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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
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
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公室
二○一三年一月
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
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宁夏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工作,繁荣和发展我区哲学社会科学,使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进我区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总结多年管理工作经验,参考国家社科基金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新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和管理规律,大力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宁夏的实践为基本方向,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深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研究,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突出应用对策研究,加强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加强优势学科建设。
充分发挥全区社科理论界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思想库”、“智囊团”作用,为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推动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大繁荣。
第三条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根据我区实际和国家社科规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共分为三类:
即年度项目、重大招标项目和特别委托项目。
具体研究类型分为:
应用研究(当年完成)、理论研究(两年以内完成)和基础研究(三年内完成)。
第四条区社科规划办在规划期起始年制定发布《自治区自治区社科规划年度项目课题指南》。
《课题指南》的制定,由区社科规划办首先向广大社科研究工作者、研究单位和相关实际部门广泛征集研究选题,并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研讨论证,经区社科规划办汇总整理后形成。
第五条区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提倡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
应用对策研究要围绕自治区的工作重点,突出党和政府急需的、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来确立研究选题;基础理论研究要关注重大的、填补空白的、代表学科前沿的、反映宁夏特色的选题,鼓励原创性和开拓性,倡导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之间的相互结合,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着力推出高水平的社科研究成果。
第六条区社科规划项目将面向全区,由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工作由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领导小组领导。
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承担,规划办对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同时接受国家社科规划办指导。
(一)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的主要职责是:
制定和发布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课题指南;负责与自治区社科学术委员和自治区社科专家的联络工作;管理和使用全区社科规划专项经费;组织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实施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对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工作;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协助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推广等工作;交流社会科学研究信息;办好《宁夏社科规划成果要报》;完成宁夏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将社科规划项目向基层科研单位、基层社科研究者拓展延伸。
各市县(区)社科规划工作在当地党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是:
组织有关单位科研人员申报社科规划项目;对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等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项目年度检查;参与组织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三)项目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自我管理工作。
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并接受监督检查。
妥善保存项目申请书、立项协议、阶段性成果、调研资料等有关资料。
第三章年度项目管理办法
第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年度项目申报面向全区,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
第条 申报和评审
(一)申报时间。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每年2月开始,从申报通知、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二)申报条件。
申请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重点项目,应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承担并完成过自治区及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
2、申请一般项目,应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申请青年项目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人(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并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有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推荐。
4、申请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作为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规划项目的申请。
正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以及其他省部级以上项目的人员,不得申报新的项目(以结项证书标注日期为准)。
5、项目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三)申报程序。
申请人要根据当年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申报通知精神和申请书填报要求,认真填写《宁夏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时间交所在单位审核。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筛选、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统一报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在受理申请书时,收取课题评审费,各类项目收取评审费数额有所区别。
项目申报有关材料从宁夏社科规划办网站下载。
申报人应根据《课题指南》中规定的研究选题和研究方向,具体设计课题论证,并按规定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项目申请书》要认真审核,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并承担规定的义务。
(四)评审程序。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在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
1、资格审查。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第条各项内容进行初审后,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分类,提交会议评审。
2、评审专家确定。
会议评审专家从宁夏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中抽选,组成学科评审组。
评审组专家人数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数量决定。
匿名通讯评审专家和会议评审专家从同行评议专家库中遴选,并严格实行专家回避制度。
专家库成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时,不得作为该年度评审专家。
对于在评审工作中信誉不良、违反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除名。
3、学科评审组专家对会议评审的项目进行认真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
学科评审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对拟立项项目,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意见,学科评审组提出资助经费建议,最后由学科评审组组长签署意见,交自治区社科规划办。
4、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综合平衡,报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条 批准立项的,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项通知和项目经费拨付通知。
第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专家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可根据变化和需要适时作部分调整。
第条 为保证项目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申报当年项目者,不得参加评审会议。
第条中期管理
(一)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包括项目的研究进度、阶段性成果、成果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等。
