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同名236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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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同名2364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同名2364)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实行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自有产权房屋情况的审核、二次公示及资格确认等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租住公房情况的审核、动态管理及日常监督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我市中心城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
(二)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
(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现在中心城区务工,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在征地拆迁或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35万元且他处无房屋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符合以上
(一)、
(二)、(三)款条件,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七条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
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已婚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或丧偶或离异的父(母)与未婚子女;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已年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主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第八条曾作为家庭成员与父母共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未婚子女,未作为该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可在婚后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
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上市交易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10]46号)
填报时间:
2010-12-17 责任单位: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五城区房管局,高新区建管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上市交易有关问题及程序,现将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号)出台前批准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上市交易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须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上市交易有关限制要求等内容。
二、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的范围,包括买卖、租赁、交换、赠与、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法院判决、继承及离婚分割除外)。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上市交易的条件等有关政策按照《关于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上市交易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09〕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家庭持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及户口、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和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窗口提出申请。
(二)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住房状况进行查档复核,并审查是否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后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原购房家庭应按照有关政策向国土部门交纳上市交易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或政策性优惠等价款,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价款的通知单》,载明应向国土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或政策性优惠等价款,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由国土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核定,政策性优惠等价款金额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合同约定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价款的通知单》上载明。
2、对经查属申报不实违规购买的,告知原购房家庭应按《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违规购买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处理的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09〕25号)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按照上述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后,原购房家庭持国土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窗口办理准予上市交易手续,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对其出具《准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通知单》。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者持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准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通知单》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或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办理上市交易有关手续。
五、单位集资修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上市交易有关政策按照《关于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上市交易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09〕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成府发〔2006〕52号)文件出台前,已经批准实施的单位集资建房项目,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成府发〔2006〕52号)文件出台后,《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号)出台前,批准实施的单位集资建房项目,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三年以后,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单位集资修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上市交易由原购房家庭直接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或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八日
成都规定购经济适用房5年后出售须上缴60%收益
来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作者:
李凌翌
2011年06月29日10: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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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拥有有限产权,满5年上市交易需补缴增值收益的60%。
这是记者昨日从市房管局获悉的。
据了解,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都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我市限价房、经适房在保障对象、户型面积、上市交易、销售价格上有所不同。
而特别需要明确的是,经适房拥有有限产权,上市交易需补缴增值收益的60%作为土地出让金,而限价房拥有完全产权,5年后上市交易不用补缴任何款项。
经适房拥有有限产权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房作为政府的保障性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而为了防止投机情况的发生,在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等环节上,我市主管部门也进行了明确:
经适房拥有有限产权,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若上市交易需补缴增值收益的60%。
据了解,按照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而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继承、遗赠、离婚分割和法院判决除外),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经适房拥有有限产权。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说,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购房者可申请完善产权或转让经济适用住房。
经适房若要交易增值收益的60%要上缴
因为经适房拥有有限产权,若需完善产权或满5年后要上市交易,必须按一定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
据了解,按照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继承、遗赠、离婚分割和法院判决除外)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收益,用于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而凡是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计征单价的,则是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上缴。
另外,相关税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计征单价如何确定?
按照规定,计征单价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届时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基准,下浮10%。
该负责人举例说,如一个家庭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5年后上市交易,届时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测算出该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60万元,若实际成交价为50万元,因低于计征单价,则按照计征单价测算出的60万元为准,那么该家庭应该上缴60万-30万=30万的60%,也就是18万元,用于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若实际成交价为70万元,那么该家庭应该上缴70万-30万=40万的60%,也就是24万元,用于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而记者了解到,限价商品房拥有完全产权,而对于它的上市交易,也是明确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5年内不得转让住房,确需转让或再购买其他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回购。
限价商品房拥有完全产权,在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而5年后则可上市交易,不用补缴任何款项。
限价房和经适房都实行政府定价
今年,我市已经推出了“清溪雅筑”、“荆竹苑”、“胜天人居”、“东洪广厦”四个保障性住房项目,共计9084套房源,其房源类型包括了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将满足不同层次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
据了解,今年推出的四个经适房项目,户型面积为60平方米,目前价格尚未确定。
据了解,我市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是政府定价,按照成本定价的原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销售之前审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而今年我市推出的三个限价商品房项目的销售价格已经确定。
其中,“清溪雅筑”项目的销售均价为5400元/平方米,“胜天人居”项目的销售均价为5360元/平方米,“东洪广厦”项目的销售均价为5530元/平方米。
“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是按照比同等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低15%—20%的标准确定的。
”该负责人说。
记者了解到,这三个限价房房源,其建筑面积从50—90平方米不等,有三种户型可供选择,“可以满足不同需求的家庭购买限价房。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3人及以上家庭购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2人家庭购买面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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