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导则全套资料含2个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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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导则全套资料含2个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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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导则全套资料含2个附件
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优化城市空间结构,促进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发展,缓解城市土地资源紧张,推动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规划与建设有序开展,加快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经济建设的融合发展,提升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指导河南省《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综合利用规划》)编制,规范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河南省内的城市及县城《综合利用规划》的编制,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编制《综合利用规划》除应符合本导则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国家、河南省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规划地位与作用
《综合利用规划》是属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同步编制,并将其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涉及到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的内容应当依据《综合利用规划》补充相关控制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综合利用规划》应涵盖地下空间规划和人防工程规划的全部内容,原则上不再单独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人防工程规划。
第四条编制原则
(1)先规划、后建设,增强地下空间规划的科学性。
《综合利用规划》应与城市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规模、时序和发展模式,稳步推进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建设。
城市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建设应当以《综合利用规划》为前提和依据,严格按照规划实施。
(2)统筹开发,合理利用,提高地下空间的系统性。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坚持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相协调的方针,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提高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3)生态优先,公共利益优先,保障公共安全。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应当基于生态底线和生态保护的具体要求,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严格控制不适宜开发的地下空间;同时,应当优先安排市政基础设施、地下交通、人防工程、应急防灾设施,并兼顾城市运行最优化和相邻空间发展的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地下空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突出重点,远近结合,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综合利用规划》应以城市中心、副中心、片区中心、交通枢纽等作为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地区,同时应充分考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弹性与连续性。
远期规划应具有前瞻性,对近期不进行开发的地下空间资源进行合理保护。
对分期开发的地下空间做好预留衔接,对重点地区细化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要求,增强可操作性,确保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规划期限和范围
《综合利用规划》期限应与国土空间规划期限一致,规划范围原则上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一致。
第六条编制经费来源
《综合利用规划》编制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七条编制主体
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利用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资质要求
承担编制《综合利用规划》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规划编制资质,鼓励规划编制单位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联合编制。
第九条规划编制主要内容
《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
地下空间发展战略、发展目标与原则、地下空间资源评估、地下空间管制、地下空间需求预测、地下空间功能分区与平面布局、重点地区建设范围、地下空间竖向规划、地下交通设施规划、地下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地下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地下生产仓储设施规划、地下特殊设施规划、综合防护体系规划、人防工程规划、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规划、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控制指引、历史文化保护、生态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的协调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基础资料
编制《综合利用规划》需要收集的基础资料主要有:
(1)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水文条件、气候条件、矿产资源、文物资源等资料;
(2)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料;
(3)城市建设现状资料;
(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工程现状资料,地下各类设施的位置、面积、界线和使用状况;各类人防工程位置、面积和使用状况等;
(5)国土空间规划、轨道交通规划、综合管廊规划、卫生医疗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
(6)地下空间普查的资料、早期人防工程加固报废情况;
(7)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成果要求
《综合利用规划》的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组成。
其中图纸应包括:
地下空间发展现状图、人防工程建设现状图、地下空间管制规划图、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布局结构图、人防工程规划布局结构图、重点地区规划图、竖向分层规划图、地下交通设施规划图、地下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地下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地下生产仓储设施规划图、地下特殊设施规划图、历史文化地区控制指引图、指挥工程规划图、医疗救护工程规划图、防空专业队工程规划图、人员掩蔽工程规划图、配套工程规划图、地下空间与人防工程相结合规划图、近期建设规划图等。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地下空间内容相关要求
