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快速检验试剂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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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快速检验试剂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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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快速检验试剂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
青海省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快速检验试剂采购项目
采购文件编号:
青政采竞招(货物)201-10号
采购单位: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年2月
集中采购机构:
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购项目名称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快速检验试剂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青政采竞招(货物)201-10号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采购预算额度
2万元
项目分包个数
1个包
采购要求
具体要求详见《谈判文件》内容。
(点击此处阅读)。
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
2、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公告发布时间
201年3月2日
网上报名、获取谈判文件时间、方式
201年3月3日起,至201年3月13日止;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自行下载谈判文件(下载的“谈判文件”以澄清确定后的版本为准)。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按项目采购预算额度的2%缴纳投标保证金。
缴费方式
采用网上缴费方式,详见青海政府采购网《关于对参加我省省级政府集采活动的投标单位实行网上缴费的通知》。
递交投标报价文件及投标方式
本项目在电子化平台上报价并上传投标报价文件,不需提供纸质报价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
201年3月20日下午14:
40(北京时间)
谈判时间
201年3月20日下午14:
40(北京时间)
谈判地点
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30号)
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格式
1、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格式为或者式,目录格式须按谈判文件要求制作,且目录索引定位到内容;2、投标报价文件中的扫描件(或照片)内容应清晰可辨,且图片要求正向放置;3、上传的投标报价文件不得超过1004、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投标报价文件。
因目录格式不能索引定位到内容、文件过大、网速慢、未提交全部文件内容或文件内容错误、上传效果差等原因影响评标的,其责任自负。
答疑澄清方式
采用电话或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答疑。
投标人须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在项目谈判时须在线了解开标信息,掌握答疑时间,并在规定的答疑时间等候答疑,因在规定的时间联系无果造成无法电话或电子化平台答疑者,视同自动放弃。
采购单位及联系人
采购单位: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
王先生
联系电话:
01-2010
集中采购机构及联系人
集中采购机构:
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
冯女士
联系电话:
01-1330
网址:
-
邮箱地址:
@12.m
其他事项
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需办理政府集采电子化的相关手续,具体请点击青海政府采购网《通知》,并与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的技术支持单位——(国采[青海]技术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生物园区经四路2号孵化楼3楼。
联系人:
王女士
电话:
01-2243
财政监管部门及电话
青海省财政厅联系电话:
01-145505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次采购依据青海省财政厅下达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谈判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2.1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2.2合格的投标人: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3)已在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登记备案,并办理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的相关手续,且签订了《青海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书》;(联系人:
马先生,联系电话:
01-51154)
(4)投标人须具备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缴费和投标的能力;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
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人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谈判文件说明
4.谈判文件的构成
4.1谈判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人须知
(3)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4)投标报价文件格式(相关附件)
(5)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
如果投标人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谈判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此类投标将被拒绝(视为无效投标)。
三、投标报价文件的编制
5.投标报价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5.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就此投标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5.2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报价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资料为准。
其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
.投标报价及币种
.投标报价为投标总价。
必须包括:
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投标人须按“报价一览表”格式填写投标总报价,最终报价不得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
.2投标函中应注明投标有效期。
.3投标人应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4投标报价为闭口价,即成交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5投标币种为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期前按采购预算额度的2%缴纳投标保证金。
本次采购活动中未中标且投标人未发生违规行为的,由集中采购机构在法定期限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2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实行网上缴费的方式。
(联系人:
王先生,联系电话:
01-105230)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为自谈判开始之日起0天。
.投标报价文件构成
.1投标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谈判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
编写的投标报价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谈判文件第四部分内容):
(1)投标报价文件封面
(2)投标函
(3)谈判最初报价表
(4)分项报价表
(5)技术规格响应表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投标人承诺函
()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10)资格证明材料
(11)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12)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
(14)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5)投标人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1)投标人最终报价表
(1)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函
(1)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
凡谈判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投标人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投标人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投标报价文件。
10.投标报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10.1电子投标报价文件采用或者式,其中的图片类内容可采用扫描件或者照片,内容须清晰可辨,否则影响正常评标的责任自负。
10.2投标报价文件目录须按招标文件第.1款要求制作并编制目录、页码,且目录可以索引定位到投标文件内容。
10.3投标人须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提供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或固定电话)。
四、网上投标
11.网上投标
11.1投标人须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报价并上传电子投标报价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连同分项报价表、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函一并压缩上传)。
11.2投标人应按所投包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按包报价,填写交货期。
11.3开标时的“报价一览表”由各投标人网上报价生成。
12.投标文件的撤回
允许投标人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声明撤回投标报价文件,但提交最终报价之后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开标
13.开标
13.1集中采购机构在青海省政府采购平台上组织谈判活动,时间和地点以本谈判文件中确定的为准,若有变化另行通知。
13.2开标时,投标报价文件中“最初报价表”内容与“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最初报价表”为准。
投标报价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报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3.3谈判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3.4开标后,投标人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报价与投标报价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网上报价为准。
若拒绝接受,其投标无效。
13.5答疑:
开标过程结束后,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投标情况确定答疑时间,并同步在线公告,答疑或澄清采用电话或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进行,投标人可在电子化平台的“评标管理”界面了解答疑时间等信息。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按答疑时间等候答疑,并对谈判小组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无法进行电话或电子化平台答疑者,视同放弃答疑)。
