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事故处理管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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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事故处理管理程序
有限公司程序文件E&OCX-4.5.3/1-2005
事故处理管理程序
修改状态/版本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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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对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做出及时的处理和调查,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并最大可能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
2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范围内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对事故负法定责任。
3.2公司主管领导、部门主管经理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
3.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对事故负连带管理责任。
3.4事故发生现场人员均有服从调配、降低后果的责任。
3.5安环办负责组织后勤部和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同时安环办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多口上报,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
3.6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直接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3.7管理者代表负责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协调和监督;并负责组织死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8经理部负责按规定办理职工工伤保险,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进行治疗康复和伤残鉴定。
4要求和工作程序
4.1事故的划分
4.1.1伤亡事故:
公司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所发生的人体伤害、死亡事件均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按以下几种程度划分:
(具体划分依据见附录1)。
a)特别重大事故;
b)重大死亡事故;
c)死亡事故;
d)重伤事故;
e)轻伤事故。
4.1.2急性中毒事故:
公司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或因食用不洁食物而发生的中毒事故。
4.1.3急性中毒引发的人体伤害、死亡事故,也按4.1.1条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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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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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职业病事故:
公司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因工业毒物、不良气候条件、生物因素、不合理的劳动组织,以及一般卫生条件恶劣等的职业性毒害而造成疾病的事故,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进行划分处理,我公司潜在职业病见E&OZD-22-2005《公司潜在职业病清单》。
4.1.5财物损失、损坏事故:
不涉及4.1.1~4.1.4条款内容的财物损失损坏,按公司[1999、010]号文件《金珠近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管理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及4.1.1~4.1.4条款内容同时又有财物损失损坏的,按4.1.1~4.1.4条款内容同时归类划分。
4.2事故处理的权限
4.2.1管理者代表组织安环办、计调部、后勤部、财务部对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的调查、鉴定与处理,并由总经理批准。
4.2.2安环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重伤以下事故(含未遂事故)进行调查、鉴定与处理,安环办和员工代表参与并监督事故的调查,并报管理者代表确认,通报总经理。
4.2.3部门经理是本部门事故调查、鉴定与处理的当然责任人。
4.2.4因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引发的事故,物管部和发生事故的所在部门是调查和处理事故的当然责任人。
4.2.5非人身伤害事故的其他损失、损坏,则由计调部和事故发生部门进行调查、鉴定与处理。
4.2.6死亡事故、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鉴定与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2.7人身伤害事故的程度鉴定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医院负责进行。
4.2.8事故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以邀请外部专家参与。
4.2.9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直接参与和干预事故的调查处理。
4.3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4.3.1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发生时,其处
理的程序如图1所示:
4.3.2若为抢救伤员而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品时,
必须做好现场标识,为事故调查创造条件。
4.4事故的报告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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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发生以下类型的事故,无论事故大小,均需上报安环办:
a、未伤及人员的火灾事故;
b、未影响正常生产及人员伤亡的设备故障、事故;
c、未造成停车及人员伤亡的泄漏事故;
d、未伤及人员的交通事故;
e、10人以下食物中毒事故。
发生以下类型的事故,均上报公司领导:
a、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
b、爆炸事故;
c、影响正常生产或造成人员伤亡的设备故障、事故;
d、造成停车或人员伤亡的泄漏事故;
e、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f、10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
各部门发生以上事故时,应以“安全环保事故处理报告单”的格式尽快上报安环办,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各部门在进行事故处理时要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填写“四不放过”登记表并报安环办存档。
每月底,安环办填写“月安全环保事故统计表”。
4.4.2事故报告的一般程序:
公司发生事故,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报告可采用书面及口头的形式,报告的途径为:
事故当事人(或监护人)岗位技安员部门负责人安环办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
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不耽误救护时机,也可越级报告,直至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以便采取应急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后果。
4.4.3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首席受理制),第一个接受报告者必须书面记录报告内容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然后按4.3.1规定执行。
4.4.4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
除按4.4.1条款进行报告外,公司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时间、地点、受伤者姓名、年龄、工种或职称、受伤程度、发生事故经过和发生事故的简要原因等)用快速方法(电话或传真等)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4.5公司员工流动作业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外来作业人员的事故报告由事故发生部门按4.4.1条款的规定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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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未遂事故:
按一般程序逐级上报。
4.5事故调查:
4.5.1事故调查按本程序4.2条款所规定的权限组织相关人员进行。
4.5.2事故调查必须具备的内容包括: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类别、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a)事故发生的原因一般可分为:
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设备、设施本质不安全;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外部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预计的原因;
