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特殊教育学校章程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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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特殊教育学校章程修订稿
十堰市特殊教育学校
章程
(修订稿)
二○○七年六月
十堰市特殊教育学校章程
(07年7月9日十堰市特殊教育学校七届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依法治校,加强学校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湖北省十堰市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地址:
十堰市朝阳南路28号。
邮政编码:
420000
第三条十堰市特殊教育学校录属于十堰市教育局,是一所面向全市招收听障、智障、视障三类残疾学生的公办特殊教育学校。
实行小学—初中—高中十二年一贯制教育,并开设有聋儿学前语言康复训练和残疾人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课。
第四条办学宗旨:
面向社会、面积未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文化知识学习和劳动技能培训并重,开发学生潜能,发展学生特长,为学生未来就业和发展奠定基础,提高学生适应社会、参与社会、溶入社会的能力,成为有用、有为的公民,使学生顺利回归主流社会。
第五条学校精神:
明德、尚真、求融、修慧。
第六条办学思想:
办学理念:
致力以人为本,关注学生终身发展。
治校方略:
依法治校,以德治校。
管理模式:
人文立校,全员参与。
教学观念:
面向全体,人人成功。
办学条件:
设施完善,管理规范。
第七条办学特色:
鲜明的校园文化:
逐步建立统一识别、明亮醒目的十堰市特殊教育学校校园文化识别系统。
分学校内、外环境文化建设:
外环境文化建设:
学校标志、标准色、标准字体;
师生服装及仪容仪表;
学校办学理念、精神、目标、特色、校训等;
校园宣传语建设;
校园绿化、净化、美化;
学校社会形象建设。
内环境文化建设:
教师文化建设:
教学楼、办公楼、宿舍、食堂文化识别;
教师人文素养、人际关系、教育教学素质、特长特色发展建设。
独特的课程设置:
教学计划调整:
实行“九”加“X”的办学格局。
“九”指一至九年级使用盲、培智、聋哑学校教材,“X”指根据聋哑学生实际,在九年级后(一年)和十至十二年级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高中阶段有考大学意向者以学科学习为主)。
为学生颁发“双证”:
即颁发初中毕业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或颁发高中毕业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
课时计划调整:
实行长短课结合。
短课指10-20分钟的课及40分钟的课,包括晨会、班团队会、两操、升降旗和学科课;长课指80分钟的课,即活动课和职业技能培训课。
上午以学科课为主,下午以活动课和职业技能培训课为主。
灵活的职业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的两个基本原则:
在专业设置、项目开发上坚持与现实条件相一致的原则,在培训效果、质量要求上坚持学以致用的原则;做到三个衔接:
育人目标与企业用人标准相衔接,专业开设与企业用人需求相衔接,技能培训与企业岗位相衔接。
第八条办学目标:
近期目标:
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完善设施,开放办学,探索市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存、发展、特色化之路。
中期目标:
秉承人文、制度、规范、科学、民主化管理理念,使学校成为教育思想端正、教学理论严谨、干部素质优良、教师队伍整齐、学校管理有序、各种教育资源充分开发和利用、教育科学效果好、特色比较突出的市级窗口学校。
长期目标:
全面拓展发展思路,实现办学多层次、育人多角度、教育教学现代化、学校特色鲜明、省级乃至国家特殊教育示范学校。
第九条育人目标:
启德之蒙、启行之初、启慧之灵。
第十条校风:
知行合一,术德并重。
第十一条教风:
正德厚生,全面育人;求真求实,与时俱进。
第十二条师风:
与人为善,与事为先;践行真爱,赤心奉教。
第十三条学风:
弘毅思齐,博学?
