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范本.docx
- 文档编号:1234725
- 上传时间:2022-10-19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36.41KB
探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范本.docx
《探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范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探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范本.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探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范本
探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探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内容简介: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决定》的上述重要表述,表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构成了支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两大规范体系基础。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党内法规体系的前提下,我们既要看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密切联系,也要看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显著差异。
只有这两大规范体系衔接和协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进一步发展。
笔者主要以反腐败领域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为例,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探讨一下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应满足的条件和要求。
一、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差异与互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差异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2条的规定,党内法规是指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由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内法规属于社会组织规范,是非正式法、软法,约束的对象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党员,主要依靠党的纪律来实施。
目前,与反腐败最为密切的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员一旦违反上述党内法规,轻则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重则开除党籍。
国家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有权主体,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等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国家法律属于国家规范体系,是正式法、硬法,约束的对象主要是我国公民,判断标准是该主体是否具有我国国籍,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施。
与反腐败斗争密切相关的法律主要是《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公民一旦触犯上诉法律规范,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构成犯罪,被剥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
由此可以看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效力来源、制定主体、价值目标、适用对象、实施机制、适用后果等方面都存在不同。
基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差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七部分强调,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针对这一内容,王岐山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的讲话中强调指出,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
国法是所有公民的行为底线,党纪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立的规矩。
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
例如,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范没有明确禁止与他人通奸,按照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这意味着公民的通奸行为不会受法律的追究和处罚。
但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的规定
①,与他人通奸的党员要受到党纪的严惩。
因此,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党员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并不意味着该行为不会受到党纪的严罚。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互动由于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者和掌握国家政权的执政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无论是党章、党内法规或者是国家宪法,都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具体化,体现了党的意志和人民意愿的统一,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因此应当成为习近平所说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两大规范体系。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前,党就已经认识到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
例如,邓小平就曾经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
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互动关系,还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根本大法之中获得了体现,如我国《宪法》第5条第4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党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依法执政,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等。
在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全面深刻阐述,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把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统合在依法治国之下。
在阐述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原则时,《决定》进一步强调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在落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时指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决定》的上述论述进一步表明,在党依法执政,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过程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
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具有上述差异和互动的双重关系的背景下,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的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问题由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而显得非常重要和急迫。
一方面,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存在一些衔接不够、协调不够的地方。
有的党内规范在制定过程中缺乏论证,部分党内规定与国法重复,有些党内规定还有待进一步转化为国法,等等。
另一方面,在两者的具体适用过程中,尤其表现为由于党员领导干部具有党员和公民的双重角色,受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双重约束,在涉及反腐败等问题时就会面临对于同一个对象的同一行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可能存在规范冲突和选择的问题。
按照法理学的一般原理,如果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属于同一规范体系,在同一效力位阶上就可以适用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解决两者面临同一调整对象而产生的规范适用冲突。
但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并列的两大规范体系,两者并不具有效力上的等级关系,必须通过一定的衔接和协调机制来解决两者在特定规范适用之间发生的冲突问题。
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实体要求要实现彼此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精神、制度、权限等实体方面,应当满足下面基本要求:
体现法治精神法治简单地说就是法律的统治,包括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两种类型。
形式法治强调法律相对于人的意志、道德等社会治理工具的至上地位,聚焦于法制的恰当渊源与形式并不关心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一定的价值要求。
实质法治在强调法律至上地位的同时,认为法律应当是体现人权、正义等实质价值要求的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基于实质法治观念,我们认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应当体现的法治精神包括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
1.形式法治的要求。
依据英国学者拉兹的概括,形式法治要求法律应当符合可预期、公平、意义明确、相对稳定、一般性标准,以保障法律能有效的指引行为。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只有都体现上述形式法治标准,才有衔接和协调的形式基础。
我国现行《立法法》对国家法律在形式上需要满足的相关规定,较为全面地体现了形式法治的一般性、公开、明确性等要求。
例如:
第6条规定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形式法治也有一定的体现。
例如:
第7条中强调党内法规要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和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第15条规定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第23条第3款规定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
但是,相对《立法法》而言,《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形式法治的体现不够全面,不能发挥对党内法规制定的有效指导作用,对党内法规适用的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
随着对依法治党和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的深入认识,党已经越来越认识到了党内法规贯彻形式法治的重要性。
例如,习近平强调党内法规建设要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确保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强。
王岐山强调党内法规要做到要义明确、简明易懂、便于执行。
《决定》也强调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等等。
因此,《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应当参考《立法法》的上述规定修改和完善相关条款,充分贯彻形式法治的要求,使党内法规也要做到具有普遍性、向全体党员公布、不溯及既往、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等规定明确、党内法规之间要相互协调而不能相互矛盾、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要求具有可实施性、连续性、党的领导干部的行为与党内法规要保持一致,等等。
实质法治的要求。
实质法治要求法律在社会中处于至上地位,在符合普遍性等形式要求的同时,还必须符合人权、民主等一定的价值目标。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两大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应当有实质的价值追求,并且统一于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需要。
目前,国家法律对实质法治的要求有充分的体现。
例如:
《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立法法》第3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而党内法规在这一方面显得较为薄弱,只在《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7条关于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的原则
②中对党内法规的价值追求简单地做了说明,相关规定还不够明确全面。
党内法规要体现实质法治的要求,并和国家法律相互衔接协调,基本的要求就是修改《党内法规制定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探究 党内 法规 国家法律 衔接 协调 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