涉及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安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综合利用各项控制指标提出规划控制和引导要求,包括开发范围、深度、强度、使用功能、出入口位置、互连互通要求、人防建设要求、大型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地面建设之间的协调,加强地下交通设施之间、地下交通设施与相邻人防工程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之间的互连互通。
鼓励重点地区开展地上地下一体化城市设计,并将主要控制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章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现状分析
《综合利用规划》应对城市建设现状、地下空间现状、人防工程现状等分别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与评价。
(1)城市建设现状分析包括城市社会、经济、城乡建设等现状及发展条件分析,城市人口分布、综合交通、重点地区建设等现状分析;
(2)地下空间现状分析包括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所处阶段,地下空间开发总量、历年开发量、分布、功能、业态、开发强度、开发深度、地下开发规模比、质量、使用情况、发展趋势、存在的问题等;
(3)人防工程现状分析包括人防工程配建情况,各类人防工程设施建设情况及设防标准,人防工程人均指标达标情况、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规模、位置、功能、上一版规划的执行情况、人防分区防护情况等。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资源评估
地下空间资源评估应以资源开发利用的战略性、前瞻性与长效性为基础,通过现状调查、要素分析及综合研判,选择适宜的评估方法,建立地下空间资源质量评价和容量评估体系,明确规划范围内地下空间资源的质量和容量,评估地下空间有效开发资源总量,提出地下空间资源的适建性空间规模与分布。
地下空间资源应按照资源影响和利用导向确定评估要素,主要包括:
(1)自然要素:
地形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地质灾害区、地质敏感区、矿藏资源埋藏区等;
(2)环境要素:
园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敏感区、重要水体、水资源保护区等;
(3)人文要素:
古建筑、古墓葬、遗址遗迹等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遗产(文物)埋藏区等;
(4)建设要素:
新增建设用地、更新改造用地、现状建筑地下结构基础、地下建(构)筑物及设施、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和地下公共设施分布等。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资源管制
以地下空间资源评估为基础,对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资源划定管制范围,划定地下空间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提出管制措施要求。
其中:
(1)禁建区是指基于自然条件或城市发展要求,原则上不进行开发的地下空间区域。
(2)限建区是指满足特定条件,或限制特定功能、或限制规模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区域。
(3)适建区是指规划区内适宜各类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区域。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需求规模预测
地下空间需求规模预测应依据地下空间资源评估成果,综合地下空间人均面积指标、规划人口、用地布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防空防灾等要素确定,可参考以下公式测算执行:
地下空间需求规模=规划人口×地下空间人均面积指标×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系数×地下空间开发系数
公式中的地下空间人均面积指标、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系数、地下空间开发系数可参考表3.1.1、3.1.2、3.1.3的规定执行。
表3.1.1地下空间人均面积指标一览表
城市规模等级
城区常住人口(万人)
地下空间规划指标
(平方米/人)
Ⅰ型大城市或特大城市或
超大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300
≥5.0
Ⅱ型大城市
100≤城区常住人口<300
≥4.0
中等城市
50≤城区常住人口<100
≥3.0
小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50
≥2.0
注:
1.表中“城区常住人口”为经批准实施的“国土空间规划”的规划人口规模。
2.Ⅰ型大城市或特大城市或超大城市、Ⅱ型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模下限分别参照《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标准》(GB/T51358-2019)中的上限指标,同时参考比照《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分别与一类人防重点城市、二类人防重点城市、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下限的2~3倍,不设上限。
表3.1.2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系数
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民币元/人)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系数
大于50000
1.2
20000~50000
1.0
小于20000
0.8
表3.1.3地下空间开发系数
地下空间开发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比例(%)
地下空间开发系数
≧60
1.2
45~60
0.9
30~45
0.6
≦30
0.3
注:
地下空间人均面积指标、总体规模等不应低于人民防空工程人均面积指标、建设总规模要求。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功能配比预测
地下空间的功能配比宜符合表3.1.4的要求。
表3.1.4地下空间功能配比
功能类型
占总规模的比例(%)
地下交通设施
70~92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
5~15
地下市政公用设施
2~10
地下生产仓储设施
1~5
其他地下设施
0~2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规划内容及相关指标要求
人防工程的建设总规模预测根据现行国家和地方政策确定,战时留城人口规模根据城市防空袭方案确定,科学预测各类人防工程的需求量和功能配比。
人防工程人均面积指标要求和功能配置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定。
人防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城市概况和发展分析;城市威胁分析;人防工程现状分析;人防综合防护体系规划;合理划分人防防护片区和危险分区;明确人防工程防护重点;构建城市人防应急避难和疏散体系;确定重要目标防护;人防工程需求预测;提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各类人防工程的配建标准、建设规模及空间布局;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相结合规划;单建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规划;提出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要求;提出早期人防工程加固、改造、综合利用指引;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九条平面分区要求
《综合利用规划》应结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地上空间功能,确定地下空间平面布局结构和形态,初步划定地下空间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的范围,并将适建区划分为重点建设区和一般建设区,对其建设内容和开发强度进行引导。
人防工程规划应划定防护分区。
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是指地下空间功能要素集中、公共活动人群密集的地区,一般包括城市高强度开发的商务中心区、商业中心区、行政中心区等重要功能区和重要交通枢纽(主要指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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