b)事故类别大致可分为: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空坠落、坍塌、受压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c)过程及伤害分析必须包括:
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
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起因物——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
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质或物体;
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
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
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
d)经济损失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损失物品名称及损失程度;调换或修复的费用;直接的影响程度;必要时可包括间接影响程度。
4.5.3未遂事故调查参照事故调查的方法进行,重点在于分析引发事故的原因及具体的预防对策措施。
4.6事故处理
4.6.1事故调查后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及伤害分析,确定事故责任者;未遂事故也应确定责任者。
4.6.2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4.6.3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的确定,一般要求征得事故当事人的意见和员工代表的认同,如发生异议时,按管理权限请示确认。
4.6.4事故处理的时效规定:
a)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一般应在3天内完毕,按事故处理权限自行审批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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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一般应在7天内处理完毕,同时报送市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批准后结案;
c)死亡事故(包括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则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安环办、计调部、生产部、经理部、后勤部及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并请市劳动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处理,一般应在15天内处理结案,最迟不超过一个月,事故处理由市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市劳动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结案;
d)重大、特大事故除按死亡事故处理方法结案外,还应请劳动、检察、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这类事故处理时效一般为1—3个月时间。
4.6.5事故处理必须遵守的原则;
a)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尊重科学的原则;
b)依法办理的原则;
c)四不放过的原则:
即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和责任没有查清不能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能放过;防范措施验收不合格不能放过。
4.7事故档案
4.7.1事故处理的任何资料文件均为本程序的记录内容,必须齐全,并具有可追溯性,轻伤及以上事故档案长期保留。
4.7.2事故处理档案,以每发生一次事故为一个单元记录,重伤及以上事故档案应包括
以下内容:
a)员工工伤事故处理报告表;
b)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
c)现场调查记录、照片;
d)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e)物证、人证材料;
f)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g)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h)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i)事故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备设施资料;
j)事故处理决定;
k)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相应预防措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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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人员的清单;
m)其他认为有必要的资料。
4.7.3轻伤事故档案应包括:
a)员工工伤事故处理报告表;
b)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c)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d)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e)事故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备设施资料;
f)事故处理决定;
g)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相应预防措施资料;
h)其他认为有必要的资料。
5相关文件
《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纠正措施控制程序》
《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6记录
序号名称编号保存部门保存期限
6.1员工工伤事故处理报告表E&OCX-4.5.3/1JL-01安环办长期
6.2安全环保事故处理报告单E&OCX-4.5.3/1JL-02安环办长期
6.3“四不放过”登记表E&OCX-4.5.3/1JL-03安环办3年
6.4月安全事故统计表E&OCX-4.5.3/1JL-04安环办2年
附加说明
本程序由有限公司提出。
本程序由安环办归口。
本程序起草人:
本程序审核人:
本程序批准:
本程序发布日期:
2005-05-15
本程序实施日期:
2005-05-15
有限公司程序文件E&OCX-4.5.3/1-2005
事故处理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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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伤亡事故划分标准
序号
分类
解释
备注
1
特别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它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详见《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劳安字[1990]9号)
2
重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详见《企业职工死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劳安字[1991]23号)
3
死亡
事故
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详见《企业职工死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劳安字[1991]23号)
4
重伤
事故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详见《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5
轻伤
事故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详见《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E&OCX-4.5.3/1JL-04中化近代环保化工(西安)有限公司
月安全环保事故统计表
保存部门:
安环办 保存期限:
2年
E&OCX-4.5.3/1JL-01中化近代环保化工(西安)有限公司
员工工伤事故处理报告表
编号:
事故发生部门
事故严重程度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主要责任者简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工种职务
从事本工作时间
责任者签字
班组长签字
部门领导签字
负伤情况:
姓名
受伤部位
伤害程度
起因物
致害物
伤害方式
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结论:
事故部门的意见(包括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安环办意见(包括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公司主管领导意见:
保存部门:
安环办 保存期限:
长期
E&OCX-4.5.3/1JL-02中化近代环保化工(西安)有限公司
安全环保事故处理报告单
编号:
部门
岗位
事故发生的时间
事故性质
填报日期
事故责任者
工种
本年事故次数
事故经过、设备损坏、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原因和责任初步分析:
防止事故措施及修理措施:
事故部门的意见(包括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
以上由发生事故部门填写。
物资管理部对损失:
安环办意见:
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保存部门:
安环办 保存期限:
长期
E&OCX-4.5.3/1JL-03中化近代环保化工(西安)有限公司
事故“四不放过”登记表
编号:
部门
事故简况
发生时间
事故原因
事
故
责
任
者
和
职
工
受
教
育
情
况
教
育
情
况
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情况
整
改
防
范
措
施
项目
完成日期
责任人
填表人:
日期:
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保存部门:
安环办 保存期限: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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