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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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讲稿
1.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
案例:
在英国就读的22岁的中国留学生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在伦敦登记结婚。
婚后一年,二人回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已合法成立?
如果不考虑其他的因素,只就婚龄而言,依据中国婚姻法或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
(1)适用中国法律,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姻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
女方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
(2)适用英国法,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16岁,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经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经有效成立。
问:
该案到底应该适用中国法还是适用英国法来判定他们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法律冲突
一、法律冲突(冲突法)
(一)法律冲突就是对同一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同一民商事问题因所涉及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3、司法权的独立;
4、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二、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国际私法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为主要任务,包含实体法规范、冲突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的法律部门。
(二)如何界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什么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案例】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日本东京男子,定居东京并生儿育女。
该女子不幸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
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
第二,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三、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1、间接调整:
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冲突规范:
指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的争诉问题应该适用什么法律的法律规范。
例:
《民法通则》1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直接调整:
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统一实体法规则:
表现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多国共有的实体法。
直接适用的法:
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法院无须援引冲突规范而径直直接适用于国际私法案件的具有强制适用效力的法律规范。
例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四、国际私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国际私法与程序法
有人认为冲突规范是指导法官如何适用法律的规范,加上管辖权规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国际私法就是程序法。
但是,冲突规范不仅为法官所用,它对当事人和行政机关也有规范指引作用。
国际私法是包含冲突法规范、实体法规范和程序规范在内的一门学科,与程序法有重合之处,但它的性质并非程序法。
(二)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
二者在性质、法律渊源、功能等方面均不相同。
虽然国际私法目前主要表现为国内法规范,但随着国与国之间在民商事领域协调的增强,国际法规范会逐渐增多。
(三)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
同国内民法相比,二者都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在一定意义上讲,国际私法是国内民法的国际化,国际私法在许多方面均需借助国内民法的概念;国际私法中的许多制度,都是使国内民法的基本原则不被违反。
此外,二者在法律主体、争议解决方式方面也有相同之处。
但另一方面,国际私法同国内民法也存在明显区别: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国内民法调整纯粹的国内民事关系;国际私法包含实体法规范、冲突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而国内民法只是实体法规范;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除国内立法外,还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内民法主要为国内立法。
5、国际私法解决的问题
(一)法院管辖权问题
(二)法律适用问题
(三)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课后练习
简述国际私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冲突规范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在调整国际民事关系时,指明某一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二)冲突规范的特征
1、结构上:
冲突规范的结构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
2、内容上:
不直接规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性质上:
性质上是一种既不同于实体法规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的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
4、作用上:
冲突规范对国际民事关系只起“间接调整作用”。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1、范围:
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2、系属:
指调整对象应具体适用的某一特定的法律。
其中包括连结点。
把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某地法律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或媒介。
举例: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三、连结点
1、每一条冲突规范必须至少有一个连结点。
2、常见连结点:
国籍、住所或居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当事人合意;法院地;最密切联系地。
3、连结点的分类
(1)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
观的由国籍住所营业地物质所在地,主观的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合意
(2)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
静态的指的是固定不变的,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或者过去的行为;态的是指可以变动的连接点
4、连结点的选择
(1)含义:
是在一个法律关系诸多构成要素当中,选择一个最能反映“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本质,并以与之有最重要联系的要素作为连接点,从而公平合理地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2)意义
四、冲突规范的种类
(一)单边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出某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叫作单边冲突规范。
特点:
其“系属”,或者指明应适用外国法,或者指明应适用内国法。
1999年《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二)双边冲突规范:
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的连结点,并以该连结点为依据,推定应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它指向的法律既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
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法
(三)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规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1902年订立于海牙的《离婚及分居的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
“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四)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是指规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系属,选择其中之一,适用于国际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根据选择的方式又可分为两种:
1、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43条第1款规定:
“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如果婚姻缔结地国家认为有效,或者当事人其中一方的住所地国家、习惯居所地国家或国籍所属国家认为有效的,瑞士也承认其有效。
”
2、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日本法例》第20条规定:
“亲子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若无父时,依母之本国法”。
