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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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家商务部《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41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6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5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我区电子商务企业集聚,推动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备注:
《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办〔2013〕4号)及《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补充规定》(埔府办〔2015〕9号)实施以来,2015年及2016年我区共发放企业办公场地租金补贴646万元、企业落户奖12.5万元,有效扶持我区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鉴于我区电商企业以中小企业居多,为使我区扶持政策更具针对性,在结合国家、省及区《黄金十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5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6号)基础上,建议修订原电商政策。
)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从事如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
(一)基于因特网(Internet)上的交易活动。
(二)其它利用电子信息技术(IT)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业和贸易机会的商业活动,包括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开发设计、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品、储运、电子支付、服务等贸易活动,以及构建平台、创新模式等为电子商务产业提供支撑服务的活动。
(备注:
本条款内容与《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办〔2013〕4号)相同,考虑到该条款已覆盖电子商务活动的范围,建议内容不作修改。
)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电子商务企业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的电子商务企业。
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全部扶持金。
(备注:
本条款建议按区《黄金十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5号)相关规定修改。
)
(二)电子商务活动为企业的主营手段,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50%以上。
(备注:
本条款拟沿用《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办〔2013〕4号),但在即将草拟的新电商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里明确企业在兑现电商扶持奖励资金时,需提交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年度审计报告,并在审计报告中注明企业电子商务营业收入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
第四条每年安排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奖励和补贴两种形式,用于扶持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备注:
本条款与《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办〔2013〕4号)相同,建议不作修改。
)
第五条经审核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扶持:
(一)企业落户奖
1.百强企业落户奖
符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5号)第二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6号)第二条条件的电商企业认定为我区百强企业。
百强企业奖励条件与奖励标准按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5号)第三条【项目落户奖】、《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6号)第三条【项目落户奖】进行奖励。
(备注:
本条款参照区《黄金十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5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6号)作为我区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奖励条件及奖励标准。
)
2.中小企业落户奖
除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外,在我区落户注册登记且实缴注册资本在1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备注:
本条款属于《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办〔2013〕4号)前半部分的内容,旨在鼓励电子商务中小企业在我区落户,建议保留,但为增加扶持的针对性及可行性,设置奖励门槛“实缴注册资本在10万元及以上”;该条款后半部分的内容:
“以上企业落户奖励适用于2012年5月29日黄埔区获得商务部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授牌之后、前10家落户黄埔区的企业”建议删除。
理由:
该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区现状)
(二)引荐奖
对成功引荐客商在我区投资电子商务产业项目的经认定的招商单位,按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鼓励招商单位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穂开管办〔2017〕34号)执行。
(备注:
《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办〔2013〕4号》明确兑现该条款的条件是:
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鼓励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埔府办〔2012〕32号)执行。
考虑到《埔府办〔2012〕32号》已失效,为规范管理,建议兑现该条款的条件修改为:
“按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鼓励招商单位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穂开管办〔2017〕34号)执行”。
)
(三)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1.本办法所适用的办公场地,是指企业购置办公用房自用或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行政办公区。
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
(备注:
《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办〔2013〕4号)所指的办公场地,只包括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企业购置且自用,纳入租金补贴的区域包括行政办公区、作业区仓库。
考虑到纳入区《黄金十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6号)办公场地补贴的范围包括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或企业购置且自用两部分,补贴范围只有行政办公区,建议参照《黄金十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6号)规定。
)
2.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经营贡献奖的电子商务企业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按每月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备注:
考虑到《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办〔2013〕4号)设立本条款较难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埔府办〔2013〕4号),建议参照《黄金十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6号)规定,修改本条款。
)
3.对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创新型小微电子商务企业,在项目落户后给予租金扶持,扶持期为1年,补贴资金标准为每月1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备注:
本条款是《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补充规定》(埔府办〔2015〕9号),建议不作修改。
)
4.企业在享受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期间不得转租、分租办公场地,不得擅自改变办公场地用途,不得缩减与原申报相关的企业经营规模、人员、设备等。
