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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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镇江市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镇江市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镇政发[2008]89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
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市市区(指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南山风景区,下同)内年满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非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应参加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居民养老保险,下同)。
第二条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居民,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参保档案,核发《镇江市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以及参保缴费银行卡等证卡。
第三条 《镇江市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是参保人员达到《办法》规定可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时,申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应准确记录参保人员缴费情况,不得涂改、伪造。
一旦遗失,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核发证件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办理补发手续,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后应予以补发。
第四条 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设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30%、60%等三个分档标准,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8%。
参保人员的月缴费金额=参保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或30%、60%)×8%÷12
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省统计部门定期对外公布。
参保人员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标准,其计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就会相应增加,但财政补贴养老金以及其它保险待遇不变。
第五条 参保人员到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领取的参保缴费银行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
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缴费年度,参保人员自愿选择按月缴费、按季缴费、按年缴费等缴费方法,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
其中:
按月缴费是指参保人员将当月应缴纳的保险费在当月底前缴纳;按季缴费是指参保人员将当季应缴纳的保险费在当季的最后一个月底前缴纳;按年缴费是指参保人员将一个缴费年度应缴的保险费在缴费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底前缴纳。
第六条 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账实做,并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每年结息一次,个人账户储存额实行完全积累。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确保一人一账户。
每年7月1日,市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进行结息,当年度缴纳的保险费按到账时间计息,并定期向参保人员发放个人账户储存额清单。
第七条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间断缴费的,其间断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参保人员可自愿申请补缴间断的居民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补缴月数确定,计算公式为:
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或30%、60%)×8%÷12×补缴的月数。
第八条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多种方式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补助,以减轻缴费负担。
补助资金可在集体公积金和土地补偿费村组留存部分等集体所有的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参保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按本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缴费年限含参保人员服役期间的军龄以及转接折算的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等。
第十条 参保人员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条件时,由参保人员本人凭参保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相关手续,从社保经办机构核定领取养老金时间之次月起,由受委托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
养老金由政府财政补贴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政府财政补贴养老金月标准计发办法如下:
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满一年(不足一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下同)发给6元;
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满一年发给7元;
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满一年发给8元;
缴费年限满30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发给9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计发月数标准详见下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55
170
63
117
56
164
64
109
57
158
65
101
58
152
66
93
59
145
67
84
60
139
68
75
61
132
69
65
62
125
70
56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财政补贴标准和养老金水平。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因生产、生活等各种原因申请退保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并与社保经办机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180个月)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并与社保经办机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居民,首次参保时经本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可以采取一次性前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前补缴费年限以本人到达规定的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为上限。
第十五条 参保缴费人员户籍迁出市区的,迁出地经办机构将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迁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户籍迁出市区的,养老待遇可仍由原渠道发放,也可办理一次性结算手续,其个人账户剩余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或缴费期间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发给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不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丧葬费、抚恤费的标准按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类待遇标准的20%确定。
个人账户余额或储存额,有指定受益人的,发给指定受益人;无指定受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放养老金。
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刑期内可以继续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村委会(社区)每年对管辖范围内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进行一次资格认证。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及其亲属以隐瞒、伪造有关证件或采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仍可按原标准享受;也可以按本《细则》规定,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尚未到达享受养老待遇年龄的人员,自《办法》实施后,可按《办法》执行。
如本人不愿意按《办法》执行,仍可按原农保制度执行,其享受养老待遇时也按原农保制度执行,不参加《办法》对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调整。
《办法》实施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增业务停止办理。
第二十条 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待遇的居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时,经本人书面申请后,可选择下列转接方法之一:
(一)补差。
即以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的时间起算缴费年限,至转入居民养老保险时,期间的年份数作为缴费年限,并按居民养老保险费补缴的有关规定计算出应缴保险费总额,减去本人参加原农保期间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总额,差额部分由个人补缴。
转入本息和补缴金额全部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居民养老保险费补差额=参保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或30%、60%)×8%÷12×原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月数-原农村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本息总额。
(二)折算。
即以参加原农保期间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总额,按本《细则》规定的居民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折算出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后计算出参保起止时间,转入本金和利息全部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折算的缴费年限(月)=原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本息总额÷[参保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或30%、60%)×8%]×12
(三)退保。
参加原农保人员可以按原农保规定选择退保。
第二十一条 折算或补缴后的首次参保时间不得小于16周岁,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仍有结余的,退还给参保者本人。
第二十二条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被征用土地后,应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被征用土地后,申请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养老金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储存额一次性退给本人,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三条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今后就业情况发生变化时,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其它社会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险的转接办法另行制定。
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 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市区统筹,市、区经办机构、镇(街道、园区)劳动保障所、村(社区)协管员四级分工操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市社保经办机构工作职责:
1、综合管理市区居民养老保险业务;
2、建立市区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3、集中归集参保人员缴纳的保险费;
4、复核参保人员相关待遇标准,核发《领取证》;
5、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数据传输及汇总工作。
(二)区社保经办机构工作职责:
1、负责本区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工作;
2、审核并确认镇(街道、园区)参保缴费资料;
3、核发《镇江市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4、审核参保人员相关待遇标准,并报市经办机构复核;
5、办理停保、转保、退保等相关手续。
(三)劳动保障所工作职责
1、初审村(社区)上报的参保缴费、待遇申领等相关资料并报经办机构审核;
2、录入经区(或市)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相关资料;
3、建立本镇(街道、园区)参保人员台账;
4、发放参保人员《手册》、《缴费卡》、《领取证》等资料;
5、做好参保宣传、咨询、接访等工作。
(四)村(社区)协管员职责:
1、接受本村(社区)居民参保申请、待遇申领及相关资料;
2、办理相关手续(赴镇、街道、园区劳动保障所);
3、建立本村(社区)居民保费缴纳及待遇领取的基本信息台账;
4、协助发放《手册》、《缴费卡》、《领取证》等资料;
5、做好政策解释、资格认证等基础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经办机构在计算参保人员的各分项数据时,缴费年限均以累计月数折算为年,并保留小数四位;各项养老金保留小数两位,合计数见分进角。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与《办法》一并施行,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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