五、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
(一)冲突规范“软化处理”的理由
只有一个连结点的冲突规范过于简单和确定的缺陷逐渐暴露,并暴露出僵化和呆板的弱点,难以科学、有效地解决日益复杂的法律冲突,造成有悖公平和正义的法律适用后果。
(二)冲突规范软化处理的方式
第一,采用灵活开放或复数可选的连结点。
在立法实践中,各国教普遍地采用了可选择连结点的冲突规范
第二,采用“分割法”,以提高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1)对同类法律关系细分,并分别制定法律规范。
如,在侵权领域,可细分为产品责任、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国际诽谤等;在合同领域,则可把合同划分为雇佣合同、消费合同、保险合同等不同种类,并分别制定法律选择规则。
(2)对法律关系中的不同方面分别制定冲突规范。
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些国际私法学者始终主张把法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方式、法律行为内容加以区分,并依据不同的连结点分别确定准据法。
如,有关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缔约能力依属人法,合同方式依缔结地法,合同关系依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没有选择的依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等
第二节准据法
一、准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准据法的概念:
指被冲突规范援引的,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
之间具体权利、义务的某国(特定国家)的实体法。
(二)准据法的特征
1、必须是由冲突规范援引的某国实体法。
2、必须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某国的实体法。
3、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组成部分,必须结合具体的事实才能确定。
4、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
二、准据法的确定
根据国际私法规范来确定准据法的过程
1、通过“识别”,确定应予适用的冲突规范、连结点和可能的准据法;
2、公共秩序保留等基本制度的制约。
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和分类。
3.法律规避
一、法律规避(EvasionofLaw)的概念
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点(联系因素),而适用了对其有利的另一国实体法的行为。
经典案例:
1878年法国法院审理的“鲍弗莱蒙”案。
原告鲍富莱蒙为法国王子,其妃子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结婚取得法国的国籍。
婚后,鲍妃又同罗马尼亚比贝斯柯王子相恋,要与鲍离婚。
但当时法国法律只允许别居不允许离婚;而当时德国的法律允许离婚。
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鲍妃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公民,随后,在德国法院提出与鲍离婚的诉讼并获得离婚判决。
鲍妃在离婚后与比贝斯柯王子结了婚,并以德国公民的身份回到了法国。
鲍向法国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王子妃加入德国籍及离婚,再婚无效。
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
按照当时法国的冲突法规定,婚姻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由于鲍妃已归化为德国公民,其本国法为德国法。
按德国法,鲍妃的离婚是有效的。
但法国最高法院最终判决鲍妃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均属无效。
至于其加入德国籍问题,法国法院无权审理。
二、法律规避的性质
对于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问题还是公共秩序保留的一部分,在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主张。
中国的大部分学者认为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
三、法律规避构成的要件
1、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
2、规避的对象是本应适用的法律中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
3、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连结点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的。
4、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达到了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四、法律规避的效力,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
1、规避法院地法无效,规避外国法有效
2、仅仅否认当事人规避内国法的效力
3、所有的法律规避行为均无效
五、中国有关法律规避的理论和立法
我国立法当中对于法律规避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
“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但对于规避外国强行法的的行为是否有效,则无规定。
案例:
1999年,21岁的中国公民王伟与19岁中国公民张莉到其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
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定二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
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00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
对遗产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纷。
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
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
本案应以哪国法作为确定婚姻效力的准据法?
张莉是否有继承权?
简述法律规避概念和要件。
4.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3节国家
一、国家是特殊的国际私法主体
国家对于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国家通过立法和缔结国际条约的方式为国际民商事交往制定规则,并管理着交往秩序;
二是国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参与到国际民商事往来中,作为主体方出现。
国家作为主体的特殊性表现在:
1、国家作为主权者享有豁免权,国家豁免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在国际关系关系中,任何国家都是平等的,任何其他国家不能以国家参与了民商事活动为由来限制或剥夺其豁免权。
2、国家作为国际民商事关系的主体也具有民事能力。
但与自然人的不同。
3、国际以国库的财产为基础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承担无限责任。
4、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对外民商事交往时,其行为时由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来实施的。
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
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等。
司法豁免包括:
管辖豁免:
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
诉讼程序豁免:
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要求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
执行豁免:
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而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仍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案例:
1812年,一艘美国马里兰州商船在美国海岸航行,被法国拿破仑海军捕获,并把它并入战舰,这艘战舰在巡航时遭遇恶劣天气,被迫驶入宾夕法尼亚港,他的原始主人在美国起诉,要求返还,法国主张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三、国家豁免的理论
1、绝对豁免论
平等者之间无裁判权。
绝对国家豁免原则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国家机器财产都享有司法豁免权,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这种豁免权。
弊端:
享有国家豁免的主体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本身国有企业等,绝对豁免原则处理国家与外国私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纠纷经常会导致此类问题上升为国家之间的外交纠纷,这对于维护国家的对外关系的稳定是不利的。
绝对豁免原则的立场容易导致与国家进行交易的私人对自身利益的可靠保证产生怀疑,从而限制了货架对外经济活动的可能性。
2、限制豁免论:
国家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国家及其财产是否享有豁免权,要看它从事的是哪一类行为,外国国家以政治主体资格行使统治权享有豁免权,如果是商业活动则不享有。
3、废除豁免论
四、我国对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
坚持国家及其财产司法豁免原则。
在法院司法审判实践中,也没有过以外国国家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案例
(1)我国长期坚持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1997年,我国放弃绝对豁免,采用相对豁免。
(2)坚持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也就是说坚持绝对豁免。
(3)把国家本身和国有企业区别开来,认为国有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
(4)赞成通过达成国际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
(5)外国国家无视国际法,任意侵犯中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中国可以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
