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化策略交易私募基金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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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策略交易私募基金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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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策略交易私募基金合同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AssetsManagementCo.,Ltd.
**程序化策略交易私募基金
合同编号:
远见稳健成长
**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编号:
__________
第一部分风险申明
尊敬的投资者/委托人:
我们也真诚地提醒您在参与本基金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参与风险申明书》等基金文件(以下统称“基金文件”)的具体内容。
投资者在此签署参与风险申明书并做出如下声明:
(一)本人在此确认本人符合基金文件规定的投资者资格,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承受能力;并保证是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参与基金单位,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基金单位;
(二)本人确认对私募基金拟参与的投资已经了解和认可,同意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文件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运作;
(三)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基金文件和其他备查文件,并同意受上述法律文件的约束,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基金投资风险,并独立作出了签署本参与风险申明书的决定。
(四)本私募基金是由全体投资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成立,本基金的协议、基金说明书对所有的投资者进行了公开披露。
第二部分投资者参与
客户基本信息
一.客户的基本信息
个人投资者填写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发证机关
联系电话
邮编
通讯地址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填写
机构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有效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邮编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授权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电话
身份证号
发证机关
邮编
联系地址
二、摘要
基金名称:
**程序化策略交易私募基金
基金类型:
有限合伙制
基金单位面值:
人民币1.00元
基金管理人: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即执行事务合伙人
托管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目标:
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利用优化的程序化策略交易,追求基金资产实现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品种;货币基金;银行存款及其等价物等。
存续期:
1年(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到期前决定提前终止及延期但时限10个工作日内)
封闭期:
1年
参与份额:
本基金计划拟发行优先级2000万份基金单位。
优先级份额:
次级份额=4:
1。
次级份额由基金管理人认购。
参与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定的少数高收入、高资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参与者除外),人数不超过50人。
参与方式:
通过与参与对象一对一协商并签订《合伙协议书》的参与方式
推介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人
预期收益率:
%/年(税后收益率)
参与(申购)费率:
0
退出(赎回)费率:
0
管理费:
0%
参与最低基金单位:
不低于100万份,追加资金为1万份的整数倍。
基金经理:
**先生,经济学博士,ACIIA(瑞士,特许国际投资分析师协会)执业会员,15年金融投资经验,先后在武汉市商业银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从事宏观经济、固定收益产品、衍生工具和金融风险控制。
现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凌**先生,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投资组合管理、程序化交易。
凌**先生历任SummitFundofColoradoState(美国科罗拉多州峰会基金)第三负责人,庄胜集团武汉本部投资部总监、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等职务,从事中国及美国股权投资、风险控制等。
现任赢石(武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三、参与
您的划款行为视同您已经认可本基金文件并参与本基金。
本人参与资金:
人民币万元整(小写金额¥),
参与基金单位数量________________份。
参与资金的支付方式:
□划款□支票□其他
参与基金单位种类: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定向发行)
提示:
本次推介资金应与____年______月____日前划至以下基金专户。
四、募集账户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请按照上述银行账户信息办理款项划转手续。
五、利益分配账户
投资者指定以下账户用于接受基金分配的基金利益: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合伙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
日期:
年月日
**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正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企业的名称:
**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第五条注册地址:
***山大道**号
第六条合伙目的:
通过合法经营实现资产增值。
第七条经营范围: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第八条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2013年05月10日—2023年5月10日
第九条合伙人姓名、名称及住所。
(见附件一)
第十条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
(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费用支出、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费用支出:
合伙企业成立之前发生的费用包括:
办公场所租赁费、企业注册费、律师费、公证费等由普通合伙人先行垫付,合伙企业成立后一个月内从合伙企业财产中支付给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日常经营的费用包括:
年检费用、审计费用、律师费和财务人员薪酬等等由合伙企业资产中列支;本合伙企业终止清算时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合伙企业财产总值中扣除。
2、利润分配原则:
合伙企业已实现收益在扣除各项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全体合伙人的补充协议进行分配。
3、亏损分担办法:
本企业由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1、全体合伙人委托合伙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委派**先生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委派代表,在执行事务合伙人之监督下执行日常事务。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定期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入伙变更决定书、合伙人退伙更决定书及其他决定书,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生效并在工商局办理所有变更手续。
3、注销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清算组备案、修改合伙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及选择程序;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按期缴付出资,承担相应责任;⑵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⑶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纪录。
