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及评价细则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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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及评价细则修订版
广东省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及评价细则(修订版)
创建标准
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材料及评价细则
分值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3分)
(一)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否决项)
1.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核查对象:
地级以上市政府。
核查方式:
由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实。
核查材料:
近三年考评结果和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结果等相关材料。
评价细则: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公报2011年第30号)界定]或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
(二)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等达标(否决项)
2.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0%,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75%,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达85%。
调查对象:
当地群众。
调查方式:
第三方机构按《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工作指南》开展调查。
核查材料:
第三方机构调查报告。
评价细则:
未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通过:
(1)当地群众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应≥70%;
(2)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75%;(3)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85%。
—
(三)食品检验量达标(否决项)
3.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份/千人。
其中,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2份/千人。
核查对象:
地级以上市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
核查方式:
材料核查。
核查材料:
各有关部门财政预算、决算及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专项监督抽检等检验工作文件、方案、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
评价细则:
未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通过:
(1)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份/千人(不含快速检测);
(2)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至少分别达到每年2份/千人(不含快速检测)(统计人数按常住人口计算)。
—
(四)查办率、核查处置完成率及信息公开率“三率”达标(否决项)
4.依法应查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率达到100%,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应公开的监督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率达到100%。
核查对象:
地级以上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随机抽查一区一县(没有县的抽查两个区)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核查方式: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6〕157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稽〔2014〕166号)等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核查材料:
近两年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及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记录,办结案件卷宗、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文书,监督执法及行政处罚的公开信息。
评价细则:
未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通过:
(1)依法应查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率100%;
(2)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率100%;(3)应公开的监督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率100%。
—
(五)党政同责落实到位,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明确。
(否决项)
5.出台并实施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的相关文件。
核查对象:
地级以上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核查方式:
材料核查。
核查材料:
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文件。
评价细则:
创建城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出台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文件,未出台的,不予通过;党政同责中相关要求有1项未落实或未达到的,不予通过。
—
6.地区、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明确,不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
核查对象:
地级以上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核查方式:
材料核查、典型问题查验。
核查材料:
市、县监管事权划分等方面的相关文件材料。
评价细则: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
(1)无相关文件材料的;
(2)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不明确的;(3)随机抽取典型问题(5个)进行核查,地区、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的。
—
(六)征集、解决、反馈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关键项,3分)
7.主动征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并且有效解决、及时反馈,让群众满意。
核查对象:
地级以上市政府。
核查方式:
材料核查、现场核查。
核查材料:
相关文件、报纸、电视录像、网络痕迹、会议纪要、意见汇总及处理反馈记录等材料。
评价细则:
(1)未通过报刊、电视、网络或座谈会等形式主动征求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扣1分;
(2)仅通过上述的1种形式征集食品安全问题的,扣1分;(3)征集的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解决、反馈或群众不满意的,扣1分;
3
二、党政同责落实到位(15分)
(七)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关键项,6分)
8.定期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完善“双安双创”工作机制,解决当地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核查对象:
地级以上市党委或政府。
核查方式:
材料核查。
核查材料:
近两年会议纪要、工作或调研报告、工作方案等相关材料。
评价细则:
(1)每年至少召开1次食安委全体会议,达不到的,扣1分;
(2)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少一次扣0.5分;(3)市级党委或政府领导每年至少1次带队检查食品安全工作或调研,未达到的,扣1分;(4)未按国家及省创建工作方案完善“双安双创”工作机制的,扣0.5分。
3.5
9.将食品安全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3%)。
核查对象:
地级以上市及县两级党委和政府。
核查方式:
材料核查。
核查材料:
市及县两级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方案、办法或考核结果等相关材料。