行。
第十四条校训:
做有用的人。
第十五条学校标志:
主色调为黄色,寓意这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标志的外形为“心”形图案,表明学校对残疾学生的特别关爱,内形为一只展翅高飞的大鹏鸟,特教拼音第一个字母简写了她飞翔的翅膀,寓意特校创造一切条件让残疾学生享有平等受教育权力,用知识和技能为学生插上飞翔的翅膀,成为有用、有为的人。
第十六条校微及校旗:
体现十堰市特殊教育学校学校的性质和独有的文化特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在十堰市教育局领导下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书记、副校长、校务办公室主任、政教主任、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和教职工。
学校设办公室、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学校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工全员聘任合同制、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制。
第十九条校长是学校法是代表人,学校的行政工作。
校长由市教育局考核聘任。
其主要职责和职权如下:
(1)重大事务决策权。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2)人事任免决定权。
校长按有关规定,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及中层干部。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进行聘任和管理。
(3)校长有财务、基建审批权。
对国家拨给学校的办学经费和其他经费,有权决定使用方案,除重大项目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实施。
(4)自主招生管理权。
按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实施招生。
(5)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
校长根据社会与上级要求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计划,确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方案,领导组织教育教学工作。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规章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第二十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3)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教学计划的执行。
(4)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一班人”的智慧和力量,自觉接受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教师培训进修提供必要的条件。
(6)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校舍、教学设施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7)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
(8)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支部书记职责:
(1)在市教育局党委领导下,负责党支部全面工作,对学校行政工作起保证监督及政治核心作用。
(2)制定和实施党支部的工作计划,搞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考察和培养,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负责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有计划地安排教职工的政治学习,及时、认真、准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的法令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保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4)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的领导,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具体指导教导处主任、政教主任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不断探讨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规律。
(5)协助市教育局,与校长共同做好学校干部和教职工的教育、任用、调配以及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大会制度是在党支部领导下,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
教职工大会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1)听取校长的工作汇报,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2)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根据市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和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必要时可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3)审议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津贴实施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4)讨论决定在学校范围内涉及教职工福利方面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办公室、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各处室设主任1人。
第二十四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团支部等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教师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
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定期组织教职工政治学习,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教育。
第二十九条教师应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第三十条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实行定岗聘任。
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岗位规范,引导教师自觉做到:
认真备课、
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
年初
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或专题小结。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
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
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
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
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
有偿家教、不接受请吃、不接受学生家长的礼品、不参与黄、
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
障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依据有关法
规,结合学校考核细则予以行政处分或解聘,如当事人不服,
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司
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
都要求建立学生学籍。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
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
予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
资助,不让一个适龄儿童因贫困而失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对教者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2)参与学校管理,评议教师和学校工作。
(3)参与学校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有权使用聋人手语进行交流。
(6)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2)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关心班级,友爱同学,形成良好的思想品格和道德情操。
(3)勤奋学习,苦练技能,培养能力,立志成才。
(4)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5)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有关法规,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政部门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的
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面向全体学生,
因材施教,努力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坚持“普及
与提高并举、学前教育、中等教育同步发展”的方针,使学生
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逐步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
会生存,学会健体,学会发展,学会创新。
第四十一条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
每周开展一次教研活动,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
第四十二条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1)对全体师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
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建立健全教育组织,聘请校外法制副校长,认真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
(2)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的班风、校风。
(3)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实践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及艰苦创业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树立自强不息的精神,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坚持正面教育为主,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利用助残日、聋人节对学生进行自立、自强教育。
(4)认真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公民道德基本规范》。
(5)营造有浓郁德育氛围的校园景观,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升旗仪式,开展国主义教育。
(6)学校主动与社会配合,建立家长学校,营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四十三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推广普通话及中国手语,使用规范汉字和手语。
第四十四条用聋人手语和汉语言相结合的双语教学。
尊重聋人
群体的优良习俗,继承、发扬优秀的聋人文化,尊重个体差异,
保护学生平等的公民权,尊重人格,实施因材施教,开展个别
化教学和分类教学。
第四十五条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
组织教师积极参
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积极组织教科研课题研究,鼓励教师
结合工作实际,做好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做到人人参与课题,
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四十六条学校统一订购、使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
教材及教辅用书,任何人不得擅自推销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以外
的教辅用书、复习资料和练习册,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四十七条要面向全体学生,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
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的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和创新意
识,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四十八条依照《体育卫生条例》正常开展学校体育和卫生工
作,加强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艺术教育、
社会实践教育和课外劳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帮助、指
导并呼吁社会做好残疾学生的毕业就业工作。
第四十九条加强聋生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生的职业技能训练,
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健壮体魄和健
全人格,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训
练,提高训练质量。
第五十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
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协助残联做好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终身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定期与慈善总会联系,汇报工作,争取慈善总会的
支持。
第六章总务后勤管理
第五十三条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科研、为师生生活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隋、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五十四条依据《中小学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五十五条实行财务报帐制,严格发票审批报销签字制度。
加
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
杜绝铺张浪费。
第五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七条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学校按有关规定管理校产,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五十八条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政府有关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七章校园环境管理
第五十九条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
的育人环境。
第六十条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校园建设的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文明校园。
第六十一条创造健康向上的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
学校、应开展丰富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六十二条加强校园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六十三条切实加强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经
常检查校舍和设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十堰市教育局批准实施。
章程的修订需由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十堰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予修订。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一律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十堰市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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