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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危险化学品概论
第一节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及危害
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
化学品是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活人造的。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性、易爆性、毒性及腐蚀性,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属于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的危害
1、燃爆危害
危险化学品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固体、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都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
这些物品在生产和使用的过程中往往处于温度、压力的非常态条件,若管理不当、失去控制,很容易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导致燃爆危害,极可能造成人员和财产的巨大损失,后果严重。
2、健康危害
现已认定的化学致癌物质大约150余种。
毒物通过呼吸道、皮肤、消化道、进入人体,工业生产中主为前两种。
有毒物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引起中毒。
分为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慢性中毒。
3、环境危害
化学污染物排放污染环境途径:
(1)废水废气废渣
(2)生产、使用、运输、储存中的事故泄漏
(3)日常生活使用中的排放、废弃(石油、天然气、液化气、煤炭、装修等)
第二节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特性
一、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分类
(1)爆炸品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
(5)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7)有毒品和腐蚀品
二、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一)爆炸品
1、爆炸性强
2、敏感度高
3、毒害性
(二)气体
1、可压缩性
2、热膨胀性
3、易燃易爆性
4、毒害、刺激、致敏、腐蚀、窒息性
(三)易燃液体
1、易挥发和扩散性
2、受热膨胀性
3、毒害性
4、带电性(输送摩擦带静电)
(四)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1、易燃固体易燃危险性
2、易自燃物质自燃(空气接触自燃)自热(空气接触自热)
3、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与水作用自燃或放出易燃气体
(五)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1、氧化物质放出氧气(易燃)与液体酸接触散发毒气
2、有机过氧化物高温、摩擦分解有害、易燃气体爆炸性分解猛烈燃烧腐蚀性
(六)有毒的和感染性物质
1、有毒物质直接危险性受热分解散发毒气
2、感染性物质危险性群体性
(七)放射性物质
1、放射性(α射线β射线γ射线中子流)
2、毒性(22Na钠27Co90Sr锶)
3、易燃易爆性
(八)腐蚀品
1、灼伤
2、刺激
3、中毒(渗入吸入)
4、某些受热分解毒气
5、对金属、纺织品损坏
6、某些遇水潮湿反应才具腐蚀性
(九)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未列入上八类的同时具有危险性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包装、与经营安全
第一节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
一、根据GB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的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基本安全要求:
1、依法
2、经公安部门批准(仓库设置储存数量)
3、露天堆放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断露天堆放
4、仓库必须配备专技人员和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配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有明显的标志,两种及以上按最高等级危化品性能等级标志
6、存储方式为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
7、根据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8、储存危化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烟火
二、GB15603—1995储存要求规定:
1、专门地点,不得混存
2、分类分堆,留高间距
3、燃爆灭异,隔离储存
4、防水防热,室内降温
5、破损渗漏,立即处理
6、不稳易解,常查防患
7、引火操作,库内严禁
8、库内勿住,离库检查
第二节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1、托运危品,提交证明
2、装卸人员,防护轻装
3、装前清扫,装后洗净
4、装运工具,安全可靠
5、专人押运,至少两人
6、车速距线,公交批遵
7、排气阻火,悬挂标志
8、易燃爆品,两节隔车
9、散装固体,防水爆热
第三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化学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2)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3)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料、形式、规格、方法和但见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4)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5)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节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
《条例》第27条规定: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凭证向工商部门申办登记注册,违者由工商会同公安依法查处。
2、危险化学品经营条件
《条例》第28条规定:
(1)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运输机装卸工具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经营、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的规定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①经营场所交通方便,利于疏散
②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③批发企业具备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品仓库(自用或租用)。
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④零售店与人口稠密区距离﹥500m﹤﹥
⑤零售店面积﹥60m2,店内不得有生活设施
⑥零售店内只存放民用小包装危化品,总量﹤1t
⑦零售店内布局合理,禁忌品不混且专柜存放
⑧零售店与存放库房有实墙相隔,单一品种存量﹤500kg,总质量﹤2t
⑨零售店备货库应视其货物性质分别采用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
(2)主管、业务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3)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分楼,且留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规定零售业务范围:
“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①零售业务的店面内显著位置应设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
②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应放置有效、急救安全设施;
③零售业务的店面备货库应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④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按《条例》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并有明显标志。
3、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个人申请办理经营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程序的规定
《条例》第29条规定,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条例》第28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B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C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D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手续
(1)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申请并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程序
①申请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评价的依据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B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C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D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E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②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营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③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条例》第28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条例》第28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B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C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D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手续
《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提交的材料:
《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甲种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分别向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A《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B安全评价报告;
C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D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E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F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贸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危化品安监管理综合部门受理申请,依照《条例》对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⑤审查符合条件的,办法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并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3)为申办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准经营危化品,违者由工商和危化品安监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依法查处。
(4)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满前3月内,向原发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审查合格,换领新证。
4、危化品经营行为活动的规定
《条例》第30条规定,经营危化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未取得危化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化品。
(2)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化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3)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化品。
3种必须禁止的经营行为:
A国家严禁无证生产和经营危险化学品
B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品和日用化学品
C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经营无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标识的危化品
(4)危化品生产企业销售危化品时必须验明经营单位或个人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5)对危化品经营企业储存危化品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还应遵守公安部1994年5月1日发布实施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办法》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同库储存。
不得超量储存。
商店不得做库房,不得超国国家规定的总量。
对贮存场所、贮存安排、贮存限量、危化品的养护、出入库管理、消防措施、废弃物处理等,还应符合《常用化学危险物品贮存通则》要求。
(6)对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规定
①记录单位名称、地址等,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法等,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记录保存完好,保存时间1年以上。
②每天井下销售量和储存量及出入库等情况的核对,确保无误。
出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经营剧毒物品企业人员,还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部门的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剧毒化学品的托运、押运等还应遵守公安部门及向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7)关于购买剧毒化学品时必须遵守的规定
单位必须凭公安部门发给的有效的购买凭证或准购证购买。
个人只能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者三种剧毒化学品。
购买凭证或准购证不得伪造、变更、买卖、出借、转让。
购买凭证或准购证由公安部门管理、执行、负责。
二、危化品经营管理的法律责任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1)未进行以下工作,处2万元以下罚款
安管机构或配安管人员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培考合格
从业人员教培如实告知员工安全生产事项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培训
(2)未进行以下工作,处2~10万元罚款、刑责
专门安管制度安全措施监督管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
(3)以下违规,处限改、停业整顿、刑责
店、库与宿舍同楼、距离不够;场所、宿舍无紧急疏散通道、明显标志、堵塞安全出口
(4)未进行以下工作,立即或限期改正,处2~10万元罚款、刑责
设置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5)以下情况,立即或限改,处2~20万元罚款、停业整顿、刑责
使用非定点厂或未检合格的包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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