打架斗殴、汹酒闹事的责任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在一个月内同一单位连续发生两起以上打架斗殴、汹酒闹事事件,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专业主管领导罚款200元。
第七条:
1、凡是参与赌博的,一旦抓获没收全部赌资、赌具,并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并上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为赌博提供场所、观看赌博的按赌博处理。
第八条:
1、单身宿舍不得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违反规定造成丢失被盗的。
后果自负。
2、单身宿舍不得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及压力容器或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违反规定的除没收非法存放物品外,视情节出500---1000元罚款。
3、单身宿舍不得使用热水器、电饭锅、电炉子等电器设备,发现后除没收非法使用物品外,并按每瓦1元进行处罚。
4、在宿舍内卖淫嫖娼处5000元罚款,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治安防范工作管理
第九条:
加强防范减少发案,确保公司财产安全。
各单位对物资的管理必须层层制定“四定”(即定区域、定不为、定岗位、定责任人)承包方案,发现物资丢失要及时报案,并找出责任者拿出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
第十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公物被盗,对该单位按财产损失价值的20%处罚,对责任者处1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1、杜绝偷摸盗窃现象的发生,发现偷摸盗窃行为除追回全部非法所得,没收盗窃工具外,并按所盗窃值的5-10倍进行处罚,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集体侵占国家或企业财产的,或未经公司保卫部门允许私自拉运物品处置的,按盗窃处理,并对单位处盗窃物品价值的10%罚款,对责任者处以所盗价值的5-10倍进行处罚。
3、在施工现场相互私拿对方工具或其他不属于自己物品的,按盗窃处理,发生冲突造成欧斗的,按盗窃与打架斗殴并处。
4、本单位内部(包括跟我单位形成业务关系的单位)因己方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包赔对方损失外,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方处以1000--5000元罚款,形成犯罪情节的,报所属公安机关追追究责任。
5、对于公司保卫部门在案件、事件调查、取证、分析过程中不积极配合,刁难、阻挠调查,影响案件、事件分析的单位及个人和在调查分析中,故意隐瞒真相进行串供、提供假供按其在案件、事件中所承担的责任,分别按规定罚款的2—5倍实施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严格门卫管理,物资转移或出厂时,必须到保卫部门办理出门手续,并由专人押运,做到数目清楚,物品有清单,违反出门证管理规定的每次罚款1000元。
第十三条:
1、安排打更人员要做到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严守纪律、无劣迹、敢于同不法分子作坚决斗争、具有为保护国家财产拚搏献身精神,身体健康的人员打更。
2、安排打更人员必须到保卫科审查批准,经教育培训后由保卫科备案并负责统一协调管理。
3、对不按规定安排打更人员,发生丢失被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单位负70%,打更人员负责30%,对责任者给与行政处理,并撤换不合格的打更人员。
4、因打更人员或白班现场看护人员责任心不强或不敢于同不法分子作坚决的斗争,造成物资丢失被盗,打更人员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追究行政责任,调离现岗位。
5、打更人员或白班现场施工人员,对公物只有看管的责任,无权将非本人、本单位以外的公物转借、送予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违反者按盗窃处理。
6、打更人员上岗后,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加强对所管辖区域的巡视,确保不发生公物丢失被盗及火险隐患等。
7、发生丢失被盗后要及时准确报案,保护好现场,不准虚报、谎报案情,故意隐瞒真相进行串供、提供假供按其在案件、事件中所承担的责任,分别按规定给予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8、打更及白班现场看护人员上岗后,不准脱、睡、串、空岗,不准看电视看书看报,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100—500元罚款,发现两次调离现岗位。
第四章防火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
1、施工现场要制定可行的安全防火制度,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明显的防火标志,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有防火责任人,有义务消防组织,主管领导要亲自抓防火。
2、违反规定施工现场住人的,对其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造成影响的或被上级单位下达处罚的,处2000---5000元罚款。
无防火制度的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
1、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财、设明显防火标志的,对单位处1000--3000元罚款,消防器材过期使用的罚款500元。
2、堵塞消防通道,压盖消防井,劝阻不听的,对单位处2000--5000元罚款,主管领导处500元罚款,造成影响的对单位处10000元罚款,主管领导处1000元罚款,直至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违反规定的处以100-200元罚款,现场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证手续,发现未经批准动火的,对单位罚款2000-5000元,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第十七条:
1、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用可燃物、易燃物搭建隔层。
2、库房内设明显防火标志,有防火负责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随时可供使用。
3、库房内不准使用60W以上灯泡,不准吸烟,货物堆垛要规范,有防火制度,为防物资被盗要求窗户有栏杆、门锁有防盗罩,并做好仓库的看守工作。
4、违反仓库管理标准的,对单位处500元罚款,责任者处100元罚款,库房内发现一个烟头扣库工50元,库房内违反规定吸烟的责任人处1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氧气、乙炔、丙烷等混放及未搭设防暴晒或未采取通风措施的处1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对查出的重大火险隐患,造成影响的处以1000-2000处罚,未造成影响的由保卫部门下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申请复查,对未按时限整改的处2000元罚款,每拖一天加罚500元。
第二十条:
生产、生活当中,使用炉火在动火前,到保卫部门办理动火手续,严格按规定动火,对生产、生活未办手续私自动火的。
按无证动火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为防止煤气中毒,单位和个人严禁使用蜂窝煤炉子,必要时必须经过保卫部门审批后,要有相应的防中毒措施,方可使用。
违反规定的个人罚款200元,单位1000元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涉嫌有问题的人,在接到保卫部门通知后,应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外包队伍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1、在雇用外包队伍时要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必须做到单位证照齐全,人员有居民身份证,无证人员不准使用,每有一人缺证的对单位处100元罚款。
2、外包队伍进场前。
必须签订保卫协议,违反规定的,对用人单位处1000元罚款,每拖一天加扣100元。
3、外包队伍进场后三日内,用人单位保卫人员应将外包队伍人员名单报保卫科备案,每拖一天对用人单位按外包队伍人数每人每天扣款5元。
第二十四条:
1、用人单位对外包队伍人员,底数要清,情况要明,经常进行安全防火及法制教育,并组织消防安全及法律法规考试,做到管理规范化,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管理不能失控。
2、外包队伍在我公司工作期间,要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章交通安全专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企业利益和人民生命安全,杜绝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经职代会通过后,适用于钢构分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经营实体单位及在本公司承揽施工、作业项目的外部施工单位、联营单位。
第二十六条:
事故按国家分类标准有以下四类:
1、轻微事故:
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财产经济损失,机动车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
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含3人)或财产经济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含10人)或财产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交通事故:
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一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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