六、谈判程序
14.谈判小组
14.1集中采购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其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4.2谈判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报价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人;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4.3谈判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成交方法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谈判小组成员责任;
(3)对投标报价文件、谈判情况和谈判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5)解答投标人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4.4谈判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谈判工作和谈判结果。
15.谈判程序
15.1进入谈判阶段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谈判小组成员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谈判,并负责审议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投标报价文件进行评审。
15.2初审阶段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资格性审查是对投标人的相关投标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是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性进行审查。
符合性审查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出现实质性偏离时,按无效投标处理;非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报价文件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报价文件的实质性。
在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时,谈判专家小组就需要答疑的问题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
15.2.1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报价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
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投标人”之规定的;
(2)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3)未按第.1款
(1)-(14)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4)投标报价文件内容没有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擅自修改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
()产品交货期、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投标人网上报价与投标报价文件报价不一致且不接受网上报价的;或最终报价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方案的。
(10)投标报价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1)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
(12)谈判专家小组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2.2非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报价文件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报价文件的实质性。
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投标报价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谈判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投标报价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
澄清说明材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投标人为自然人的,须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附身份证明和联系电话)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答复或电话承诺,该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报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投标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答疑期间,投标人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谈判小组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投标资料做出评审意见。
谈判小组对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15.3答疑结束后,谈判小组确定不少于3家经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上传最终投标报价。
七、成交办法
1.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1.1在谈判小组推荐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以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最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若报价相同时,按技术优劣、售后服务质量排列确定最佳成交候选人。
1.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成交通知
1.1集中采购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1.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授予合同
1.签订合同
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备案。
1.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谈判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3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1.4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
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可依成交候选人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1.5谈判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1.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九、处罚
1.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
1.1投标人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后撤回其投标的。
1.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1.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1.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1.未按照谈判文件、投标报价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1.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1.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10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1.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货物类)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合同编号:
201-(货物)-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单位(甲方):
(盖章)
成交供应商(乙方):
(盖章)
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201年*月*日项目(青政采竞招(货物)201-10号)的谈判文件要求和采购机构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同总价款为.的项目采购合同: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谈判文件;
2.谈判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
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报价文件;
4.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5.中标通知书;
.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单位:
元
包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
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交货时间:
签订合同后个工作日交付使用;交货地点:
。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后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
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省政府采购中心,由履约验收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招、投标报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四、付款方式
乙方所交付的产品由甲方验收合格,由甲方填写“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申请书”,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履约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省财政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即人民币(大写):
。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计元转为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待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年)满且产品无质量问题后,由甲方以转账方式予以退还。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情况亦视为不可抗力。
八、知识产权:
九、其他约定:
十、合同争议解决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八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账号: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月日
合同备案部门:
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
经办人:
合同备案时间:
201年月日
合同通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金额”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款。
1.3“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1.4“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1.5“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甲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乙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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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 快速 检验 试剂 采购 项目 竞争性 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