每年下半年下发项目检查通知,提出具体要求。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负责项目检查的全面工作,并重点负责自治区社科规划重大招标项目、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的年度检查。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的年度检查。
进行项目检查时,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宁夏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年度检查表》,有重要事项变更的填写《宁夏社科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交所在单位审核。
我区主要科研、教学管理单位在课题检查的基础上,对当年本单位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已完成项目的情况撰写年度检查综合报告,填写《宁夏社科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登记表》,与《宁夏社科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同时按规定时间报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
第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延期;
4.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5.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6.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7.自行终止项目;
8.其他。
第条鉴定、验收和结项
(一)为科学地评估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和实际水平,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
(二)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负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协助。
(三)鉴定专家的选定。
1.鉴定专家主要从我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学科小组专家中选定,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
2.每项研究成果聘请3名鉴定专家。
3.课题组成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专家不能担任本单位项目的鉴定专家。
(四)成果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从宁夏社科规划办网站下载并填写《宁夏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将《结项审批书》一式2份,成果简介(2500字左右)一式3份,最终成果3套,报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有关材料认真审核,所填《结项审批书》须属实,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课题设计内容和形式,经费使用须合理,审查合格后,在《结项审批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报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组织鉴定。
3.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根据研究成果学科分类,从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学科组专家库中选聘3位相关学科专家进行鉴定。
4.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宁夏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表》上填写鉴定意见并评分后,反馈至自治区社科规划办。
5.成果鉴定通过者,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批准结项并颁发《结项证书》。
经专家鉴定后未通过的研究成果,通知课题组按照专家所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之后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审核,达到结项标准后批准结项并颁发《结项证书》。
6.在课题实施期间,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撤销课题并追回所拨经费:
1.研究成果有重大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4.两次鉴定未能通过;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项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章重大招标项目管理办法
第条重大招标项目以基础性研究为主,集中优势资源,推出在全国有影响,具有历史传承价值的精品力作,旨在提高我区社科研究的影响力,培育我区社科骨干人才。
第条选题包括跨学科研究和重大基础理论研究等共三类。
选题以应用对策性研究为主,兼顾重大基础理论研究,是现阶段我区社科项目中层次最高、资助力度最大、权威性最强的项目类别,研究时限一般为三年左右(自立项批准之日起)。
第条投标与立项
(一)投标资质
1、投标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相关领域具有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
(2)设有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
(3)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
2、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
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由投标单位确定首席专家。
首席专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学术造诣和实践经验,学风优良,责任心强,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正厅级以上(含正厅级)领导职务,是课题研究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
(4)在研的国家级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能以首席专家身份投标重大项目。
(二)区社科规划办通过每年向自治区领导和有关机构征询并召开专家座谈会等形式,确定重大项目研究选题。
确立的重大项目研究选题与《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招标公告》在《宁夏日报》、“宁夏社科规划办”网站等媒体发布后,面向全区公开招标,通过初评、召开专家论证会等程序,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投标者必须按招标课题投标,不得自行改动招标课题名称。
每个招标课题研究方向原则上立一项。
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重大项目。
(三)投标人用计算机填写并提交《宁夏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投标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标书要求用A3纸双面印制后中缝装订、一式10份(1份原件、9份复印件),经责任单位审核盖章,在规定时限内统一报送区社科规划办。
(四)区社科规划办向社会公布招标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提出对完成项目任务的要求和提供的条件。
区社科规划办负责受理投标申请,并组织对投标书的资格审查、论证和评审,经过初评和论证评审,产生建议中标名单。
建议中标名单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后,在主要媒体公示10天后向首席专家及项目责任单位下达立项书。
第条中期管理
(一)为促进重大项目正常进行,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项目首席专家、责任单位、区社科规划办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1、课题组应确定联络员一名,负责与区社科规划办日常联络和重大特殊情况的上报工作。
课题组正式批准立项后,须召开项目开题论证会后,方可开展研究工作。
2、在研期间,要编写《工作简报》并及时上报区社科规划办。
每半年须提交一份《项目进展报告》,包括“重要会议介绍”、“重要进展概述”、“重要阶段性成果”、“重要事项变更”、“经费使用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等。
3、在研期间,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5~6月区社科规划办在宁夏社科规划网站发布《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年度检查通知》,检查在研项目进度、经费使用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成果。
项目组须认真填写并报送《年度检查表》,收集阶段性研究成果和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并将全部材料统一报送区社科规划办。
4、课题组每年至少整理并提交一份3000字左右的《成果要报》,反映研究中最新、最有价值的研究观点和成果;《成果要报》稿的主要内容包括“问题及原因分析”、“解决思路及对策建议”两大部分,以对策建议为主,力求务实管用。
同时要报送与稿件密切相关、资料翔实的调研报告或者抽样分析材料,由区社科规划办呈送给有关领导和相关决策部门。
5、重大项目在研期间,课题组若未能按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年度检查表》和《成果要报》稿,区社科规划办将缓拨项目余款,并记入首席专家信誉档案。
严重违规的要予以追究责任。
(二)重大项目因故需要对首席专家、项目名称、研究计划、最终成果形式等作重大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课题组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或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首席专家须填写《宁夏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责任单位同意,报区社科规划办审批、备案。
重大项目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第条成果鉴定与结项
(一)重大项目完成后形成的最终成果,在提交区社科规划办前可进行预评审,由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预评审合格并根据预评审专家意见修改后,由首席专家负责填写《结项审批书》,送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10套最终成果报送区社科规划办。
(二)区社科规划办审核同意后,组织成果鉴定会,确定成果鉴定会专家组名单。
成果鉴定会由鉴定专家组组长主持,在预先评阅最终成果、撰写鉴定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听取汇报,经专家评议形成鉴定结论书。
鉴定结论书要对选题意义、主要观点、研究论证、突破创新、成果价值做出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价。
(三)区社科规划办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和鉴定结论书确定课题成果最终鉴定结论,并通知项目首席专家及责任单位。
