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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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青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格尔木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
青海黄河实业集团建安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黄河佳苑室外附属工程
订立时间:
XX年3月5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格尔木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
(全称)青海黄河实业集团建安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
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黄河佳苑小区室外附属工程
工程地点:
格尔木市建设中路25号
工程内容:
详见图纸及预算书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XX年3月5日
竣工日期:
XX年6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17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以现行的国家及青海省验收标准及相关规范进行质量评
定,质量等级为合格(青海省与国家标准相冲突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2、确保一次性通过有关标准验收。
四、合同价款
本合同为固定价合同:
固定价为元(大写:
叁佰柒拾万肆仟柒佰壹陆元)。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条款
3、工程量确认单
4、图纸
5、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七、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
应当支付的款项。
八、合同附件:
1、设计图纸
2、承包方报价单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XX年3月5日
合同订立地点:
格尔木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合同签订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条款
(3)图纸
(4)工程量清单
(5)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
同的组成部分。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和青海省有关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有关法律和青海省有关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3.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提供图纸2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得泄露图纸内容。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协调承包方接通临时水电,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在开工前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在开工前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5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
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5.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承包方进行深化设计、组织施工,并经发包方项目经理确认后及经监理和监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施工。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格尔木市的有关规定。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无
4)己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为交付发包方前,承包方负责施工区域已完工程的所有成品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承包方自费予以维修。
因承包方对现场其他承包单位的工程或材料设备
造成损坏的,承包方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如承包方未能按照发包方及
监理方的要求及时修补及赔偿,发包方有权另请第三方完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办方承担。
5)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工完场清
6)承包方自行安排施工人员的食宿问题,本工程不提供食宿。
7)遵照实施总监或发包方代表发出的指令,按时按质完成,参加各类施工
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引起的问题,承包方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
篇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名词解释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协议书》的相关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颁发的工业设备、管道防腐绝热规范、标准及《施工及验收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开工前五天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有特殊要求的标准或规范由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提供。
4、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在工程正式开工前五日内,向承包人提供安装施工图贰套,土建施工图壹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工程师
职权:
监督工程进度及工程施工质量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刘庆职务:
项目经理(副总工程师)
8、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设备、管道的安装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承包方在施工中使用的水、电、电讯,发包方在施工场地内指定具体使用点。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在施工期间,发包方应保证施工运输要道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无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在承包人正式进场施工前,应办理完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无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无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无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按时发包人提供月进度计划。
每月25日前,提供每月完成工作量报表,一式两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照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管理办法搞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无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有责任保护已完工程的成品、半成品;
某些产品发包人有特殊保护要求时,发包人承担其所发生的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工程竣工做到工完场地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按发包方要求提供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五日内确认。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无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执行《通用条款》的有关规定。
19、工程试车
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第五条。
按承包人的安全责任书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价款及调整
本合同价款采用按实结算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按实调整。
(2)采用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本工程采用可调价格。
调整依据执行《通用条款》条内容,以及发包人提出的较大功能性改变的设计修改。
执行青海省相关定额及相应配套文件,按二级标准取费。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调整的条件: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国家对税、费等价格调整;4、双方商定的增减或调整。
调整的方式:
若有设计变更、工程签证、零星用工等,根据相关的收费标准,办理追赶加预算,调整总造价。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签订生效后七日内预付30%的工程费和全部材料费。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工程决算后扣回。
25、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3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方三日内确认,作为付款依据。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每月五日前按核实后的工程量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决算后,扣除工程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其余工程款发包人在决算办理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附材料设备清单)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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