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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见证取样规定建筑检测常用修改版
建筑检测常用取样规定
(2015.03修订版)
一、水泥见证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175-2007/XG1-2009(2009.09.01实施,现行有效);
水泥的命名、定义和术语GB/T4131-2014(2015.02.01实施,现行有效);
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2008(2008.08.01实施,现行有效)
1.水泥取样送样规则
1)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水泥委托检验样品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
4)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
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5)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有前作复验。
6)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2.水泥取样规定
1)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
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
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为:
A、200×104t以上,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
B、120×104t~200×104t,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
C、60×104t~120×104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D、30×104t~60×104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E、10×104t~30×104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F、10×104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注:
水泥取样时需附上相应的水泥出厂合格证
二、砂、石的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2012.02.01实施,现行有效);
建筑用砂GB/T14684-2011(2012.02.01实施,现行有效)
1)砂、石用大型工具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
用小型工具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
不足上述数量的以一批论。
当砂石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较大时,可1000t为一验收批。
2)在料堆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
然后对于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
对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
(石子:
100Kg,砂子:
50Kg)
3)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
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
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三、基础回填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2007版)GB/T50123-1999(2007版)(现行有效);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F80/1-2004(现行有效)
1.在回填前应在现场取回填材料做击实试验,采取的土样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粘土:
30kg;砂砾土及级配砂石:
50kg)
2.密实度取样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场地平整:
每层100m2~400m2取1组;
B、单独基坑:
20m2~50m2取1组,且不得少于1组;
C、室内回填:
沟道及基础,每层20m2~50m2取1组;
D、其他50m2~200m2取1组。
四、钢筋原材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碳素结构钢GB/T700-2006(现行有效);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2008(现行有效);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1499.1-2008/XG1-2012(2013.01.01实施,现行有效);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1499.2-2007/XG1-2009(2009.09.01实施,现行有效)
原材料取样规则:
1)热轧光圆钢、余热处理钢筋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2)热轧带肋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
3)碳素结构钢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4)冷轧带肋钢筋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外形、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每批不大于60t。
5)型钢应按批进行检查与验收,每批重量不得大于60t。
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组成。
2.原材料取样数量(钢筋的试样数量根据其供贷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
1)直条钢筋:
每批直条钢筋应做2个拉伸试验、2个弯曲试验。
用《碳素结构钢》(GB/T700—2006)验收的直条钢筋每批应做1个拉伸试验、1个弯曲试验。
2)冷轧带肋钢筋:
逐盘或逐捆做1个拉伸试验,牌号CRB550每批做2个弯曲试验,牌号CRB650及其以上每批做2个反复弯曲试验。
4)型钢:
每批型钢应做1个拉伸试验,1个弯曲试验。
(GB/T700-2006)
3.取样方法
拉伸和弯曲试验的试样可在每批材料中任选两根钢筋切取。
钢筋试样不需作任何加工。
注:
取样数量及长度详见表一
种类
试验项目
公称直径d(mm)
取样长度(mm)
数量
备注
原材
拉伸、冷弯
d≤25
350+2d
各2
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炉罐号、规格的钢筋为一验收批
25<d≤32
400+2d
各2
32<d≤50
500+2d
各2
焊接接头
拉伸、冷弯
d≤25
400
各3
每300个接头为一验收批不足300个亦为一验收批
25<d≤32
500
各3
32<d≤50
600
各3
机械连接
拉伸
d≤25
400
3
每500个接头为一验收批不足500个亦为一验收批
25<d≤32
500
3
32<d≤50
600
3
备注
钢筋原材委托时,需附上相应的钢筋出厂合证
另:
原材重量偏差取样要求从不同钢筋上取,数量不少于5支,每支试样长度不小于500mm,长度应逐支测量,精确到1mm。
测量试样总重量时,应精确到不大于总重量的1%。
五.钢筋焊接件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GB/T10433-2002(现行有效);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2012.08.01实施,现行有效);
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14(2014.12.01实施,现行有效)
1)1.闪光对焊
2)力学性能检验时,应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6个接头,其中3个做拉伸试验,3个做弯曲试验。
3)在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级别、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一批。
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之内累计计算;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应按一批计算。
4)封闭环式箍筋闪光对焊接头,以600个同牌号、同规格的接头作为一批,只做拉伸试验
5)2.电弧焊
6)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
每批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
7)在装配式结构中,可按生产条件制作模拟试件,每批3个,做拉伸试验。
3.电渣压力焊
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当不足300个接头时,仍应作为一批。
每批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
4.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
1)当进行力学性能试验时,应以300件同类型预埋件作为一批。
一周内连续焊接时,可累计计算。
当不足300件时,亦按一批计算。
2)应从每批预埋件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试件的钢筋长度应大于或等于200mm(单边200mm,双边即400mm),钢板的长度和宽度均应大于或等于60mm。
注:
具体试样长度详见表一
表一:
种类
试验项目
公称直径d(mm)
取样长度(mm)
数量
备注
原材
拉伸、冷弯
d≤25
350+2d
各2
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炉罐号、规格的钢筋为一验收批
25<d≤32
400+2d
各2
32<d≤50
500+2d
各2
焊接接头
拉伸、冷弯
d≤25
400
各3
每300个接头为一验收批不足300个亦为一验收批
25<d≤32
500
各3
32<d≤50
600
各3
机械连接
拉伸
d≤25
400
3
每500个接头为一验收批不足500个亦为一验收批
25<d≤32
500
3
32<d≤50
600
3
备注
钢筋原材委托时,需附上相应的钢筋出厂合证
机械连接委托时,需提供型式检测报告
六、机械连接接头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JGJ107-2010(现行有效);
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163-2013(2013.10.01实施,现行有效)
1、钢筋连接接头的现场检验按检验批进行。
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以连续生产的500个为一检验批进行检验和验收,不足500个的也按一个检验批计算。
取3根做拉伸试验。
2、在现场连续检验10个检验批,当其全部单向拉伸试件均一次抽样合格时,检验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为1000个。
注:
委托时,需提供相应的《型式检测报告》及注明接头级别(具体取样长度详见表一)
七、普通混凝土试件的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2013.09.01实施,现行有效);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2002(2013.10.01实施,现行有效)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版)(现行有效)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2009(现行有效)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现行有效)
1.现场搅拌混凝土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规定,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2)每拌制100盘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6)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一组为3个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a)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b)对混凝土结构工程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c)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d)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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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 见证 取样 规定 建筑 检测 常用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