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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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指导意见
岑溪市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
岑溪市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合作社地址:
第三条本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资产,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镇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社员资格界定条件
第六条岑溪市农村范围内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界定的基准日,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开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参照《岑溪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确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
第三章资产折股
第八条折股量化资产为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尚未界定除外),公益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九条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十条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的本社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原值)**万元,其中现金**万元,银行存款**万元。
资源性资产(尚未界定除外)折算为资金**万元。
第四章股份设置和配置管理
第十一条股份设置:
(一)领有农村第一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地(含第二轮土地延包)的社员,现健在、并户籍在本村的人员,配置股份2股;
(二)领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地,户口已迁出村外的人员,配置股份1股(注:
只享受本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利);
(三)领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地已故人员的,配置股份1股(注:
由其亲属继承);
(四)没领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基准日前,户籍在本村的人员,配置股份1股。
第十二条股份管理办法: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份(即:
股权)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管理制度,赋予股东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有偿股份退出权和继承权及流转权等,探索“确股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期不变”的股权管理办法。
今后如需扩股,须按市场行为计算,每股按时价用现金购买,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扩股对象。
第十三条股份有偿退出及转让管理办法:
(一)实施股份一次性有偿退出时,必须经本社集体股东代表大会与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经镇政府审批、并上报市农业局备案;
(二)股份可实行本社内部有偿转让。
股份有偿转让的单位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但受让方占有的股权数的比例不得超过本社总股份数的30%,实施股份有偿转让时,必须经本社集体股东代表大会与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
第十四条股份继承权管理办法。
本社内已故股东的股份,由其直系亲属继承,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办理;也可将股份实行有偿退出,退出的股份单位值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管理办法执行;没有法定继承人的,股权收归本社集体所有。
第十五条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即:
社员)有如下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权对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的各项事业建设规划和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对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财务收支及收益分配方案进行管理监督;
(五)有权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收益的股份分配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股东有如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原则,执行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
(二)履行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职责和义务,与社内成员团结互助,自觉积极完成自身应负的义务;
(三)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活动。
第六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设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股东代表大会由本社18周岁以上成员组成,或户主代表组成,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享有表决权。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股东代表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盈利和亏损、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的成员;
(三)提出修改本章程及有关制度合理化意见及建议;
(四)讨论审议及依法表决确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才能开会,所作出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依法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3名(根据实际需要,理事可设若干名,但理事会成员总人数必须为单数)。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落实本社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
(三)聘任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属经济实体的主要责任人,并对其监督考核;
(四)按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审批各项财务开支,管好用好各项集体资金,防止集体“三资”流失;
(五)抓好下属集体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工作,提高集体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大会下设监事会,作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设总监事1名,监事2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监事会对理事会和财务管理人员管理工作行使检查监督职能,派员列席理事会议,检查合作社业务、财务状况,查阅会计账簿等各种资料,有权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理事、经理和其他行政职务。
第七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理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
对有关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资产的承包、出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第二十八条本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八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社集体财务必须定期向全体股东公开,每年将本社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年终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张榜公布,接受社员群众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订《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一条本社财务实行自行委托代理记账,有专职会计员和出纳员。
不受村(社区)两委、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影响。
第三十二条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一)本社必须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禁止违规收款用款。
(二)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除正常开支外,本社的开支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长签名审批;1001元至5000元由理事会和监事会讨论同意,理事长签名方可开支;超过5000元的开支,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并报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理事长签名方可开支。
(三)本社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后,交本社监事会集体审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会计人员出账。
未经本社监事会审核和经手人、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社)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
同时做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九章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收益(即:
利润)分配总额——按如下顺序进行各项分配:
(一)缴纳应交的国家有关税款;
(二)归还到期债务;
(三)弥补上年亏损;
(四)提留公积金,按当年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总额的10%比例提取;
(五)提留公益金,按当年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总额的5%比例提取;
(六)预留次年度股份经济合作社生产经营及管理费用;
(七)股东分红。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社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如有违反造成本社管理陷入困境,使本社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上述人员离任,不配合审计、不移交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于**年**月**日审议通过,自**年**月**日起生效,并报送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章程应送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意见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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