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期末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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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期末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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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期末总结
旅游法期末总结
1.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旅游法关系中,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组织或人,是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
2.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之间共同指向的对象。
【①物②行为③智力成果④信息】
3.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反映着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旅游法律关系的实质。
4.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P59【
(一)安全保障权:
是指旅游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①确保商品和服务符合安全要求②对于这哪是没有标准的,应保存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符合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要求③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商品和服务,要事先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或说明正确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方法④发现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严重缺陷,即使旅游者采用正确使用方法仍可能导致危害的,应及时告知旅游者,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⑤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当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
(二)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旅游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知悉所购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旅游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根据自己意愿自主选择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旅游者在与经营者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公平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五)索赔权:
索赔权是指旅游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受损害的,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旅游经营者索赔的权利。
(六)结社权:
结社权是指旅游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重色轻友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获取知识权:
获取知识权也称受教育权,是指旅游者在使用、购买旅游产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中,享有获得与旅游有关的消费知识以及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八)受尊重权:
受尊重权是指旅游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受尊重的权利。
(九)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旅游者享有对服务和商品以及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
5.国家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政保护:
①立法保护②行政保护③司法保护
6.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能:
①想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③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手里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果⑤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收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⑥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媒予以揭露、批评
7.旅游安全事故:
指发生在旅游过程中的,由自然或人为原因所引起,造成旅游者人身或财产损失并由此导致有关当事人相应法律责任的事件
8.旅游安全事故的等级:
①轻微事故是轻伤【一万元以下】②一般事故是重伤【1-10万】③重大事故是死亡重伤残疾【10-100万】④特大事故是多人死亡【100万以上的,性质好严重影响重大者】
9.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其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
10.出入境证件的种类:
①护照②签证③旅行证④入出境通行证
11.海关通道:
其内设置专用申报台,供旅客办有关进出境物品申报手续。
双通道制海关监督场所有申报通道【红色通道】和无申报通道【绿色通道】。
携带须向海关申报的行李物品的进出境旅客,以及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
12.食品安全:
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13.食物中毒的含义:
食物中毒是指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物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或亚急性疾病。
14.娱乐经营许可证设立程序:
①申请②核查与颁证③听证④工商登记与公安备案
15.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P107
16.旅行社的概念:
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入境旅游或者出境旅游的企业法人。
17.旅行社法律特征:
旅行社是具备了法人条件的从事旅游服务的企业②旅行社业务的性质与内涵表现在:
旅行社是团体旅游服务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通过旅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实现和完成交易;提供的是安排交通、食宿等旅游服务,并不是服务产品全部要素的直接提供者③旅行社所从事的旅游服务包括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以及接受旅游者委托提供相关服务
18.国内旅游业务:
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
入境旅游业务:
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澳门来内地旅游,台湾来大陆旅游以及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港澳台的人在境内旅游。
出境旅游:
国内居民出国旅游,赶赴港澳台以及接待、组织、招徕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港澳台出境旅游
19.旅行社法律:
1952日本《旅行社联络法》1959法国《旅行社法令》1965比利时《旅行社法》1985中国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20.我国旅行社立法概括:
1982起草《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1985发行。
1996-10-15李鹏发布《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12-1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第143个成员2005《旅行社管理条例》修订2009-05-0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21.旅行社设立:
P133
22.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P136
2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P143-148
24.旅行社经营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25.旅行社业务经营规则:
①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②提供旅游服务信息真实可靠③选择公布的旅游目的地开展出境旅游业务④安排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法内容⑤旅游产品报价符合市场规则
26.合法经营履行法定义务:
①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提示义务②旅游安全的警示告知及处置报告义务③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补救及报告义务④对旅游者非法滞留的报告协助义务⑤妥善保存文件资料的义务
27.旅行社的经营管理:
P161-166
27.导游人员的概念:
指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
28.导游人员的类别:
①依据其使用语言分【外国语导游员、中文导游员】②依据职业性质分【专职导游员、兼职导游员】③依据持有证书分【正式导游员、临时导游员】④依据技术等级不同分【初级导游员、中级、高级、特级】
29.导游人员的管理:
P178大题
30.导游人员从业资格核准:
P181
31.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区别:
①取得证书的前提条件不同②对语言能力要求不同③申领主体和程序不同④有效期不同
32.领取导游证的条件:
①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参加岗前培训考核②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③在导游服务机构注册④不具有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②患有传染性疾病的③受过刑事处罚的人④被吊销导游证的】
33.导游计分管理:
P188选择
34.年审的管理部门及职责:
P189
35.导游人员权力的内容:
①人身权②履行职务权③诉权P191
36.导游人员的义务:
法律义务【必须依法履行的责任,包括必须作出的行为和不得作出的行为。
】义务的内容【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②进行导游活动佩带导游证③进行导游活动需经旅行社委派④尾货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⑤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习俗⑥严格履行接待计划、不擅自增减旅游项目⑦履行告知和警示⑧不违规买卖物品及索要小费⑨诚实守信,不欺骗、不强迫小费】P195
37.饭店的主要义务:
①向旅客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②维护旅客人身安全的义务③尊重旅客隐私权的义务④维护旅客财产安全的义务
38.饭店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P211大题
39.《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以及公安机关对饭店的管理职业:
P215
40.饭店星级评定标准:
手机相片P217
41.星级复核目的:
督促已取得星级的饭店持续达标;星级复核分为年度复核和3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
被复核的饭店出现规定的情形,相应级别的星评委应作出【限期整改或取消星级】的处理意见,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42.饭店行业规范主要内容:
①预定、登记、入住②饭店收费③保护客人的人身安全④保管客人贵重物品、一般物品⑤洗衣服务⑥停车场管理
43.文物的法律保护:
P265
44.文物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
①对文物所有权的法律保护【可移动文物包括:
①中国境内出图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不对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③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②文物保护单位的法律保护③文物保护单位的歉意、修缮法律保护④文物保护单位中对估建筑物利用的法律保护
45.文物出境管理: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依照法律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如文物允许出境,则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机构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的,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46.合同的解除:
其方式:
约定解除【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和法定解除【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完毕前,当时已乙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法》规定:
①因不可抗力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③当事人乙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④当事人乙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7.旅游投诉案件的处理:
投诉者在投诉时期内提起投诉【90天】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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