评价细则:
(1)食品安全未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扣0.6分;
(2)所占权重低于3%的,扣0.4分。
1
10.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行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核查对象:
地级以上市及县党委和政府。
核查方式:
材料核查。
核查材料:
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方案、办法或考核结果等相关材料。
评价细则:
(1)食品安全未纳入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扣0.5分;
(2)未落实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的,扣0.5分。
1
11.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等次为优秀或A级。
核查对象:
地级以上市政府。
核查方式:
考核结果等相关材料。
核查材料:
材料核查。
评价细则:
近两年来在省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均被评为优秀或A级,未达到的,扣0.5分。
0.5
(八)统一权威监管体制完善(关键项,3分)
12.加强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食品安全办建设,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查考评等机制制度健全,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职责清晰。
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
核查对象:
各级食安委(食安办)。
抽查一区一县(没有县的检查两个区)及其下辖各2个乡镇(街道)食安委及食安办。
核查方式:
材料核查。
核查材料:
机构、职责等相关文件,辖区内各级食安委及食安办数量及名单等材料。
评价细则:
1.独立设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地区
(1)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未均同时加挂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牌子的,扣1分;
(2)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机构设置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扣0.4分;(3)食安委(食安办)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查考评等制度不健全的,扣0.3分;(4)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职责不清晰的,扣0.3分。
2.实行综合执法地区
(1)未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的,扣0.5分;
(2)未提出并实施体现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的具体措施的,扣0.5分;(3)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机构设置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扣0.4分;(3)食安委(食安办)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查考评等制度不健全的,扣0.3分;(4)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职责不清晰的,扣0.3分。
2
13.要完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基层协管员队伍健全,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制度完善。
核查对象:
各级政府。
抽查一区一县(没有县的检查两个区)下辖各2个街道(乡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
核查方式:
材料核查、现场核查。
核查材料:
建立监管体制、监管制度等文件,责任书、在岗人员名录名册、任命文件、培训记录、考核记录、社会保险等相关材料。
评价细则:
(1)在乡镇(街道)或区域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但非独立设立的,扣0.3分;
(2)乡镇(街道)未完全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或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相关制度不健全的,扣0.5分;(3)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职责不明确的,扣0.2分。
1
(九)落实“四有两责”(关键项,4分)
14.市、县(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岗位设置合理、权责划分明晰,监管人员数量能够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
核查对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机构。
抽查一区一县(没有县的检查两个区)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下辖各2个街道(乡镇)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
核查方式:
材料核查、现场核查。
核查材料:
在岗人员名录名册、岗位职责、任用文件等相关材料
评价细则:
(1)监管岗位设置应完全覆盖各食品安全领域,未达到的,扣0.3分;
(2)未制定岗位职责手册等相关文件材料的,扣0.1分;(3)市、县(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人数(含农业、食品相关产品监管人员、公安食品犯罪侦查队伍人员等所有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达到3人/万常住人口的,不扣分;达到2.5-3人/万常住人口的,扣0.1分;达到2-2.5人/万常住人口的,扣0.2分;达不到2人/万常住人口的,扣0.4分。
0.8
15.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人员定期接受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监管执法等各类业务培训,参加培训率、人均培训时间达到规定要求。
核查对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抽查一区一县(没有县的检查两个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核查方式:
材料核查。
核查材料:
培训资料、记录等相关材料。
评价细则: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人员培训率(参加各类教育培训的人数量占到岗人数的比例)未达到80%以上的,扣0.3分;人均培训时间未达到60学时以上的,扣0.2分。
0.5
16.县、乡级行政区域内全部科学划定食品安全网格,合理配备监管协管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有效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核查对象:
县(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抽查一区一县(没有县的检查两个区)下辖各2个街道(乡镇)的食品安全网格。
核查方式:
按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食品药品网格化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粤食药监办科〔2016〕266号)进行材料与现场核查。
核查材料:
县(区)、乡镇(街道)网格数量、覆盖区域、工作制度,网格管理员名单名册、任用文件等相关材料。
评价细则:
(1)县(区)、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未全部实行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的,扣0.2分;
(2)食品安全责任人和目标任务不清晰明确的,扣0.2分。
0.4
17.各级监管队伍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
核查对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机构。
抽查一区一县(没有县的检查两个区)及其下辖各2个街道(乡镇)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核查方式:
材料核查、现场核查。
核查材料:
根据粤食药监办财〔2017〕364号文要求,查看市、县(区)、乡镇(街道)监管机构资产登记等相关材料。
评价细则:
(1)满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标准中必配要求的,不扣分;有1项未达到的,扣0.1分,最高扣0.3分;
(2)执法车辆配置达到3-5名执法人员/辆的,不扣分;达到6-8名执法人员/辆的,扣0.1分;未达到8名执法人员/辆,扣0.3分。
0.6
18.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及能力要求。
核查对象:
地级以上市检验检测机构。
核查方式:
材料核查、现场核查及检验检测能力考核。
核查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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