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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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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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课件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提要
1、《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餐饮许可办法》)制定目的、依据、原则及适用对象
2申请与受理
3、审核与决定
4、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5、许可证的管理
6、法律责任
7、餐饮相关语的含义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制定目的、依据、原则及适用对象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XX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XX年5月1日施行.本办法共8章42条.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适用的对象
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四)、遵循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二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二)、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应当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1.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5.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包含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和个人卫生管理,加工操作管理等内容;
▪6.餐厨垃圾的收集、存放与处理措施
▪7.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8.采用自备水源的,需提供水质安全的证明材料;
▪9.特大型、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及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
(1)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明资料;
▪
(2)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和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
▪(3)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处置预案.
三审核与决定
▪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
(一)变更
1、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并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3)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变更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变更需提供拟任者的任职证明或有关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5)地址门牌号变更需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2、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3)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变更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变更需提供拟任者的任职证明或有关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5)地址门牌号变更需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2、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3)提供申办要求提交的资料中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二)延续
1、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提出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2、提供资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
(三)补发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1)《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登报声明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作废的证明资料(提供报纸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承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相应责任的承诺书
(5)毁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6)国家局、省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7)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四注销
1、《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2、餐饮服务者依法终止的;
3、《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补吊销的;
4、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5、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6、提交的资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3)国家局、省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4)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五许可证的管理
1、《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2、许可证号格式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3、《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4、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5、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6、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六监督检查
(一)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责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七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餐饮许可办法》第三十六条)
(二)、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餐饮许可办法》第三十七条)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相关语的含义
▪餐饮服务:
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餐饮服务经营者:
进行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经营场所:
指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加工处理和就餐场所。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
指各餐饮服务经营形态,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指各种餐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许可对象: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餐饮服务提供者)
不包括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食品:
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
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餐馆(又称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
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
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
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
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
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快餐店:
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小吃店:
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饮品店:
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食堂:
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的分类:
第一类: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在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二类:
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三类:
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四类:
建筑工地食堂;
第五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六类:
适用于中央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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