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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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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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规定
招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及下属单位招标行为,提高各类采购项的质量、降低成本,保障单位权益,防范风险,确保单位安全生产所需物资正常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和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各类物资采购、运输、工程施工、半成品外委加工、内包工作、各类管理咨询及废副品销售等竞卖竞买等(以下均简称招标)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下属子单位及各部门进行的招标活动均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招标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单位招标实行“推荐、评标、定标、监督四职分离”原则,推荐或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评标人员、确定中标的人员、监督人员职责相互分离,即:
推荐或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
定标和监督,评标人员不得参与推荐或筛选投标单位、定标和监督,
确定中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或筛选投标单位、评标和监督,监督人
员不得参与推荐或筛选投标单位、评标。
特殊情况需要负责两项工作的,须经过单位招标委员会批准。
第5条单位招标活动必须接受单位招标监督办公室全过程监督。
第2章招标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为进一步加强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成立招标管理委员会:
主任:
李永平陈文来
副主任:
李丰功季耀明樊学良李修东孙自平叶保卫郑建华
招标委员会下设七个专业组和两个办公室。
六个专业组即机电专业组、工程专业组、原辅料专业组、运输专业组、管理咨询服务专业组、废旧物资(废副品)专业组。
各专业组组成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
两个办公室即招标办公室和招标监督办公室
招标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李修东为招标办公室责任领导。
主任:
综合管理部企管负责人
成员:
各专业组组长
机电专业组:
组长:
陈敬全
成员:
陈应世、陶文彬、曹煜、夏丰、孙惠清、张庆新
工程专业组(包括项目建设物资和办公机具市场询价、定价):
组长:
叶保卫
成员:
陈敬全、袁强、朱胜利、康进才、孙慧清、万志勇、刘玲枝
原辅料专业组:
组长:
季耀明
成员:
康进才、贾庆远、刘运平、杨世文、芦海涛、曹煜、刘森林
劳保及安全技措专业组
组长:
季耀明
成员:
朱胜利、孙惠清、齐永华、高伟、曹煜、徐立君、余全豪、夏丰、刘玲枝
运输专业组:
组长:
季耀明
陶文彬、王志民、汤俊杰、曹煜、余航、齐永华、张雪峰、刘森林、陈明、刘永胜
管理咨询服务专业组:
组长:
贾庆远
成员:
王志民、杨世文、康进才、万志勇、张庆新、路培中
废旧物资(废副品)专业组
组长:
袁强
成员:
海金良、吕红兵、齐永华、柴文彬、杨世文、陈应世、张梅先、杨渭峰、刘运平、路培中
招标管理委员会职责:
1、组织制定招标管理文件、管理规定和招标程序;
2、批准招标计划;
3、确定招标项目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自行招标还是谈判议价;
4、确定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专业组职责:
1、审核申报招标计划;
2、组织选型与技术论证;
3、编制提交招标技术要求、资质条件要求、编制标的和商务条款建议;
4、根据单位年度、月度生产经营计划合理安排提交招标的项目、数量、时间;
5、分解本专业组需要招标非招标(含竞争性谈判、议价)项目,办理按金额和类别应招标而不适合招标项目的审批手续和定价手续;
6、推荐拟邀请厂商;
7、负责合格供应商的评审;
8、对本专业组申报提交的计划、选型与技术论证、技术和商务条款建议时间的及时性、合理性、可靠性、安全性、可行性负责。
招标办公室职责:
1、书面通知单位招标监督办公室准备招标的项目和方案、接受监督;
2、核准招标或邀请投标人名单;
3、决定招标资格预审人员名单和评标人员名单,选定评标小组组长。
4、拟订招标方案、确定招标程序和评标细则;
5、核准有关招标的其他事项;
6、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收集整理参与投标厂商信息,接受、参与投标厂商咨询;
7、组织并提交招标文件,筹备招标会议;
9、向招标监督办公室递交本次招标资料,接受监督;
10、组织开标、评标会议并负责记录;
11、为评标会议服务,对评标结果予以校核;
12、编制并向招标管理委员会报送评标报告或评标意见书;
13、按照定标结果发布公告和通知;
14、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
15、负责招标文件档案管理;
16、定期对参加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及评标业务知识培训;
17、根据招标实际需求组建招标预审小组。
招标预审小组职责:
1、根据招标书要求进行资格预审;
2、填写预审报告,并经招标办公室和监督办公室核准。
第七条单位招标监督办公室,对单位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在招标工作结束时,应提交监督意见,如邀请公证机关公正应由其出具公证书。
第三章招标组织、流程管理
第八条评标小组成员人数应为五人及以上的单数,成员名单应当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保密。
第九条招标资格预审小组由我单位建立的专家数据库中成员组成。
经预审后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厂商方可参与投标。
在公开招标时,招标资格预审小组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和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在邀请招标时,由项目组或其他人员推荐入围拟邀请投标人,提交招投标办公室。
符合招标条件但不适合招标的项目,由项目组办理审批后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其他规定执行;不符合招标要求的,直接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其他规定执行,比价采购必须在准入供应商中选择。
第十条招标办公室应按专业类别建立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单位评标专家库,并负责实现专家库的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第十一条评标小组职责为评标、出具评标报告或评标意见书、按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评标小组成员的组成应根据不同的专业类别,由单位工程、设备、技术、经济、法律、财务和使用单位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其中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评标小组成员按下列方式组成:
1、招标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提名组建评标小组。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及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小组成员难以胜任的,可以由单位招标委员会决定外聘专家组成评标小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小组成员:
1、投标人为上述两小组的近亲属;
2、本次招标监督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其它按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评标工作的。
资格预审小组和评标小组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对所提出的预审和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单位招标基本流程:
由单位各专业组根据单位核准的项目计划或年、月生产经营计划提出招标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原因、资金预算、技术要求、商务条款建议、标的等)→项目组长审核→招标办公室(同时报监督办公室)→按照本规定招标程序办理(详细程序见附件)。
第四章招标、竞争性谈判的范围
