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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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治理道路货物超载超限运输,规范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及实施货运运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货物装载源头,是指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环节中的货运装载起运场所,即建筑工地、砂石料场、混凝土搅拌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大宗物资贸易市场等物料装载场地;矿山、钢铁、水泥及水泥制品、有色金属制品、重型装备等工矿企业;港口码头、货运站场等货物集散地。
第三条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实行“属地负责、政府监督、行业监管、企业防控、社会参与、责任倒查”的工作机制。
建立属地政府主导、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多部门联合巡查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制定目标任务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实行责任倒查。
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商务、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货物装载源头管理相关工作,建立本部门超限超载源头管理工作责任制度。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装载、运输货物,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不得为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提供便利,严禁超限超载。
载运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应当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许可。
第二章企业主体责任
第六条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是车辆装载配载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装载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业务培训,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门卫等工作责职,落实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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