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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文件汇编市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2009〕36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和《中共温州市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温委〔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责任,确立就业工作优先地位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就业是民生之本,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的重要方面。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拓宽就业渠道,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
(二)统筹协调就业政策,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各项政策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要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要积极制定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鼓励支持优先发展就业容量大、就业质量高的产业。
(三)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新增劳动力充分就业。
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就业服务平台,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才招聘、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多种服务。
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
完善政府开发基层公共服务性岗位新机制,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农村、社区、中小企业就业。
深入实施“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管理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支持大学生到农村开展“三支一扶”活动。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对录用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倾斜。
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退役军人就业工作,努力使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实现就业再就业。
(四)改进和加强失业调控,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各级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就业贡献率,优先支持就业吸纳能力强的项目建设和行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积极增加就业岗位。
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际国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要及时主动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改制后,原则上要留用原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70%以上,其中夫妻双方已有一方失业登记的,另一方如本人要求,必须对其优先留用。
改制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可参照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五)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政府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市人民政府将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
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六)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6〕5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温政发〔2007〕64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并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七)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营造全民创业氛围,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社会各类群体灵活创业,使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在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对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可展期1次。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从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由财政按规定贴息。
通过信用社区建设等办法,降低反担保门槛。
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银行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实施创业培训。
逐步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
选择、培养一批培训质量高、创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
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对经培训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人员按照不超过500元给予补贴;对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人员按照不超过2000元给予补贴。
补贴金额不超过培训实际支出。
加强创业指导。
各部门要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创业再创业配套服务设施。
建立全民创业指导服务体系,搭建全民创业信息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信息、项目、融资、技术等咨询和指导服务。
推动各类孵化器、创业园区、创意街区等创业基地建设。
(八)健全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继续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就业环境。
要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要切实加强对资金拨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内控制度。
要结合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进行资金使用动态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次年的资金安排相挂钩,以强化激励及约束机制。
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九)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各地要依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对成功介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各地要根据目前公共就业服务任务越来越繁重的特点,切实加强市、县、乡、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争取用3年的时间在全市经济发达乡镇(街道)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要有1至2名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
进一步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责和范围,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的流程和标准,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县(市、区)要建立综合性服务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设立服务窗口,对各类城乡劳动力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建设应统一纳入城乡规划,并在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十一)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要根据城乡一体化就业的要求,对城乡劳动力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登记、统一培训、统一服务”。
各县(市)可以参照温州市区城镇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城镇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
要逐步将登记失业人员向农村拓展,确保各类失业人员基本信息完整、准确。
各地应本着方便、服务企业和职工的理念,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工作制度,通过积极打造网上就业登记服务平台,全面推进就业登记工作。
(十二)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意愿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鼓励培训机构和企业积极开展定向、订单培训,有效促进劳动者就业。
进一步完善对城乡劳动力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扶持机制,对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开展市民教育、就业指导和安全生产教育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提高技能层次培训的,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建立培训经费使用绩效考核机制,不断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努力提高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政府培训资金使用效能。
四、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切实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人员的就业问题
(十三)进一步拓展就业援助对象范围。
在继续做好“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基础上,将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扩大到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失业的水库非农原迁移民和农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十四)继续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对各类企业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五)多渠道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
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辖区内共建单位的作用,在大力开发“三保”(保洁、保绿、保安)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三托”(托老、托幼、托护)、“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和“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岗位,就近就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十六)鼓励再就业援助基地建设。
要鼓励乡镇(街道)充分利用各自辖区的资源优势,通过开展来料加工、零件装搭等生产形式,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
对乡镇(街道)确定的“再就业援助基地”要予以场地和资金方面的保障,再就业援助基地的管理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建立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对管理规范、援助效果显著的“再就业援助基地”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七)切实加强对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
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建立专门台帐,形成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十八)加大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力度。
针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就业特点,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当地实际,通过提供培训、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企业优先招用和扶持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养殖基地发展等针对性较强的就业服务措施,加大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力度。
(十九)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
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可到户籍所在社区(村)办理失业登记。
对被征地农民中“4050”人员,因长期失业导致生活困难的,可参照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经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确认,给予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用人单位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50%的社会保险补贴。
以上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解决。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经社会多方援助仍未实现就业、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补助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可在促进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
