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资料.docx
- 文档编号:12314190
- 上传时间:2023-04-18
- 格式:DOCX
- 页数:50
- 大小:2.01MB
国际法复习资料.docx
《国际法复习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法复习资料.docx(5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际法复习资料
国际法复习要点总结
1.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或称国家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特征
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3.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v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v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
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v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内容。
(2)互不侵犯原则
v互不侵犯原则是指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v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对别国进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政与外交事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别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4)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4.保护的责任对主权内涵和国际法原则的影响
国际保护责任之提出:
我们赞同新的规范,即如果发生灭绝种族和其他大规模杀戮,国际社会集体负有提供保护的责任,由安全理事会在万不得已情况下批准进行军事干预,以防止主权国家政府没有力量或不愿意防止的族裔清洗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
影响:
(1)国家主权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或责任。
在这些责任中,最重要的就是保护本国公民免遭暴力和战争的责任。
(2)国家内政的范围不断缩小,按照《联合国宪章》第7章的规定所采取的执行办法不属于干涉内政,而联合国在一些会员国内进行的“冲突后建设和平”的过程中行使的是国家的主权权利,处理的是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
(3)不干涉内政原则需要服从于国际保护责任
6.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我国国际法学界一般倾向认为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从目前的国际现实看,即使承认个人在国际法的某些领域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其范围也是很有限的。
7.国际法的渊源
两种形式:
历史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效力渊源,指国际法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8.国家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国际组织以及在某种范围内的个人,可以是国际法所给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主体。
9.国际法的法律性
v国际法作为法律得到所有国家承认。
但是国际法并不能解决所有国际关系中的问题
v在国际社会的绝大多数场合,国际法的规则也被很好地遵守。
v国际法的法律性也突出表现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上
v某些逍遥法外事实的存在一方面并不能排除该违法行为的非法性,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此否认国际法本身的法律性
10.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有诸多不同的学派,中国学者的观点是:
国际法的约束力来源于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调。
11.国家责任
指国家由于从事了国际不当行为而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该承担的责任。
构成:
归于国家的行为:
国家机关的行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使节的行为;国家官员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由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机构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私人的行为。
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继续履行continueddutyofprformance,停止和承诺不重复ceaseandapproriateassurancesandguaranteesofnon-repetition,赔偿reparation(包括恢复原状restitution,补偿compensation和满足satisfaction有的翻译为抵偿)
12.国家继承
概念:
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条件:
合法性;领土关联性
条约继承规则:
一般原则:
政治性条约不予继承;经济性条约酌情继承;领土,资源相关的条约予以继承注:
恶债不予继承。
具体规则:
部分领土转移、国家合并、国家分离或分裂、新独立国家
13政府继承
概念:
政府继承是指在同一国家继续存在的情况下,由于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代表该国的旧政府为新政府所取代,从而引起的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14国家承认
概念:
国家承认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以一定方式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并表明愿意与之正常交往的国家行为