第十八条凡是单位(含子单位)新建项目、专用资金项目、维简项目、土建及装修工程,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废副品销售、物资运输、管理咨询服务等活动,均需按要求纳入或我单位统一招标。
1、符合下列要求的纳入统一招标:
(1)新建项目和专用资金项目;
(2)对单台件物资设备在30万元以上,或者单台件不足30万元但年采购量累计10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
(3)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对勘察、设计、监理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职业卫生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地质灾害评价、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2、根据单位实际,符合下列要求的原则上由单位公开招标(含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
(1)对单台件物资设备在5万元以上,或者单台件不足5万元但年采购量累计2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
(2)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对勘察、设计、监理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职业卫生评价、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3、根据单位实际,符合下列要求的原则上在准入供应商中邀请招标比价采购:
(1)对单台件物资设备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台件不足1万元但年采购量累计5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
(2)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对勘察、设计、监理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职业卫生评价、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4、不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由单位相关采购部门根据单位有关规定,在准入供应商中直接比价采购。
比价采购由各项目管理单位按单位已有的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单位招标委员会批准。
1.应急项目;
2.采购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等特殊原因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3.产品属于卖方市场不适宜招标的;
4.属单位特定技术的产品,需定向采购的;
5、其他特殊性采购或销售项目,不适宜招标的。
第二十条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章招标
第二十一条单位招标办公室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类别、金额,考虑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拟定报单位招标、自行办理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报招标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单位招标委员会应当决定采购项目和销售项目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国家强制规定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从其规定。
公开招标,是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比议价是指单位以特定的标的物和内容为买卖对象由供应方或需求方以书面或其他非书面的方式向单位传递信息,单位评比择优选择供应方(需求方)和价格;竞价是指单位以特定的标的物和内容为买卖对象,按照规定的程序公开竞买或竞卖确定供应方(需求方)和价格、比议价或竞价。
第二十一条单位招标办公室应当根据项目金额大小、数量多少、批次结构和技术商务要求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招标文件和商务招标文件;招标公告、邀请投标书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办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指定媒体或相应刊物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应当向至少三个以上具备投标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邀请投标书。
招标公告和邀请投标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名称、概况,物资名称、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资格审查的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第二十三条公开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办公室负责提名并报单位招标委员会批准组建资格预审小组,由该小组按招标公告公布的资格审查标准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在招标邀请书或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应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投标申请人未达到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标准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招标人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资格预审小组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五条资格预审小组成员应根据审查、排序情况,推荐投标人名单。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若符合资格审查标准的投标申请人数量少于七个的,原则上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均应成为投标人;若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为七个及以上,投标人数量不应少于七个。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人数量不应少于三个。
第二十六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应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七条单位任何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的有关招投标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八条需设置标底的招标,单位应当由招标委员会在保密环境中编制确定标底,标底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完全一致,任何部门不得干预标底的确定。
标底在开标前密封保存,不得泄露。
第二十九条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单位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项目组提交至招标办和监督办符合规定要求的资料不少于七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十五日;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项目,项目组提交至招标办和监督办符合规定要求的资料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比价采购按照单位的其他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中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由招标办公室主任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必须邀请所有投标人以及监督人员参加,必要时可有法律顾问或公证人员见证。
招标办公室应在开标前向招标监督办公室提供招标文件、评标细则(密封)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开标时,应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唱标。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的,在开标前应审查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未随投标文件递交的,应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