最终鉴定结论共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四)凡通过专家鉴定、准予结项的重大项目(如专家提出了修改意见,应先按意见修改),须将最终成果定稿3套(含电子版)、成果鉴定材料、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及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其它需要归档的文字材料一并提交区社科规划办。
(五)凡经专家鉴定为“不合格”的项目,课题组须根据鉴定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认真修改,并申请二次鉴定。
二次鉴定仍不合格的按撤销项目处理,由区社科规划办追回已拨经费,并予以通报批评,其首席专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和承担重大项目。
其最终成果,在出版或内部印刷时也不得使用“宁夏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成果”字样。
第五章特别委托项目管理办法
第条特别委托项目以应用对策研究为重点。
课题由区社科规划办负责征集,以对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具有填补国内外学术空白意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研究项目作为重点选题。
研究时限一般为一年(从课题批准立项之日算起)。
第条选题来源主要包括:
自治区领导提出或批示同意的研究课题;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指定的研究课题;有关单位提出并经区社科规划办报请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审定同意的研究课题。
第条坚持把对策意识贯穿到特别委托项目研究工作的始终,把成果的应用价值作为衡量研究工作成效的主要依据。
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党和政府的决策需求,努力提高研究成果的现实性、针对性、时效性和预见性。
第条申报和评审
(一)特别委托项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组织申报。
(二)特别委托项目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关心自治区经济社会文化的繁荣发展。
2.一般应为在职在岗人员,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应能够真正承担、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具体实施;能够进行项目的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在同一年度特别委托项目申报中,每位主持人只能主持申报一项。
(四)申报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据实填写申请书相关内容,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查,签署具体审查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
(五)特别委托项目评审实行专家会议评审制。
区社科规划办具体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整理汇集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具体意见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
(六)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议负责对初评入围的申报项目进行最终审定,确定是否资助立项、资助经费额度和项目研究时限等内容。
对于批准立项的,由区社科规划办负责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向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主持人下发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条中期管理
(一)特别委托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研究活动、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
为保证特别委托项目顺利进行,按规定时限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特别委托项目课题组应按年度向区社科规划办提供年度研究成果报告。
(二)特别委托项目课题组应设联络员一名,负责和区社科规划办日常联络和重大特殊情况的上报工作。
区社科规划办负责编辑特别委托项目简报,向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通报至各课题组和相关部门。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区社科规划办审核、备案:
1.变更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
2.变更项目名称和最终成果形式;
3.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项目延期、中止项目和撤销项目;
5.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6.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区规划办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和学术质量问题,不能通过结题鉴定;
2.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和剽窃他人成果;
3.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后仍不能完成;
4.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五)其他区社科规划办认为需要撤销项目者。
对于被撤销项目,区社科规划办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形式对项目主持人进行通报,并且三年内不得申请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各类型新项目。
第条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一)特别委托项目的鉴定、验收和结项由区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采取同行专家匿名通讯鉴定、学科组会议评审、部长办公会议审定相结合的方式。
(二)成果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根据要求填写《特别委托项目结项审批书》,连同最终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经所在单位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报送区社科规划办。
2.区社科规划办负责对《特别委托项目结项审批书》和最终研究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最终研究成果寄送鉴定专家进行通讯鉴定。
通讯鉴定专家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政治觉悟较高、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区内外专家组成。
3.鉴定专家将《专家通讯鉴定表》等材料返回后,区社科规划办负责汇总专家鉴定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是否通过鉴定及成果等级,提出具体结项意见,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议最后审议。
4.区社科规划办负责及时把鉴定结论通知课题组及责任单位。
项目最终成果通过鉴定者,由区社科规划办负责办理结项,下发项目结项证书。
未能通过鉴定的,区社科规划办负责汇总修改意见,通知课题组在规定时间内对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申请结项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三)通过结项鉴定的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宁夏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特别委托项目研究成果”字样。
第六章成果宣传出版与奖惩
第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各课题组,应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加强对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促进成果有效转化,充分发挥其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的作用。
第条充分利用报刊、网站等媒体,建立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形成有效的成果转化机制。
(一)研究期间,课题组要及时将最新、最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整理编辑成《成果要报》稿,连同与稿件密切相关、资料翔实的调研报告或者抽样调查样本分析材料等上报区社科规划办。
同时课题组要充分利用区内外主要刊物、报纸、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和重要应用价值、学术价值的最终成果和阶段性成果及时刊发和向社会广泛宣传。
(二)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根据成果鉴定情况、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择优汇辑出版《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优秀成果选编》。
(三)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利用《宁夏社科规划项目成果要报》、宁夏社科规划门户网站等积极宣传、推广项目研究成果。
第条各科研管理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资助或协助区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
凡鉴定为“优秀”等级、值得出版、学术性强且出版经费有一定困难的专著类最终成果,经验收合格后,项目负责人可向市社科规划办申请出版资助,并提交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复印件)。
区社科规划办审批后与项目负责人签订《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出版资助协议》,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出版资助。
第条凡区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及阶段性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
第条 凡正式出版的区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
第条 对外公布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成果,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及规定。
第条对于管理认真、规范,承担的区社科规划项目按期结项率和成果优秀率高,研究成果被《宁夏社科规划成果要报》采用量大的单位,区社科规划办给予通报表扬,并在下一年度立项时适当增加申报名额。
第条对于因管理松懈,承担的区社科规划项目按期结项率和成果优秀率低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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