15.新国家产生的情形
国家独立;国家合并;国家分离;国家分裂
16.政府承认
v概念:
政府承认是指确认一个团体在该国家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作为该国惟一合法代表,而表示愿意与之交往并引起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行为。
v政府的变更是引起政府承认的原因,但并不是一切政府变更都必然引起政府的承认
v政府承认的原则:
有效统治原则、合法性原则
17.国家
概念:
国家是指具有确定领土范围、定居的居民、一定政权组织并具有主权的实体。
构成的四要素:
常住人口、定义的领土、政府、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
管辖权
国家管辖豁免:
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
放弃管辖豁免条件:
自愿性;明确性;具体性
18.国籍:
法律资格或者法律身份
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抵触:
积极抵触:
双重国籍和多国国籍;消极抵触:
无国籍。
中国国籍立法与实践:
基本原则:
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想结合的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
19.外国人的待遇
(1)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
(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
20.外交保护
概念:
外交保护通常是指一国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
行使的条件:
1国民在国外受到所在国国际不法行为侵害;2.国籍持续原则;3.用尽当地救济
21.庇护
概念:
一般所称之庇护是指领域庇护,也称领土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来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法律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任何外国的行为。
对象:
主要是政治犯,它是在政治犯不引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但庇护不仅是不引渡,还包括不予驱逐和准予居留。
庇护的对象也超出通常意义上的政治犯,还包括从事科学和创作活动而受迫害的人。
受庇护的人的地位:
原则上与给以庇护国家内的一般外国人相同
庇护的原则:
①行使庇护权是一国之主权,各国应相互予以尊重;
②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之人,不在庇护之列;
③给以庇护的理由,由给以庇护国家决定;
④给以庇护之国家不得准许享受庇护之人从事违反联合国宪章宗旨与原则之活动。
22.引渡
概念: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
性质:
引渡是国家间的一种司法协助行为
依据:
(1)国际条约;
(2)国内法;(3)实践:
国际礼让
引渡的主体:
引渡的主体原则上是主权国家。
但有一些国家存在非主体的独立司法管辖区,如我国的香港、澳门等,因此,一国内也存在罪犯的移交问题,同时还存在独立司法管辖区同外国之间的罪犯引渡问题,使独立司法管辖区成为“准引渡主体”。
引渡的客体:
引渡的客体即引渡的对象,指引渡双方当事国同意移交的罪犯(也包括与犯罪有关的物品),一般是被追诉或被判刑的人。
他可以是请求国的国民、被请求国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
但通常各国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即“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引渡的原则:
1、双重归罪原则;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3、“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4、同一原则(特定原则、专一原则);5、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引渡的程序:
(1)引渡请求的提出;
(2)引渡请求的审查;(3)引渡对象的移交
引渡的效果:
请求引渡国把罪犯引渡回国后,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犯罪进行审判或处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
23、领土的概念
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组成部分:
领土是由领陆landterritory、领水territorialwaters、领空territorialairspace及其底土subsoil四个部分组成。
24、领土主权的概念
领土主权即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最高权力。
它是国家主权的确定和表现之一,包括所有权和统治权两个方面。
具体内容:
所有权titletoterritory即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领土管辖权territorialjurisdiction即国家对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除国际法规定享有特权和豁免者外,有行使管辖之权。
这种管辖权不仅及于本国人,而且及于本国境内的外国人。
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是由领土的性质决定的。
它们共同构成领土主权的内容。
25、领土主权限制的概念
领土主权的限制是指国家对领土的所有权、领土管辖权,由于受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约束,不能完全行使的情况。
类型:
1、国际法对各国普遍设立的一般性限制;
2、以条约为依据对特定国家设立的特殊限制。
共管condominium、租借leases、势力范围spheresofinfluence和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servititudes
26.传统国际法的领土变更的方式
(1)先占occupation
概念:
先占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
先占条件:
(1)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
(2)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3)先占必须明确作出占领无主地的意思表示。
(4)先占必须是有效的占领。
有效占领的判断依据:
判断1:
看归属证据有没有时间上接近性