开标过程应当完整记录,经投标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已开封的,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暂停开标,与投标人共同确定是否继续开标,并负责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备查。
第三十四条招标监督办公室对开标、评标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必要时,单位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评标进行全过程公证及监督。
第三十五条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评标小组负责资信审查并根据评标报告形成书面评标报告或评标意见书。
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评标应封闭进行。
单位参与部门和成员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评标保密工作,做好对外通信联络的控制工作。
第三十七条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技术等内容进行评审,出具评标报告并实名签字。
第三十八条评标中,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其结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九条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最低价格中标法或单位招标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四十条评标小组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十一条评标小组发现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而无实际履行能力影响单位采购进行的、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四十二条评标小组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四十三条评标小组应根据评标细则要求按先后次序排列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四条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招标办公室应当向单位招标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或评标意见书。
评标报告或评标意见书应当如实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含经审批的招标计划和邀请投标厂商
名单);
(二)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表;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第四十五条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小组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小组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监督人员应就评标过程是否履行规定程序、以及执行评标纪律的情况提交监督意见或出具公证书。
第四十六条定标程序
(一)单位招标管理委员会听取招标办公室和评标小组负责人的评标情况汇报,全面了解情况后,确定最终中标人,并由招标管理委员会主任签订中标通知书;
(二)招标委员会应依据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
确定非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中标的,应当在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中载明
理由;
(三)监督小组成员参加会议,监督定标;
(四)定标会议应采用书面会议纪要方式或招标委员会主任在定标表上签字的方式定标。
采用书面会议纪要方式的,应经参加会议的招标委员会成员和监督小组的全体成员在中标方案上签字;采用招标委员会主任签字方式的,应在定标表或评标报告上签字,定标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定标结束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回未中标的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并由采购或销售项目主管部门同中标方3日内签订合同。
第四十八条招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或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的,应作废标处理。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该投标人的中标应作无效处理。
第四十九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五十条招投标活动结束后,下列文件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一)招标计划、批准文件;
(二)招标公告或邀请厂商名单;
(三)资格预审文件(如果有);
(四)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评标小组要求投标人对有关问题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
(五)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技术标书、);
(六)评标报告或评标意见书、监督意见书或公证书;
(七)定标会议纪要或定标表;
(八)中标通知书;
(九)招标委员会参会人员名单、资格预审小组成员名单、投标人名
单、评标小组成员名单、监督小组名单;
(十)其他应当存档的招投标文件。
第七章罚则
第五十一条凡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包括履行推荐、评标、定标、监督四职人员、参与招标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依本制度规定应招标而未招标的,或以肢解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二)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或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三)泄露标底、暗箱操作,向投标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在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在
所有投标被评标小组否决后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标底或对外透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活动情况和资料等;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投标;
第五十三条所有参加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本人的亲属、关系密切的朋友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或者进行与本投标有关的代理等活动时,招标活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排斥除前述限定以外的合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单位给予以下处理:
(一)限期改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具有评标资格的,取消其评标资格;或五年内禁止参与评标;
(三)依法追讨不当所得以补偿单位损失;
(四)情节较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六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五年内禁止参加单位任何投标或招标工作;
第五十六条凡违反招标工作纪律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原相关采购管理规定同本规定不同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之外的其他业务仍按单位原有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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