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比较01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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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比较0113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比较(截至2016年1月13日)
SCP超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项目收益票据【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
PPN非公开发行企业债
PPN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公开公司债
企业债
定义
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
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与城镇化建设相关的、能产生持续稳定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发行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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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模式:
负面清单模式以及区分大公募和小公募
发行主体
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中小非金融企业(简称企业),是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界定为中小企业的非金融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发行对象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
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转让范围也限于合格投资者。
发行人的董监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私募债的认购与转让。
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大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同脚注5】公开发行的“小公募”
管理部门
交易商协会
证券业协会
证监会
发改委
发行管理方式
注册
备案
核准制
核准制
发行申报
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的,向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推迟接受发行注册的,企业可于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
企业的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的,向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推迟接受发行注册的,企业可于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
在注册有效期内,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中期票据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在注册有效期内,对于已注册但尚未发行的集合票据,债项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集合票据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应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备案,报价系统具体承办私募债备案工作。
协会仅对材料是否齐备性复核,在备案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央企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审核时间
5个工作日
3个月
发行时间
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或一次发行。
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次发行。
如分期发行,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报备。
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或一次发行。
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次发行。
如分期发行,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报备。
在交易商协会注册,一次注册、一次发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定向工具,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6个月内完成
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发行期限
270天以内
不超过一年
一般2-10年,以5年为主
发行期限可涵盖项目建设、运营与收益整个生命周期。
发行规模
不受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限制
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
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单支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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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对财务指标不超过净资产40%红线的限制
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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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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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投向
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
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应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任一企业在集合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均须经有权机构决议通过,并应提前披露。
应专项用于约定项目,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
企业在项目收益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且变更后的用途应满足本条要求。
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场所
银行间债券市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
银行间市场
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
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发行利率
市场化定价原则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用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
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担保形式
不要求担保
获取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应存在任何直接、间接形式的地方政府担保。
承销商
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可承销,可直销,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相关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
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登记托管结算
在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结算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中证登、报价系统(数据最后统一到中证登);资金支付:
中证登、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
交易服务
同业拆借中心为超短期融资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
沪深交易所、新三板
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
信息披露
应以不可修改的电子版形式送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同业拆借中心依据本规程及相关自律规则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予以公布,并及时发送上海清算所,由上海清算所在其网站公布。
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外,还应于中期票据首次发行公告之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行计划
应向定向投资人披露信息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信用评级
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债项评级(如含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特殊条款)
应披露集合票据债项评级、各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以及专业信用增进机构(若有)主体信用评级。
鼓励对项目收益票据探索新型信用评级方式。
鼓励对项目收益票据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等多元化信用评级方式进行信用评级。
/
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
历史最低主体评级
投资者保护机制
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
应制定偿债保障措施,并在发行文件中进行披露,包括信用增进措施、资金偿付安排以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任一企业及信用增进机构主体信用评级下降或财务状况恶化、集合票据债项评级下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
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项评级下降的应对措施;
(二)项目现金流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三)项目收益票据发生违约后的债权保障及清偿安排;
(四)发生项目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
相关交易文件
《定向发行协议》
法律法规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41201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修订)》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修订)》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修订)》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修订)》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修订)》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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