国家对无主土地的最初发现,只能产生一种初步的权利,不能简单作为合法所有依据
判断2:
看占领行为是不是以国家名义行使
由私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是以国家权威名义行使,就不能被视之为有效占领行为。
部落在岛屿的活动,不能视为有效占领,而只是部落与所属当局的效忠关系
判断3:
看占领国家有没有取得领土主权意图
除非国家明确声明其占领意图,否则就是从国家活动的性质、强度以及案件中去推定。
行使主权一般要求国家对争议领土真正地行使了管辖权,不能粉饰成字面上的声明。
建造军用通信设施、围海造田、悬挂国旗等行为,也都是宣示占领国家主权的方式。
判断4:
看是不是有效的、不间断的持续占有
主权行使要经历长时间,国际法院曾裁决实际控制20年不足以构成有效占领。
“没有主张所有权”,就可以视作主权因放弃而发生转移。
(2)时效presciption
概念:
时效是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领有,即取得该地主权的方式。
时效取得的基本条件:
(1)国家占有他国领土,并公开地展示其主权权力;
(2)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没有受到干扰,丧失国予以默认或不提出抗议;(3)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持续一定时期。
(3)添附Accretion
概念:
添附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的作用使一国增加领土。
添附的类型:
(1)人为的添附。
(2)自然添附。
(4)割让cesion
概念:
割让是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分类:
(1)强制性割让;
(2)非强制性割让。
主要形式有:
买卖、交换和赠与。
(5)征服conquer
概念:
征服是国家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
征服成立的两个条件:
(1)征服国有兼并他国领土的意图;
(2)征服国保持占有能力,并且被征服国及其盟国已停止一切反抗。
现代国际法领土的变更方式:
民族自决和全民公决。
27.边界制度
边界概述:
边界是国家存在的要求,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它划定了一国主权行使的空间范围。
边界的性质乃是由国家领土主权所决定的,它不同于临时的分界线。
形成:
(1)历史边界线
(2)条约边界线
划界方法和规则:
(1)地形边界
(2)几何学边界(3)天文学边界
边界争端的解决:
1、基本原则:
不论采用何种方式解决边界争端,都应坚持主权平等原则。
2、在具体处理过程中,既要考虑国际条约及一般习惯,又要考虑有关边界和历史和现状,不能机械地适用有关规则。
28.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目前,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是由“南极条约体系”确定的。
南极条约体系由《南极条约》以及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条约所组成,其核心是1959年的《南极条约》。
根据南极条约体系,南极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2)科学考察自由和合作;(3)冻结南极领土主权要求;(4)保护环境与资源;(5)建立南极协商会议。
注:
1991年,马德里会议确定南极条约确立的法律制度继续有效,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50年不变。
29.北极的法律地位
1、关于北冰洋能否占有
大部分学者认为北冰洋不管是冰冻还是自然的液态,都具有同样性质,而且北极冰处于不断的移动状态之中,对冰的占有是不确定的,因而除毗邻国家的邻海及专属经济区外,北冰洋都属于公海,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
2、关于北极地区的岛屿
“扇形原则”
(二)北极的法律地位
3、目前,关于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及法律制度正处于建立过程之中。
1973年一些紧邻北极的国家签署了《保护北极熊协定》。
1991年,北极国家首脑会议发表了《保护北极环境宣言》,并制定了《北极环境保护战略》
29.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规定各种海域及其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海域的划分:
•1、近代海洋法只将海域划分为公海和领海,
•2、1958年的海洋法四公约将海域划分为内海、邻海、毗连区、大陆架和公海。
•3、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将海域划分为:
•领海、内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30.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
依国家对海域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可将海域分为:
1、国家完全管辖的海域,即完全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和管辖的海域。
如内海、领海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
2、国家部分管辖的海域,即沿海国在其中的某些方面享有一定管辖权的海域。
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3、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
如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各国在海洋中的主要活动:
•各国在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进行海洋科学研海域中可以从事捕鱼、航行、研究、保护海洋环境等活动。
•1、各国在不同海域的管辖权、航行权、资源开发和利用权、科学研究权等以及相应的义务
•2、保护海洋资源、海洋环境的义务
•3、划定相邻或相向国家间海域界限的规则以及解决有关海洋争端的方法
31.领海的界限
(1)领海的内部界限就是领海基线,是领海与内水的分界线.
(2)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这条线是领海与毗邻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分界线.
•注意:
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间,经常会发生各自主张的领海交叠的情况,从而产生划界问题.根据海洋法公约,有关国家通过签定协议的方法划定彼此之间的领海界限.在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国无权将其领海延伸至中间线以外.
