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实施招投标法办法释义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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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实施招投标法办法释义版
附件 1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办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
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
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
标投标活动。
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外,禁止设置或变相设
置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审批、入场审查、资质验证、注册登记、交
易许可和文件备案等手续。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
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
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
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
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
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六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
构,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
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
的监督。
第七条鼓励和推广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其经营范围不因建
设主体、所处行业地区,以及所有制的不同而有所限制或歧视。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行选择电子招标投
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八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
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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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
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
是否予以审批、核准的意见,并将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九条项目招标事项可在项目审批、核准时一并核准,也
可在项目审批、核准后另行核准。
勘察、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招标代理机构
选择等前期工作,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可以在项目审批、核准
前申请单独核准。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对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招
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核
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
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
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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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
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或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重大项目
和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
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且依法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
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
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重大项目和年度重
点建设计划的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
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
招标事宜。
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
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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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已取得审批、核准文件,或已取得招标事项核准文件;
(二)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必要资料。
需要履
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或调整手续的项目进行土建施工和设备购
置安装招标,还应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五)项目投资主体或特许经营主体招标,其选择方案已经政
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
上述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清楚载明。
第十五条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
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
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三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格
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
指定或者强制其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
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
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
密。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资格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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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
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
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
斥,不得实行地区和行业歧视。
第十九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
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
件。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
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
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
委员会的组成、专家的条件和专家的抽取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的规定执行。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
当在开标后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
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
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数量,主要技术规
格;
(三)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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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六)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
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八)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九)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十)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需要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且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
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内容、最高投标限价等应当控制在项
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范围内。
法律、法规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
明确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但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视为
招标文件内容。
第二十一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
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制定、颁布的标准文本。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
(二)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三)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
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组织项目相关单位介绍情况:
(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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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
(三)与相关项目、单位关系复杂的。
第二十三条财政性投资项目一般不设标底,其他招标项目
是否设标底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标底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投标截止前,不允
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审查标底。
第二十四条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资格
预审公告,除按规定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还应当在省人
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
定媒体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等证明文件,以
及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的招标公告文本。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
告的媒体,应当自招标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
预审公告,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
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招标
人提供相关材料:
(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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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服务水平等能力;
(二)资信证明;
(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四)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科研、管理、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
标的个人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投标人可依法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
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未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视为接受。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开标、评标和中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依法自主进行。
第二十八条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由招
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开标时间为招标文件确定
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九条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
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
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第三十条评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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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
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国有
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参加
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且不得担任评
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通过任何
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评标项目预先告知专
家。
项目主管部门人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
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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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实施 投标 法办 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