(6)中国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specialappearance)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法院的管辖。
案例:
吉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案
1978年7月4日,美国人吉米和他的朋友乔治在他家门口燃放烟花。
烟花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是点燃后突然改变了方向,朝站在他们身后的在不远处观看的吉米的弟弟杰克飞去,击伤了杰克的右眼,事后发现,这个烟花是从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
于是杰克的父母委托律师,于1979年4月向美国得克萨斯州某地区的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烟花的生产制造厂商并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花的美国某进口公司和烟花经销商为第二被告、第三被告。
原告要求100万美元作为损害赔偿,同时对被告处以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共计600万美元。
原告认为,该烟花由中国制造,由于产品缺陷,具有危险性从而导致了燃放者人身受到损害。
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产品的出口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简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主要内容
5.自然人的法律适用
第1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各国法律都规定自然人取得行为能力的条件有两个:
1.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2.必须心智健全,能够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这两个条件,自然人可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由于各国法律对成年年龄、构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以及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随之产生。
1.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
成年年龄是划分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主要标志。
各国民法对此均有规定,但具体规定差异较大,大到25岁,小到18岁,这就导致一个自然人可能在甲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在乙国却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2.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
禁治产制度是各国为了保护虽达到成年年龄,但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造成其能力低下的人的利益而禁止其经营自己的财产的制度。
各国法律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宣告禁治产的原因和法律效力两个方面。
精神失常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是宣告禁治产的主要原因,但各国对其他条件的规定有所不同。
对禁治产宣告的效力有两种立场:
多数国家主张被宣告为禁治产者的行为无效;另一种主张认为,被宣告为禁治产者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并不是当然无效。
三、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主要有本国法主义和住所地法主义两种做法。
但在实践中严格贯彻属人法原则,有时对本国领域内的交易安全不利,因为在本国人与外国人交易时,不一定了解对方依其属人法是否有行为能力。
因此,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
1.原则上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2.但有两个例外或限制:
(1)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即只要其属人法或行为地法认为自然人有行为能力,就应认为其有行为能力。
四、中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至于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5条作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规定: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
案例:
荷兰籍男青年,21岁,1997年来中国旅游,在某风景区一户少数民族农家,看中一套当地人的民族服装。
经协商,以随身携带的照相机与之互易。
甲打电话给好友乙,告知此事。
乙称这笔交易不合算,劝甲把照相机换回来,甲回到农家商谈返还之事,农家不同意。
甲遂以自己时年不满23岁,按其本国法(荷兰法律规定25岁为成年年龄)尚未成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为民事行为无效为由,诉至我国法院。
问题
1、某甲以依其本国法未成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有理?
为什么?
简述我国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1节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历史发展
目前,世界各国解决物权的法律冲突,最普遍适用的是物之所在地法这个冲突原则,即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以物之所在地法作为准据法。
际私法上的物权及其法律冲
突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
1、13、14世纪的“法则区别说”。
巴托鲁斯提出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则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2、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承认。
但“动产随人”、“动产附骨”或“动产无场所”,即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3、萨维尼动产三分说;
(1)能够确定所在地的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不能确定所在地的动产,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3)介于两者之间的动产,根据实际情况,或者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或者是物之所在地法;
4、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和实践逐渐抛弃了“动产随人”原则,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目前,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2、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
1、主权说——法国梅兰
2、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萨维尼
3、利益需要说——德国冯·巴尔
4、方便说和控制说——该说认为物之所在地是第三人可以合理地寻求确定所有权的客观而易于确定的连结因素,而且只有物之所在地国能对财产进行有效控制。
3、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如何确定物之所在地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综观各国的审判实践,一般以法院地法为依据来确定物之所在地;有时法院也会采用有关外国法为依据
(一)有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
一般是动产物理上的所在地;对于运动中的物体,确定所在地比较困难,解决办法有:
1、时间上进行限制:
例如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规定动产物权的取得与丧失,适用物权取得或丧失时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2、特殊动产物权关系,由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直接指定法律来解决。
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2款:
运输中财产的物权适用财产送达地的法律。
(二)无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
一般以该项财产能被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
例如:
债的所在地为债务人居住国;银行债务的所在地是账户所在地所属国;判决确定债的所在地为判决存档地;证券和通过交付而转让的票据,债的所在地为票据实现地;
四、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
虽然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解决物权法律冲突方面得以广泛运用,但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中,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成为不合理或不可能,因而在各国实践中,大多把以下几种情况作为例外,排除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而适用其他的冲突原则。
1、关于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2、关于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
3、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问题
4、外国法人财产清算的法律适用问题
5、无主土地上的物的问题
6、外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简述涉外物权法律适用规则。
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第1节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知识产权:
指人们对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
其中专利权和商标权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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