(备注:
本条款是《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补充规定》(埔府办〔2015〕9号,建议不作修改。
)
(四)经营贡献奖
1.当年营业收入达到4亿元且同比增长10%的电子商务商贸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的电子商务商贸企业,按照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予以奖励。
2.对本办法实施后2018年内新注册的企业,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或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2018年起连续2年按照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奖励)。
(备注:
1、考虑《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办〔2013〕4号)对经营贡献奖的奖励表述与金额均不适合我区电子商务产业目前的形势与发展,对标黄金十条,把原政策关于考察“纳税额”的指标修订为考察“营业收入”与“增速”的指标。
2、经测算,《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经营贡献奖”商贸企业有8%的受益面,参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经营贡献奖”,按8%的受益面测算电商企业经济贡献奖奖励门槛。
3、对标黄金十条,新注册企业奖励按《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标准执行;因黄金十条自2017年起连续三年有效,因此修订本政策条款从2018年起,连续2年予以奖励。
)
(五)公共服务建设补贴
1.落户我区且上一年度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当年可选择以下其中一项申报补贴:
电子商务的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或者创新商业模式、建设市场前景好的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
补贴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核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备注:
本条款与《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办〔2013〕4号)相同,建议不作修改。
)
2.经相关部门认定,对属于我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需要配套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企业,一次性补贴50万元。
(备注:
本条款与《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办〔2013〕4号)相同,建议不作修改。
)
(六)园区奖
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超过80%,实际运行一年以上且当年经国家、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分别按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备注:
本条款基本与《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办〔2013〕4号)相同,不同部分在于《埔府办〔2013〕4号》对园区获得国家、省、市商务部门认定后,奖励标准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从鼓励园区做大做强角度考虑,建议上述奖励标准对标《黄金十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5号)作出相关提高。
)
(七)配套扶持
1.对经国家、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按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备注:
本条款全部修改《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办〔2013〕4号)相关内容。
理由:
目前,国家、省、市对电商企业进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评选。
建议对标《黄金十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5号)修改本条款的认定事项,并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角度考虑,对奖励标准作出相关提高。
)
2.对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备注:
考虑到《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办〔2013〕4号)未明确企业获取奖励后区的配套资金比例,建议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角度考虑,强化该条款的操作性,明确区对该类企业的资金配套,并参照《黄金十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5号)增加上述内容。
)
(八)高级人才奖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其高级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或技术骨干人才,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按照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规模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一次性给予董事长5万元奖励。
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备注:
本条款全部修改《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办〔2013〕4号)相关内容。
理由:
为规范管理,建议参照《黄金十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5号)修改。
鉴于电商企业技术骨干人才对电商企业的发展起重要作用,建议将电商企业技术骨干人才纳入高级人才范围。
)
第六条企业上市奖
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最高层的挂牌企业,再给予50万元奖励。
对新入驻区内的上市企业,按照该标准奖励。
股份制公司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给予30万元费用奖励,有限公司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给予1.5万元费用奖励。
(备注:
该条款属于新增内容。
考虑到目前电商企业的发展情况,建议参照《黄金十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5号)增加该条款。
原政策《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办〔2013〕4号)第六条关于奖励、补贴的申报及审批的内容统一放在即将草拟的新电商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里予以说明。
)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备注:
该条款属于《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办〔2013〕4号)的内容。
奖励规定的描述建议参照《黄金十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5号)修订,更具体明确。
)
第八条重点项目扶持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备注:
该条款属于《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办〔2013〕4号)的内容,属于“一企一策”,建议内容不作修改,描述参照区《黄金十条》对重点项目扶持的说法。
)
第九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补贴条款适用于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黄埔区软件动漫等优秀文化创意企业项目
(备注:
该条款属于《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办〔2013〕4号)的内容,属于本办法适用项目的补充说明,建议不作修改。
)
第十条《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埔府办〔2013〕4号)及《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补充通知》(埔府办〔2015〕9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作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备注:
《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办〔2013〕4号),及《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补充规定》(埔府办〔2015〕9号)于2018年1月24日到期,启动新办法修订后,上述两办法建议作废;考虑到本办法是对标《黄金十条》有关政策,《黄金十条》的有效期至2020年,建议本办法有效期参照《黄金十条》有效年限,到期再重新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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