(二十一)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二)切实加强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党委、政府关于促进就业的决策部署,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先进典型。
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的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依法促进就业的能力和水平。
切实加强对就业促进法实施和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法规政策落实到位。
(二十三)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的有机结合。
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功能,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有条件的地区可在认真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状况,统筹考虑地方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适当扩大失业保险享受对象和支出范围的试点。
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节余部分重点用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四)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确保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温州市区村级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2009〕71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劳动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市区劳动保障服务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基层基础年”活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09〕67号)精神,现就加强温州市区村级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包括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者维权等在内的劳动保障工作正由传统的以城镇为主向城乡统筹转变。
公共就业服务任务日益繁重,服务对象范围由城镇失业人员扩大到普通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城乡各类劳动者。
根据国家、省政府的要求,我市要在三年内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并从2010年1月起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
同时,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也需要加快实现城乡统筹。
加强村级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是确保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向基层延伸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完善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和紧迫任务。
各区人民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大局意识,把加强村级劳动保障平台建设作为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高标准抓紧抓好,保证政府各项劳动保障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二、总体目标
2009年底,在温州市区所有行政村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组织机构,建成率达100%。
到2010年底,在逐步完善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全面建成信息互动、资源共享、功能完备、运转协调的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网络,使劳动保障管理服务覆盖到市区所有城乡居民。
三、主要内容
(一)工作职责。
村级劳动保障站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费用征收、待遇支付和领取资格认定等工作;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其他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协助开展辖区内农村劳动力资源登记管理和就业服务;协助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指导和农村低保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协助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协助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承办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员配备。
村级劳动保障站工作人员的数量要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原则上每个村级劳动保障站配备1名专职劳动保障协管员(200户以下的行政村可采取聘用兼职人员)。
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录用,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熟悉计算机操作和当地情况,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
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和现任行政村干部优先录用。
部分工作任务较轻的行政村也可从村干部中选定,年龄适当放宽至45周岁。
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的选聘由各行政村推荐,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区人事劳动局培训考试合格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用。
(三)工作待遇。
对于承担繁重工作任务,实行全日制用工的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与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聘用合同。
该人员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市财政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600元/月),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予以补足。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贴,个人缴纳部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工资中代扣。
对于工作任务相对较轻,实行非全日制用工的兼职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与村委会签订兼职聘用合同,市财政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600元/月)。
(四)设备配备。
为满足日常工作及基层平台信息化建设需要,为每个村级劳动保障站统一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各1台。
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五)工作经费。
根据对聘用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管员行政村的年度考核情况,每年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具体标准:
200户以下的行政村5000元/年,200(含)-800户(含)的行政村7000元/年,800户以上的行政村10000元/年。
该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办公用品、支付水电费和电话费。
村级劳动保障站工作经费补助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六)经费来源。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每年收入总额20%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或在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控制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事关城乡统筹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扎实推进。
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全面负责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协调推进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落实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经费;农办要把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纳入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
(二)落实措施。
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区人事劳动局牵头负责,区社保分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组织实施。
目前工作人员尚未配备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要抓紧按照《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03〕109号)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各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村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尽快研究落实村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场地、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等事项;合理确定人员配置方案,争取在2009年11月底前完成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选聘工作。
(三)严格考核。
各区人民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作为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一项基础工程,加强督查考核。
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及时通报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确保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顺利推进。
(四)建立制度。
要尽快研究建立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各项工作制度,使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有章可循。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参保办理制度、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制度等,统一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办法,统一服务流程,优化服务行为,实行“一站式”服务,树立良好服务形象,并做到制度流程上墙,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各县(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温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积极推动失业人员创业促就业,根据《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杭银发【2008】257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9】3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原则。
贷款采取自愿申请原则、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原则。
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申请,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指定的经办商业银行按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放担保贷款。
第三条 担保模式。
贷款担保基金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
由财政部门与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
凡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且在劳动年龄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持证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借款人)。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其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可根据经营需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50”人员(即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低保户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即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失业的水库非农原迁移民、农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五条 贷款用途。
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六条 贷款额度。
对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对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其实际招用的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确需延长的,由借款人提出展期,经经办商业银行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
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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