2、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不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来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⑴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⑶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或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⑴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⑵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⑶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4)合伙人存续期满一年后,可根据执行合伙人对基金运行情况,决定是否退伙。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5、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⑴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⑵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⑶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⑷法律法规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⑸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有限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或全体合伙人同意,全体原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新合伙人订立书面协议。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符合本条第3款条件的,可以退伙。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资格。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委托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或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第十五条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互换程序
1、普通合伙人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发生争议时,通过合伙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解散与清算
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⑴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⑵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⑶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⑷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⑸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⑹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企业解散后,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算人主要职责:
⑴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⑵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⑶清缴所欠税款;⑷清理债权、债务;⑸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⑹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按照合伙人承担责任类型,承担相应责任。
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对其进行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全体合伙人集体讨论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三份,一份送工商局用于合伙企业工商注册,一份送托管银行备份,一份留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持有本协议的复印件。
(以下无正文)
**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正文)
一、重要提示
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协商一致成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即“**私募基金”。
合伙协议是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协议为准。
合伙人成功参与(申购)基金单位后即成为基金的合伙人,按照基金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基金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将来业绩,相关基金文件中披露的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基金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不构成对本基金的收益保证,也不代表管理人保证本基金不发生亏损或一定盈利。
二、相关主体
㈠投资人(即合伙人)
合伙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不得将其基金受益权进行转让或质押。
投资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基金中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是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
㈡基金管理人(即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基金管理人: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市**区**环北路89号**大厦B座3层309
邮政编码:
100000
基金管理人按照合约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履行具体投资管理职责。
三、基金类型
合伙制(有限合伙)私募基金。
四、基金规模
总规模2500万元,其中有限合伙人(优先级)与普通合伙人(劣后级)的规模比例为4: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项下参与(申购)个人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
管理人有权以“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参与(申购)基金单位的投资者。
五、基金期限
基金存续期限为1年(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到期前延期但时限10个工作日内)。
出现基金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等基金协议规定情形的,基金可提前终止。
六、基金的推介和成立
1、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参与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
管理人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的,应在其网站和营业场所公告。
2、管理人有权提前或推迟基金的成立,基金成立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3、如基金不成立,管理人于推介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交付的参与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实际产生的利息退还给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管理人以固有财产承担。
七、基金受益权种类
基金项下基金受益权区分为有限合伙人受益权、普通合伙人受益权。
有限合伙人受益权和普通合伙人受益权以基金单位形式进行计量。
基金单位是有限合伙人受益权和普通合伙人受益权的份额的表现形式。
投资者参与基金单位取得受益权。
持有有限合伙人基金单位的受益人为有限合伙人受益人,持有普通合伙人基金单位的受益人为普通合伙人受益人。
八、基金单位的参与
㈠基金单位的参与条件
1、参与资格
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基金单位。
普通合伙人基金单位向基金经理及管理人或其指定的投资者定向发行。
2、参与价格
每份基金单位参与价格1元。
3、参与金额
单个投资者交付的参与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并可按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㈡参与程序
投资者参与基金单位,应在推介期内签署本基金合同并提供以下文件:
1、风险申明书;
2、基金协议二份;
3、资金划入基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5、基金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份。
投资者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署;投资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若授权他人签署,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㈢基金单位的参与费用
参与(申购)费:
0%
㈣参与期利息的处理
投资者将参与资金划付至管理人开立的基金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基金成立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参与期利息”),于基金成立日归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参与基金单位不成功的,管理人在确认参与不成功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其交付的参与资金自划付至基金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返还之日期间的活期利息。
㈤基金单位的参与份数
参与份数=(参与资金-参与费用)÷参与价格
㈥基金单位参与份数的确认
1、管理人根据投资者提交的参与文件、参与资金的到账情况于基金成立日确认投资者成功参与的基金单位份数。
2、管理人根据基金单位明细表制作基金单位参与确认书一式三份,并于基金成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寄送基金单位参与确认书一份。
3、基金单位明细表是记载受益人持有的基金单位份数变动情况的清单。
如基金单位参与确认书与基金单位明细表记载不一致的,受益人持有的基金单位份数以基金单位明细表为准。
基金期限内,未经合伙人大会或管理人同意,管理人不接受受益人退出有限合伙人基金单位和普通合伙人基金单位的申请。
九、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
㈠投资范围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品种;货币基金;银行存款及其等价物等。
㈡投资目标
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利用优化的程序化策略交易,追求基金资产实现稳健增值。
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投资限制。
除非相关法律法规、银监会规定允许,不得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本基金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应在5个交易日内发出交易指令使基金财产投资符合上述规定。
十、基金财产的管理方式
1、基金财产与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管理人为本基金设立专用账户,包括基金专用银行账户、基金专用证券账户等。
2、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3、管理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基金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受益人报告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受益人的查询。
十一、基金财产的托管
管理人与托管人订立托管协议,明确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托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值
㈠估值对象
估值对象为本委托资产依法拥有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委托资产项下的证券资产、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产。
㈡委托资产的估值日
如果涉及证券交易的,估值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㈢估值方法
本基金持有的证券资产的单位价值按照公允市场价值计算,无公允市场价值的按取得该资产时的单位价值计算。
估值参照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未上市(或暂未上市交易)的资产,有公允价值的按公允价值计算,无公允价值的按取得资产时的单位价值计算(可回收金额)。
没有规定估值方法的,由本基金与托管银行双方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㈣核对程序
本基金于估值日后次个工作日9:
30前将加盖有效印章的净值估算表、托管专户余额和证券交易资金台账账户余额表传给托管银行核对,核对一致的,托管银行加盖有效印章后传真给本基金,本基金据此对外公布委托资产单位净值。
加盖有效印章的委托资产估值表原件由本基金、托管银行双方各自按规定保管,一方需要查询核对原件时,另一方应予以协助。
㈤本基金托管银行双方估值差异的处理及责任
若本基金托管银行双方核对估值不一致时,双方应查明原因,调整达成一致,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由本基金决定最终的估值结果,并对外公布,对此托管银行不承担责任。
㈥暂停估值的情形
1、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本基金不能按上述规定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3、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㈦估值效用
估值结果不作为托管终止时清算与分配托管利益的依据。
十三、基金税务、财务会计、其他费用
㈠基金税务、财务会计
13.1基金的各合伙人均应当根据各自适用的有关中国法律缴纳税款。
13.2基金将根据有关中国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基金的具体情况、制定基金的财务规则和各项程序,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13.3基金的记账货币采用人民币。
对于非人民币的现金、银行存款、其它货币款项、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基金还应该按实际收付的货币兑换成人民币后记账。
13.4基金的所有自制会计凭证、账本和报表应用中文书写。
13.5基金的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个会计年度自基金成立之日始至该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3.6基金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基金聘请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后,送交合伙人及各政府有关部门,并接受监督。
13.7基金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
基金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㈡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管理人因处理基金事务发生的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基金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1、基金事务管理费:
包括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邮寄费、资金汇划费;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以及管理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包括托管银行托管费、结算账户管理费、证券经纪商佣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费、投资顾问费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3、基金财产投资交易费用:
包括证券账户和相关账户开户费、股票交易印花税、基金财产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等。
4、管理人报酬。
5、基金财产应承担的其他费用。
㈢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费用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⑴托管银行托管费按托管协议支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费于基金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计提并支付。
⑵因银行业务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托管银行直接从基金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
其余费用由管理人向托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书,从基金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2、托管银行托管费
依据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
3、参与(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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