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小学教师安全教育培训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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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小学教师安全教育培训讲稿
明德小学教师安全教育培训讲稿
根据我校实际,我就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防范问题讲以下几点意见,供同志们在工作中参考。
一、维护学生安全,是我们每个教育工作者的应尽义务
学校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平安幸福,保证青少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生命安全,是我们全体教职工的首要职责。
我们的思想认识要到位,民生问题,安全第一,安全问题,生命在上。
抓学校安全,说到底是一个尊重生命,关爱生命,保护生命的问题,我们现在的服务对象在家庭成员中的分量比过去任何时候都重。
一个孩子牵动着几代人、几个家庭的关注,一个孩子的闪失,就等于几代人、几个家庭的希望破灭。
我们要本着对家长、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负责的责任心,设身处地,感同身受地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据有关资料显示:
1999年以来,我国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交通事故、自杀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教学班在“消失”。
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出台了不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校扎实安排,规范了安全管理,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有效地遏制了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
就我真小学而言,近一学年来,大家有目共睹,在施校长的正确领导下,安全工作抓得特紧,严防死守,未发生一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但安全工作,绝不能因此而麻痹松懈,高枕无忧,学生伤害,一个也不能有。
二、认真遵守教育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切实杜绝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A、两种观点
(一)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等影响人体健康的事故。
包括三个要求:
一是主体要素(中小学生);二是时间、空间要素(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三是损害内容要素(只限于身体损害)。
(二)关于监护责任——学校不应该承担监护责任。
因为:
一是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而不是监护。
二是《民法通则》设监护人的原则是:
法定监护人是以亲权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
三是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学校,而不把权利给学校,不“公平”。
四是监护的职责:
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代理民事诉讼等,而学校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
五是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学校才与学生形成监护和被监护的关系,承担监护责任。
B、事故的责任
㈠按事故性质分:
1.责任型学生伤害事故(一是学校责任事故,二是学生责任事故,三是第三方责任事故);
2.可免责的学生伤害事故;
3.学校管理职责外的学生人身安全事故;
4.故意伤害事故。
㈡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有以下十二种情形。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即学校环境不安全事故。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即:
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的疏漏事故。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即学校饮食卫生安全事故。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即:
教学及校外活动事故。
5.学校知道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即:
对教师身心健康注意不够事故。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它活动的。
即:
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当活动事故。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即:
对未成年学生人身健康关照不力事故。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即:
紧急情况学校救治不力事故。
9.学校教师或者其它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它有关规定的。
即:
教师违法违规事故。
10.学校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管理未成年学生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即:
教师不作为事故。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即:
学校未履行告知职责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的。
㈢下列情况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超出了学校管理能力)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如汽油罐出现大爆炸,碎片飞进学校伤人)。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
(卫生和医疗保健条件难以防范的事故,不属于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学校只需及时采取救护就行了)
4.学生自杀、自伤的(自杀、自残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是由于学生自己和其它人的因素导致学生采取了自杀、自残行为,该种情况下,学校没有过错,则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
㈣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书中应告知家长,即学校管理活动已经结束或尚未开始出现的事故);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情况发生应告知家长,即学生自主脱离学校管理期间发生的事故);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家长应知晓,也就是说学生虽在学校内,但是在学校管理期间以外发生的事故);
4.其它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C、事故的防范
(一)教学活动中的伤害事故
1.课堂教学活动中的伤害事故:
课堂教学中教师要遵循教学规律,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融洽师生关系,防止师生矛盾激化,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1)上课期间教师须履行以下三方面的注意义务:
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在课堂上指导监督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义务。
即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事后处理。
(2)教师有关心学生身心健康的责任和义务,在完成课堂授课任务的同时,要掌握学生的出勤,要注意观察并及时发现和因疾病、心理或其它外来因素引起的突出异常情况,发现异常要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
(3)不得随意离开课堂。
2.体育课上的伤害事故。
教师在体育课上负有以下注意义务:
(1)确保场地、器材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场地不得有障碍物;
(2)活动前认真讲解、示范动作要领,不得让学生从事在身心上没有准备的活动;
(3)活动中要正确指导和帮助学生,认真履行保护职责;
(4)不得超出课标规定,组织不适合学生身心特点的活动,不得安排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学生参加不宜参加的体育活动;
(5)不得在险象环生的场合布置各种不同的体育活动;
(6)对受伤学生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护。
3.实验课教师应负有以下注意义务:
(1)实验课要提前完成作好准备,规范操作,对实验器材性能进行检查;
(2)实验前进行讲解、演示、交待有关注意事项;(3)实验中认真指导、管理,及时制止学生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二)课余时间发生的事故
1.课间休息及课外活动。
课余时间及课外活动时间,学生自由活动,事故发生率较高,所以学校、教师对学生应加强监管,履行好注意义务。
一是从宏观上用规章制度和纪律约束,教育学生遵纪守法;二是教师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从事的活动具有明显的危险性,及时告诫、制止,如果未及时告诫、制止导致学生伤害的,则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如果学校制定了明确、恰当的规章制度,禁止学生从事某些危险活动,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学校的承担责任。
2.午休、晚休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校应承担以下注意义务:
一是建立进出校门制度,防止学生外出;二是建立巡查制度,防止学生午休、晚休期间的危险活动,保护学生安全;三是休息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三)学生自习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
1.自习时间之前,对欺侮同学、有粗鲁行为的学生、班主任应加强教育,事先个别提醒、指导。
2.自习期间班主任应对自控能力差、低年龄段的学生,应到场维持纪律,若有事离校,需告知学校找教师代替,不得私自将管理学生的任务交给班干部,更不能让班干部代替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惩罚。
(四)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引发的伤害事故。
学校必须保证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的安全,学校应履行以下注意义务。
一是保证校舍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是如果设施设备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三是保障如照明设施等必须给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齐全。
(五)学生疾病事故。
为救治生病学生,学校应履行以下义务:
1.学校发现学生生病后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送医院);
2.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
3.学校对生病学生承担责任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生病而未及时采取适当的救护措施;二是未采取措施与学生病情加重或者死亡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六)学生离校事故。
为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学校教师应履行以下注意义务。
1.建立严格的进出校门批准制度,并认真实施;
2.学校应按规定时间清查在校学生人数,对旷课的学生应及时与其监护人联系。
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及时查找并与监护人联系,或向公安机关求助;
3.不得擅自让学生停课离校回家,且未与学生监护人取得联系,导致学生在校外活动失控。
(七)饮食安全事故
学校在学生饮食方面负有以下注意义务:
1.对学生进生卫生知识宣传,增强学生卫生防疫意识及识别腐烂、变质食品能力,对炊管人员上岗前进行健康体检。
2.不得采购三无食品及过期、变质、有毒食品,实行索证制度。
3.学校自己加工食品、饮用水向学生提供时,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标准。
特别是学校供应的营养午餐,从原料采购,保管、加工到学生食用的全过程必须合乎规范要求,不得有半点儿马虎。
(八)校外第三人或动物伤害学生事故。
为防范此类事故,学校必须履行以下注意义务:
一是严格进出校门制度,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保卫制度,防止闲杂人员进入校园;二是严格校内交通制度,经许可进入学校的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停放,不得影响教育教学活动;三是严格宿舍管理制度,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四是未与学生监护人取得联系,不得让不明身份的人将学生从学校领走;五是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给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九)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1.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应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大型活动,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3.活动前,应先派人到活动地点探路、调查地形等;
4.根据参加活动的学生人数,安排足够数量的教师提供充分照管;
5.徒步行走在公路等车流量大的路段要有明显的标志,靠右行走;
6使用交通工具要合格,必须是证照齐全的正式营运车辆。
(十)学生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
1.必须坚持领导带班,教师值班的值勤制度。
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严防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2.在下课、集合、放学等上下楼梯活动中,不强调整齐、快速,适当错开时间,分年级、分班级逐次下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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