•划定领海外限的方法主要有:
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和平行线法。
32.领海基线
•
(1)正常基线normalbaseline,也称自然基线,即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低潮线作为测算领海的基线。
•公约规定:
“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最早规定从低潮线起算领海的是1839年的英法捕鱼条约。
•目前多数国家采用正常基线法。
正常基线多适用于海岸较平缓、无明显凸凹、无更多的岸岛屿和低潮高地的情况。
•
(2)直线基线straightbaseline,也称折线基线,指以连接海岸和近岸岛屿的最外缘上所选的基点的直线作为领海的起始线。
•其划法为:
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一系列适当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海岸的折线,就是直线基线。
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33.内水的概念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
•海洋法上的内水是领海基线以内的所有水域:
包括邻接海岸之间的水域、海岸的港口、海湾和海峡等。
34.内水的法律地位
•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它与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表现如下:
•1、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在其内水航行。
•2、外国商船如获准进入一国内水,应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
•3、在和平时期,外国军用船舶必须经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手续,才得进入一国的内水。
战争时,中立国家的军舰必须得到许可方可进入沿岸国的内海。
军舰在滞留时享有豁免权,沿岸国不得为执行搜查、逮捕或其他强制措施而进入军舰内部。
•4、沿海国对于进入其内水的外国船舶得行使属地管辖权。
注意:
如果因为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而使原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那么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35.我国的内水制度
•1、我国海岸线长达18000多公里,沿海有许多岛屿、海湾、海峡、河口、港口。
•2、我国的内海海域包括被直线基线划入的海湾、海峡、港口、河口等海域,其由我国实行完全管辖权,任何外国船舶未经我国政府许可不得进入。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第3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渤海湾和琼州海峡都是我国的内水。
河流制度:
•这里所称河流是指陆地上的自然水流
•从地理情况以及法律的角度讲,它可分为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
36.领海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
•领海指邻接国家领陆、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特征:
(1)邻接着领陆或内水。
•
(2)受一定宽度的限制。
•(3)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
海域划分示意图:
37.沿海国对领土的主权: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国家对领海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权。
内容:
•①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②领海上空的领有权;
•③沿海航运及贸易权;
•④有关制度的立法权;
•⑤属地优越权
38.领海中的无害通行制度
•无害通过rightofinnocentpassage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39.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了具体规定。
依其第19条第二款,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就不是无害通过:
•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 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i.任何捕鱼活动;
•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k.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l.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40.防止无害通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了“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通过”,这些必要的步骤即是沿海国的保护圈,包括:
•1、制定关于无害通过其领海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但要符合该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章;
•2、设置禁渔区或其他区;
•3、暂时规定在某一领海区域禁止无害通过;
•4、规定无害通过的航区;
•5、建立监测监视制度;
•6、进行海上巡逻;
•7、对可疑船舶进行登临、检查、搜查、扣押或者必要的执行和处理;
•8、对确定进行非无害通过的船舶或者军舰限期离开领海等。
• 但这些措施不得有形式上或者事实上的任何歧视。
41.沿海国对领海的刑事管辖权
•沿海国对在其领海内航行的外国船舶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但根据惯例,沿海国一般行使该刑事管辖权,除非:
•
(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
(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
•(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的请求;
•(4)为了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
•Attention:
•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
42.沿海国对领海的民事管辖权
•
(1)沿海国对在其领海内航行的外国船舶可以行使民事管辖权,但该管辖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
(2)它不应该只为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船舶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也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
•(3)对在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沿海国有为了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从事执行或逮捕的权利。
•Attention:
•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
43.毗连区
•毗连区,又称邻接区或特别区,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对其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类事项行使管制而设置的区域。
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44.边境通行制度
⏹过境通行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过境通行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但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屿向海一面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过境通行就不应适用。
45.无害通过制度
⏹依公约规定,在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可适用无害通过制度,而且规定在这种海峡中的无害通过不应予以停止,从而使其较之领海的无害通过扩大了过境船舶的权利。
⏹无害通过制度应适用于下列国际航行的海峡:
⏹1、该海峡是位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
⏹2、该海峡是由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的,而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和专属经济区航道,因而不适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际法 复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